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模板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设立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募集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章募集基金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基金募集方案,明确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基金份额价格、募集期限、募集方式、费用种类和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并告知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聘请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
第八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基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章募集基金的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募集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取得募集许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间,按照基金募集方案进行募集,并及时调整募集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成立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基金成立后,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章募集基金的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基金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募集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募集基金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募集方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使用、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户设立**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2.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3. 简便高效,便于监管;4. 与公司募集资金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2. 专户名称应当明确,与募集资金用途相一致;3. 专户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章专户使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计划;3.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 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使用计划;3. 公司与资金使用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4. 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2. 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3. 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可参考使用,例如:创业公司融资,可参考本制度编制“融资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点本文本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安全、高效使用,并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接收与存储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划入专项账户,并确保专户资金与公司其他资金严格分开,不得混同存放。
第六条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责任、方式和期限,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项目时,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募集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途径募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募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合规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三)高效性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主营业务发展: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等。
(二)技术创新: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产业并购:用于并购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综合实力。
(四)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公司到期债务,优化债务结构。
(五)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改善公司现金流,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六)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用途。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第六条募集资金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一)公司管理层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募集资金使用手续。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募资基金管理办法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但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两周内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变更终止后新协议时间相同)3、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20% 超过5000万元或20%超过1000万元或5%的超过1000万元或10%的4、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的频率每半年度每季度无明确约定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无规定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1)金额不确定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3、董事会审议通过不用走程序无明确报告规定不用走程序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
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