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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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裁判醉驾案交警败诉的案例

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裁判醉驾案交警败诉的案例

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裁判醉驾案交警败诉的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裁判醉驾案交警败诉2.案例详情:醉驾司机不服交警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3.法院判决:交警败诉,判决醉驾司机无罪4.案例分析:法院认为交警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不足5.案例影响:对执法者和公众的警示正文:近日,一则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裁判醉驾案交警败诉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不仅给执法者敲响了警钟,也提醒了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起案例的始末。

案例发生在2021 年,一名醉驾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被交警拦下,经过现场酒精检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交警根据相关法规,对司机进行了处罚。

然而,醉驾司机不服交警的处罚,认为交警执法程序存在问题,于是向埇桥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发现,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不足的问题。

例如,交警在采集血液样本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样本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此外,交警在处理醉驾司机的案件时,未向司机充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使得司机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综上所述,埇桥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证据不足以支持对醉驾司机的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醉驾司机无罪,交警败诉。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对于执法者来说,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处理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对于公众来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在遇到执法不公的情况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醉驾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严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法律规定、具体案情以及综合考量的结果。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醉驾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

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为什么会有醉驾不起诉的情况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_____在一次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_____当晚是因为突发紧急情况,需要送一位生命垂危的亲人去医院救治,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_____才冒险驾车。

而且,在驾车过程中,_____始终保持谨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事后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_____不起诉。

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判断是否对醉驾行为进行起诉时,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单一标准,而是会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看另一个案例。

_____在参加商务应酬时饮酒,之后误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回家。

被查获后,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经过调查,_____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醉驾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同时,_____的工作性质特殊,如果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进而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因素,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醉驾有可能不起诉呢?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不起诉。

酒驾有异议的胜诉案例

酒驾有异议的胜诉案例

酒驾有异议的胜诉案例在说案情前,我先简明扼要地说明一下检测醉驾的过程:1)路边检测如果超标,警察会请你把车开到一旁,确定身份后,请你到警局或移动警局内(巴士警车,内有酒精测试设备,以下统称“警局”),进行有证据效力的酒测;2)到了警局后,警察会依照程序(设计好的表格),一步一步地走,并且会给你机会和执勤律师通话,以确保你的人权;3)不管你是否选择和律师通话,之后就是向酒精检测仪内吹气。

如果你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公升400毫克,就表示你超标了!;4)如果你呼气中酒精含量超标,警方还会再给你和律师通话的机会,目的是确保你的人权和理解酒测的过程。

5)不管你是不是选择和律师通话,之后警察就会给你交通道路法(下称“本法”)第70A条规定的“十分钟”,让你自己考虑是不是要提供血液,作为检测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超标的证据。

如果检验的结果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毫升80毫克,那你就超标了!我简明扼要地重复这些程序,只是让大家有个概念,知道检测醉驾的程序大概是怎么进行的,而不是依据。

回到这周的案例上:小赵因酒后开车,撞上了一部停在路边的车。

警方派出了“中文警官”和“英文警官”两人到现场处理。

由于小赵有喝酒,“中文警官”完成了路边的酒测,确定小赵超标后,就请小赵到警局完成酒测和搜证程序。

到了警局后,“中文警官”立即开始了酒测程序并且给小赵机会与律师通话,但是小赵认为不需要。

小赵呼气检测的数据后来是每公升的呼气中含有560毫克的酒精,也就是说小赵超标了。

由于其呼气的检测值超标,第二个程序就是警官依法提供给小赵十分钟的时间,让他自己考虑是否要提供血液作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的证据。

