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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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作者:郑龙滨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凸显,域名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在探究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域名与商标权的异同,试图寻找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恶意抢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方兴未艾,互联网终端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用IP地址来标识网络中终端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操作,于是DNS系统应运而生。

所谓DNS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域名系统,其将IP地址用易于被人们识别和记忆的字母、数字等来代替,即所谓的域名。

想要访问互联网上的某一个终端,只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该终端的域名,域名解析系统会自动将域名解析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IP地址,进而确定既定的网络终端,实现通信。

域名的出现使互联网通信的变得简单易行,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扩大,域名由实现网络地址标识的纯粹技术方式演变成为具有更多的商业价值的权利载体。

诸多在现实生活中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商号、地理名称和商标等被注册为域名,域名的商业价值和其所所负载的商业利益愈加凸显。

随之而来的,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的争议和涉及域名抢注和滥用行为的法律纠纷也愈演愈烈。

随着网络技术的繁荣发展,作为网络地址标识的域名突破了技术领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体现出商业价值,在一定的程度上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特性:一、唯一性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当中。

域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互联网系统中不同的终端,也就是区分不同的IP地址,以实现信息无误差传递。

这样,同一个域名只能够对应一个网络地址而且隶属于同一个网络结构的域名在同一层次上不能相同。

所以,各国对于域名的取得都普遍的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也就是说待审核注册的域名只有在与业已注册登记的域名不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注册登记,进而被允许接人计算机网络,成为可用的域名来标识网络地址。

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及协调研究

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及协调研究

3商标 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
成果。企业在域 名的选择、 设计过程中 , 都尽量别 出心裁。 域名是 一种具有独创性 的无形财产 , 能够 为人们创造商业
价值 。其 次, 名在互联 网电子商务 中代表着企业和商家 域 的商誉 , 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 在此意义上其与 商标十 分J '. rf。域名在 申请上遵循 “ Br  ̄ 先申请 先注册 ” 则 , 原
中图分类号 :7 46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9 8 一 2 1)3 0 5 — 4 F2. A 1 0 — 17 (0 oo — 07 0


域名与商标相关概念探析
征而言 , 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 国际互联 网上代表 自己的标 志” 。” 域名的这种标志性特征使其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 识符号 , 成为发展 电子商务的重 要手段。再次 , 域名具有价 值性 。由于域 名在全球范 围内是唯一的 , 加上域 名 自身具 有标志性 , 使域名具 有一定 的商业价值。最后 , 域名还具有
根据互联 网名称 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 A N 颁布 I N ) C 的《 一域 名纠纷处理规范实施细则》 统 的定义 , 反向域 所谓
名侵夺, 是指“ 恶意的适用《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 中的有
关规定 以企 图剥 夺注册域名 持有人持 有的域名 的行 为” 。 近年来 , 随着一些域名在互联 网络的知名度愈来愈高, 出现
关 键词 : 名 ; 域 商标 ; f 冲突 t , z]
作者简 介 : 武 , 财经 大学2 0 t 陶红 安徽 08 &民商法专业研 究生。
基金项 目: 本文系20 年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09 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及协调研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和国际法协调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和国际法协调
突就在所 难免了。 2域名与商标 的特征差异是两者产生冲突的外的这种 民事权利是否 已经构 成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域名权” 在法学 界却一 直未 ①
有定论 。笔者认为 , 想厘 清这个 问题 , 要 必须从 知识 产权 的 基本特 征入手 。知识产权 具有无 形性 、 有性 、 专 地域性 和时
保护 , 甚至 已经作为无形资产被实际交易着 。这是无需到下 个世纪再去弄清的 问题 。 J ” 张乃根 教授则 尝试将 域名假


