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
(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
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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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A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自( B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D非格式条款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何系统的(A 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D 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 一年从提存之日起超过(D 2O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C 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有效成立G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公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个小饭馆,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 C合伙合同关系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公共秩序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B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承担连带责任H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最新)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成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免责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6、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确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主要针对某些行业频繁、重复进行的交易,为简化同样的合同的订立程序而形成的。
7、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8、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9、无权处分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0、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3、合同义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14、清偿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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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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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和交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合同自愿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4.诚实信用原则:指在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5.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7.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8.重大误解: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
9.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0.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方的意思表示,因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
1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其签订的合同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行为。
1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14.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简答题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5)承诺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6)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规定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作出(3)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在履行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须存在先后顺序,且先后顺序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3)须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5.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在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并已生效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构成损害除上述要件外,对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还需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都存有恶意6.违约行为的形态(1)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2)不能履行,指合同债务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债务(3)迟延履行(4)瑕疵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不适当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二履行债务的行为7.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诺成合同(3)是单务合同(4)是无偿合同(5)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6)为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8.债权转让的限制情形(1)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发生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9.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10.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债务人预期违约(3)宽限期后,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4)当事人的其他根本不履行行为(5)其他行使方法:(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循特别程序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特别手续1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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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名词解释题:1实践合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买卖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2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 000元钱且不要利息。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简答题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论述题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任。
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返还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C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
2D 在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3C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1ABD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存在依附关系,但并不是相互依附关系,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但并非没有独立性,如保证合同可以有独立的消灭原因;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一样的,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前者如主合同与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后者如主合同与保证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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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
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2。
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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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1)2011-7-29 17:01:51 来源:环球网校(edu24oL)频道:自学考试分享: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其适用范围:①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③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功能:①保护功能;②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
10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合同自由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合法原则;④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设立的必要性: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③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冲突、为解决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①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③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合同正义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①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②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双方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③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④合同的解除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由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⑤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12 合同成立的意义:①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②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③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合同的成立要件: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4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②依法律规定区分;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④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⑤根据交易的习惯区分。
15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6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要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
其特点: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①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②违反的义务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③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0 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
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2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⑶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默示条款的种类:①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②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的条款;③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的条款;④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条款;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