但是小赵在十分钟开始后没多久,说要去洗手间。

在洗手间期间,就是否应该提供血液的问题,小赵打电话咨询了家人。

小赵出了洗手间后,“中文警官”决定在凌晨一点五十五分重新开始计算十分钟。

结果,“英文警官”在凌晨一点五十九分开始询问小赵关于撞到停在路边的车的事,询问大约花了两分半钟的时间,加上签字的26秒,“英文警官”一共花了大约三分钟的时间和小赵对话,而且是和酒测无关的主题。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某单位 已为其缴 纳 工伤保 险 , 事故 发生 后 向劳 动行 政部 门 提起 工 伤认
定。这是一起事 实没有任何争议 的工伤认定案 件 , 我们 与上级部 门沟通 后作出了非工伤认 定的结论 , 由此引起了行政 复议和行政 诉讼 。这个 案 件我们在作 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的 时候 , 预 见到 了有可 能败 诉 的结果 , 就
先 天 立 法 不 足 的 问题 呢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 》 《 路交通 安全 法》 对 道 已经规 范调整 的交通违 法行为未 予以重新规定 。因此 , 对此 类道路交通违 法行 为不 予 认 定为工伤无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 条例》 改草 案对 此类 问题 明确 规 修 定 不予认定为工伤 , 但由于立法程 序和 时间 的问题 , 工伤保 险条例 》 《 修
20 09年 1 O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 rB s e s o u a u i s n
No 1 2 0 . 0,0 9
( 总第 16期 ) 0
( u uavl, O 16 C m lte N .0 ) i y
从一起 行政 败诉 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 “ 事 实为根据 , 以 以法律为准绳 。 ”
首 先应特 事特办 , 于这种明 显存在 冲突 。 需进行 修改 的法律法 对 急 规, 应简化立法程 序 , 尽快进行修 改完善 。作 为一名基层工作 人员 , 两年 多以前我们就 已经 见 到从 上到 下征 求意 见 的《工伤保 险 条例 》 改稿 修 了 , 至今还未审议 通过 , 么长 的时间 , 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会 因此流 但 这 全 失很 多。其次应协调 司法机关 . 以司法解释 的方式 对此问题给 出司法审
相关部 门进行 沟通 , 从而 避免这两三年 法律 的真空期 。

工作研究: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

工作研究: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

工作心得: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标准愈加严格,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而不起诉案件在后续处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共同构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由于可操作性规定的缺失,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问题上存在与行政机关沟通不畅、移送不及时、对行政机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XX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调研与探索,与工商、食药监、公安等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签署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对规范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与研究动因所谓“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的制度。

该制度以法条的形式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但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实践中,不少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并未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有的案件虽然移送了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回复。

这种情况使得某些行政违法人员逃脱了法律制裁,既不利于严密法网,也不利于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行为。

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调研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区检察院在201X年成立了调研小组,确立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这一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历时七个多月,撰写出了九千余字的《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剖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现状,论述了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研究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尝试构建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

酒驾案例的心得体会6篇

酒驾案例的心得体会6篇

酒驾案例的心得体会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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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案件心得体会(精选18篇)

酒驾案件心得体会(精选18篇)

酒驾案件心得体会(精选18篇)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思考和行为的一种反思,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自己的目标和方向。

接下来是几篇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酒驾醉驾案件心得体会总结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驾驶人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意识,我参加了一次酒驾醉驾案件学习教育活动,并有幸亲身体验这个过程。

通过这次体验,我深刻认识到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下面将从警方执法、后续处理、法律法规、社会影响和个人思考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警方的执法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这次酒驾醉驾案件学习教育活动中,我亲眼目睹了警方对违法行为的果断执法。

警方通过设立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检查,严防酒驾醉驾发生。

当有司机被查出涉嫌酒驾醉驾时,警方果断采取措施,如吹气测试、抽血检查等,以确保案件查证的准确性。

警方的执法行动不仅严明公正,也透露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

其次,酒驾醉驾案件的后续处理环节需要高度重视。

在了解了案件发生后,我对处理程序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一旦司机被查出酒驾醉驾,他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双重惩罚。

而这种惩罚并不仅限于罚款、吊销驾照等形式,还可能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道德、经济甚至人身威胁。

因此,司法系统的严格处理举措,无异于为酒驾醉驾行为敲响了警钟。

然后,了解法律法规是避免酒驾醉驾的重要一环。

酒驾醉驾是受到法律明文禁止的,司机应该明确知晓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并按法律规定行事。

此次学习教育活动中,我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了酒驾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才能真正杜绝酒驾醉驾这一违法行为。

再者,酒驾醉驾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酒驾醉驾不仅仅是危及罪犯自身安全,更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且,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会对司法、经济和社会治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三(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规定,酒精检测报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会被宣告无罪)