域 名 与商标 发生 权利 冲突的 主要原 因及 表
现形 式
定为一个全新的 、 独立 的知识产权范畴 。非知识产权 派的 J 学者认为 , 名尚不构 成一项 独立 的知识 产权 客体。例如 , 域
着诸 多不足之处。 因此 , 通过加 强国际合作 、 完善 国 内立 法等 措施 , 进一步 改进二 者权 利冲 突的解决机 制
是 十 分 必要 的 。
关键词 : 名 ; 域 商标 ; 权利 冲突; 协调 中图分类号 : F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8 6 120 )6 09— 3 10 —48 (06 0 —08 0
级下 只能为一个人 或单位所 占有 , 这种权利是排他的 , 因此 ,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 的权利是 一种 民事权利是 毋庸 置
跃, 域名如同 电子 商务 的指 示灯 , 藏着 巨大 的商 业 价值 。 蕴 因此 , 企业往往通过各种 途径尽 量将 自己的商标 、 商号 或其 他标志性词语作 为域 名 , 一方面 吸引原有 的消费 者 , 一方 另 面也可 以使原来商标 、 商号或其他标志性词语 的影响继续延 伸至互联 网。诚然 , 如果域名注册人利用 的是 自己所有 的商 标, 那么无可非议 ; 但如果一些商家将他人具 有较 高知名度 、 为公众所熟悉 的商标注册为 自己的域名 , 么双方 的权 利冲 那

我国企业应对域名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之策略

我国企业应对域名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之策略

们 的 重 视 , 是 随 着 网 络 的 发 展 , 商 标 权 的 侵 害 已 经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现 但 对
主要 的域 名 与 商 标 权 发 生 冲 突 的表 现 有 两个 : 种 是 域 名 的恶 一 意抢 注 。另 外 一 种 是 合法 权 利 冲突 。而 我们 主要 探 讨 的 则是 前 者 。 所 谓 恶 意 抢 注 是 指 将 他 人 的 知 名 的 商 标 、 号 或 其 他 商 业 标 商 志抢先注册 为域名 , 自己 并 不 使 用 或 者 虽 然 使 用 但 是 以利 用 他 人
卖 域 名 的 行 为 。【] 有 关 统 计 , 了 19 1 据 到 9 6年 , 国 已 有 6 0多 个 我 0 著 名 企 业 和 商 标 在 互 联 网 上 的 域 名 被 抢 注 , 中 包 括 长 虹 、 聚 其 全
大 。从 被 侵 犯 人 的商 誉 角 度 来 说 , 费 者 对 这 种 抢 注 行 为 并 不 知 消 情 , 入 到该 网 站 之 后 误 认 为就 是 所 要 查 询 的 商 家 的 主 页 , 么 很 进 那 显 然 浏 览 的 就 是 抢 注 人 构 建 的信 息 平 台 , 了解 的 信 息 自然 不 是 消 费 者 想 要 查 找 的信 息 。 如果 进 行 了 网上 交 易 , 果 就 更 加 严 重 , 后 消 费 者 购 买 的东 西 或 者 接 受 的服 务 事 实 上 并 不 是 商 标 权 人 提供 的 , 质 量 自然 没 有 保 证 , 费 者 的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损 害 。而 抢 注 人 却 消
利 用 他 人 的商 誉 采 取 搭 便 车 的 方 式 获 得 了 不 法 收 入 , 实 现 了抢 也 注 的 目的 。知 名 企 业 辛 辛 苦 苦 建 立 起 来 的 商 誉 就 这 样 被 他 人 剽 窃 , 注 者 不 费 吹 灰 之 力 就 获 得 了 丰 厚 的 利 润 。这 对 企 业 的 打 击 抢

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塾金三!!!竺!三望堕i耋鲨蕊鬯圊圈域名禾。

商标权酌冲突及解决李巧巧摘要伴随着网络在千家万户的普及,传统上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无形的网络市场转移。

把有形市场下已经颇具商业价值的商标作为域名或其组成部分来申请注册成为企业趋向。

由于域名申请制度和商标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调控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二者经常发生权利冲突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探究了二者的关系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设想。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法律冲突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29-02一、域名和商标释义域名和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涉及的两个核心概念。

所谓域名,是指与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的一连串容易记忆的符号,它由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几个特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

它表示的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一个链接点。

你只要在网路浏览器中输入简单的域名,就能够搜索出所对应的网站。

简单的说,它类似于网络公路的通行证。

只有你的通行证正确,你才能进入其中,否则就会被拒绝访问。

网络世界正在覆盖全球,传统中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网络市场发展,每一个商家为了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王国”,吸引原来固有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拓展企业的营业空间,大都希望自己“王国”的通行证具有显著性,能够方便消费者识记。

