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国徽罪
侮辱罪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侮辱罪一、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定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侮辱罪的概念侮辱罪构成要件侮辱罪如何认定侮辱罪量刑标准侮辱罪立案标准侮辱罪司法解释侮辱罪辩护词侮辱罪案例侮辱罪的法律咨询侮辱罪律师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的⼀个概括性罪名,该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包括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等。
那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第⼀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抗拒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法⽣产、买卖警⽤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221、⾮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法⽣产、销售间谍专⽤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224、⾮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225、⾮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罪第 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227、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291条之⼀,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殴罪 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境发展⿊社会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法罪 刑法第295条239、⾮法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6条240、⾮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 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致⼈死亡罪 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体罪 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 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法第304条第⼆节 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252、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罪 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 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261、⾮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 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 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员罪 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 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刑法第323条第四节 妨害⽂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法向外国⼈出售、赠送珍贵⽂物罪 刑法第325条280、倒卖⽂物罪 刑法第326条281、⾮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 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类化⽯、古脊椎动物化⽯罪 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检疫罪 刑法第332条289、⾮法组织卖⾎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法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294、⾮法⾏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法进⾏节育⼿术罪 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 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第46条)298、⾮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进⼝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法捕捞⽔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301、⾮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法占⽤农⽤地罪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305、⾮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同上309、盗伐林⽊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313、⾮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351条319、⾮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吸毒罪 刑法第354条323、⾮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第⼋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第1款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第365条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侮辱诽谤的治安处罚量刑标准

侮辱诽谤的治安处罚量刑标准侮辱、诽谤是指对他⼈⼈格、名誉权进⾏侵害的⼀种⾏为,如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政机关进⾏处罚,那么侮辱诽谤的治安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侮辱诽谤的治安处罚量刑标准⼀、侮辱诽谤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侮辱、诽谤⾏为的治安处罚标准是进⾏五⽇以下⾏政拘留或者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侮辱、诽谤罪⽴案标准侮辱罪⽴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情节严重的,应予⽴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为⼈公然侮辱他⼈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暴⼒或者以其他⽅法,公然贬损他⼈⼈格,破坏他⼈名誉,情节严重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格尊严和名誉权。
⼈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然⼈,⽽⾮单位。
侮辱法⼈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式侮辱中华⼈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表现以暴⼒或其他⽅法公然贬损他⼈⼈格、破坏他⼈名誉,情节严重的⾏为。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字创作与贬损⼈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为与侮辱的⾏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为、违法⾏为直到犯罪⾏为与侮辱⾏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作⼈员和各级领导批评⾏为,同恶意的侮辱⾏为的界限等。
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吗?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页眉可删)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吗?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必须公然进行。
在我国刑法罪名中有一种罪名叫侮辱罪,但很多人搞不清楚什么是侮辱罪,以及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吗?其实要搞清楚这两个问题很简单,我们只需要从侮辱罪的概念以及它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得出,下文就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一、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吗?侮辱罪必须公然进行。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二是就新增条款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未积极履行应有 职责的情形,此种行为类型与“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的行为明显相异; 三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前款的罪名,存在另行确定罪名 的先例,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另行确定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另行确定罪名“违法运 用资金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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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 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 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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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 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妨害公务 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2) “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 “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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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JY幼女中幼女的性 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 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 区别。 (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侮辱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精)

侮辱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一、侮辱罪概念及其构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罪客体要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侮辱罪客观要件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外国刑法各论第十一章 针对外国的犯罪

二、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 •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是指侵害外 国元首、外国政府成员或执行公务的外交 代表的生命、身体或自由,或加以侮辱的 行为。 • 德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了两个罪 名:( 1 )攻击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2)侮辱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5条:侵害外国首脑罪;第 296条:侵犯外国首脑的自由罪
三、违背中立命令罪
• 违背中立命令罪,又称为违背局外中立命 令罪,是指在外国交战之际,违背关于局 外中立命令的行为。 • 日本刑法第9条 • 韩国刑法第112条 •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 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 国私战罪是私自对外国进行作战的一 种针对外国、妨害国交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 93 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 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 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 韩国刑法第111条
• 对于针对外国的危害行为是否处罚,在立 法例上又有两种不同原则:其一是相互主 义[德;意];其二是单独主义[日;瑞] • 针对外国的犯罪与外患罪的区别:
第二节
典型的针对外国的犯罪
一、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
• 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是以外国国旗、国徽等 国家标志为对象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92条:外国国章损坏罪 • 德国刑法第104条:侵害外国的旗帜和崇敬标志 罪。 • 瑞士刑法第298条:对外国主权的攻击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9条:侵犯外国国旗或国家的其 他标志罪 • 韩国刑法第109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似的内容日本刑法第93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根据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有十个分类。
其中,社会管理秩序是单独的一章,如果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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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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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
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制作。
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l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法本条从之。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
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
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悬挂国徽的场所:有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
此外,还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
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够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
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4、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规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而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
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
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危害性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
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
(5)造成的实际后果。
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
如行为人是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
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
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
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
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
虽然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但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
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构成犯罪。
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果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
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
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
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
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
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权利。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