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三(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规定,酒精检测报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会被宣告无罪)

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三(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规定,酒精检测报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会被宣告无罪)醉驾案件的主要证据是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如果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法律规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就成了无源之水,检测报告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没有检测报告,醉驾案件就会被宣告无罪。

但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的材料有的在侦查卷宗,但有的不在侦查卷宗中,只有通过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强制标准5.3.1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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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刑事裁定书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0509刑初21号公诉机关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骏,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省市南湖区。

被告人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布达,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吴检刑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骏撤回起诉。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荣荣人民陪审员邬长庚人民陪审员顾家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乙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省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诉刑不诉〔2017〕1号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330402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省市南湖区**路**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4年8月27日,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5日,本院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8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某某醉酒(事发后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测得其含量为119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属醉酒后驾车。

)驾驶牌号为“浙F5****”的小型轿车,途经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本院仍然认为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2017年2月14日一审行政判决书省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虎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骏。

委托代理人鸣杰,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清娴,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省市高新区新元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连法,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仲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办公室副大队长。

原告骏诉被告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骏及其委托代理人鸣杰、许清娴,被告委托代理人炯、仲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因原告骏2014年4月8日0时10分许醉酒驾车行驶至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7月7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作出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骏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骏危险驾驶案立案决定书;2.取保候审决定书;3.起诉意见书;4.骏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5.骏所驾驶车辆照片;6.骏询问、讯问笔录;7.证人梁学奕笔录;8.民警查获经过;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0.血样登记表及存放冰箱照片;11.司法鉴定委托书和回执;12.大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资质证明;13.鉴定意见通知书;14.骏DNA同一认定意见书;15.鉴定意见通知书;16.消毒液不含酒精成分证明;17.大鉴定中心情况说明;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转递通知书。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原告骏诉称,其于2014年4月8日0时10分许,在饮酒后驾驶浙F53167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车。

2014年7月7日,被告根据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司鉴中心(2014)毒鉴字第1635号)》作出编号为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原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警情库-接处警详细信息;2.抽血视频;3.一次性使用真空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中文使用说明书;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前言部分;5.《省血样提取及酒精检测工作规定(试行)》;6.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官网截屏;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GA/T842-2009)》。

被告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辩称,2014年4月7日18时左右,骏和朋友梁学奕以及梁学奕的两个朋友一起在市秀洲区友谊路一家饭店吃饭时喝了酒,一直喝到22时多才结束。

骏称其喝了四、五瓶啤酒。

结束之后,梁学奕安排驾驶员送骏回到其所居住金都佳苑小区门口。

骏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驾驶牌号为浙F53167飞度轿车出了小区,沿着07省道一直行驶过了王江泾,然后沿着227省道一直开过了盛泽收费站。

2014年4月8日0时10分左右,骏驾车行驶到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吴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骏有酒驾嫌疑,就要求骏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因骏未能配合,民警直接带其至盛泽医院提取血样。

骏血样于当天上午送达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大司鉴中心(2014)毒鉴字1635号《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属醉酒后驾车。

2014年4月8日收到骏的血检报告书后,办案民警立即书面告知骏血检结果,骏当场签收并未表示异议。

4月18日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骏当场签字确认,并未提出任何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被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作出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骏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出的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的,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4、5、13、15、18、19、20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被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被告所举证据6、7、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被告所举证据8、9、10、11、1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所举证据16、17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4、5、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3、6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核认定,原告所举证据1、2、4、5、7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所举证据4-20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18时左右,原告骏和朋友梁学奕以及梁学奕的两个朋友一起在市秀洲区友谊路吃饭时喝酒至22时,期间骏喝了四瓶左右啤酒。

结束之后,梁学奕安排驾驶员送骏回到其所居住金都佳苑小区门口。

骏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驾驶号牌为浙F53167的飞度轿车出了小区。

4月8日0时10分左右,其驾车行驶到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因骏未能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民警直接带其至盛泽医院提取血样,抽出血样中未添加抗凝剂。

骏血样于当天上午送达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2014年4月1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原告享有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同年7月7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作出公交决字(2014)第61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骏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骏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骏事发时系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民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5.1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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