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以自身已经拥有的商标来申请域名,实现企业商业标识的统一化。

换言之,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就是把已经拥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影响扩大到网络世界。

商标,是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标志、记号(图画、图案形文字等),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同类的其他商品服务、区别开来,以防止混淆,成为商品质量和特色的象征。

商标能够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于鼓励生产或服务开展正当竞争,维护市场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浅谈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兼评两则美国案例

浅谈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兼评两则美国案例
c s sf r x mp ep t f r a d d f r n o n e me s r st o a e o a l,u s o w r i ee t u tr a u e s - e f c o l e t e c n l t b t e n d man n mea d te e t i d f v h o f cs e w e o i a n h s wo k n s o i t d ma k r e r. a Ke r s d ma n n me r d ma k a p ia in p i r yta e y wo d o i a ; a e r ;p l t r i ; d - t c o ot r ma k d l t n r i i u o AU o ’ a d e s a tC i a Unv ri f P l ia ce c m rs d r s E s h n ie st o oi c lS in e y t a dL w 2 0 4 ,h n h i hn n a , 0 0 2S a g a , i a C
a d i t r e . an t h it c in b t e n w l k o a e n ne n t Ag i s e d s n t e w e e l n wn t d — t i o — r
ma k a d c mmo r d mak h s p p rt k n wo Ame i a r n o n ta e r ,t i a e a i g t r n c
, Ii n / Ij
2 驰名 商标 的特 殊保 护和域 名权 的 限制
对 于驰 名商标 ,世 界知识 产权组织 和各 国的态度都是
趋 向于将其 保 护范 围 自动延 伸 到网 络领域 。如 WIO在 P 19 9 9年公布的《 保护驰 名商标联合建议 的规定 》 6条就规 第 定 :一 域名或 其主要 部分 只要 至少构 成对 驰名 商标 的复 “

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71论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刘 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作用逐渐得到人们的认识和重视。

近年来域名与商标冲突案件频繁发生。

目前我国的域名与商标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在总结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商标;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F7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1-2一、域名与商标冲突概述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1)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与IP 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序列;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是在网络上代表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标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成为网络域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使其商标的知名度得以进一步扩大,在此情形下,商标和域名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商标和域名的商业价值都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提高。

但是有的企业或网站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把他人知名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把他人知名的域名注册为商标,以获得经济利益;更有甚者直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或者反向侵夺他人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恶意地向原商标或域名所有人索要“使用费”或“转让费”。

因此,经济原因是引发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本原因。

同时,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审查标准各异,并且相互完全独立,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加剧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这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直接原因。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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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上型计算机的代称, 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 故驳 回原告诉请 当然, 如果 “D P A 是驰名商标 的
话 , 案判 决可能会是另外 一种结果 。 本 () 2 同一 域名 的标 识部 分 有数 个 商标 权 人 , 不 同 的 民事主 体 针对 相 同 的标 识 在不 同的 商 品或服
种 偶 然 的 巧 合 法 院 认 为 D 系 个 人 数 据 助 P A”
2 9日美 国 国 会 通 过 的 《 域 名 抢 注 消 费 者 保 护 反 法》 但 这部 法 律 中的 “ 注 实质 上 指 的是 “ 。 抢 恶意 抢 注 。正 如邓 炯在《 国< 域名抢 注 消费者 保 护 美 反 法 > 评》 介 中给 “ 注 ” 抢 所下 的定义 :所谓域 名 抢注 , “ 是 指个 人或 公 司将 其 他公 司企 业 的商标 、 名称 或名 人 的姓 名及这 些标 记 的相 关变形 恶 意注册 为 域名 ,
随着 网 络和 电 子商 务 的 发展 和 应用 ,网 络域 名 的 地位 日趋重 要 , 名 不可避 免地 要 与传 统的知 域 识 产 权发 生冲 突。就 目前 来看 , 此类 纠纷 多集 中在 域 名 与 商标 的冲 突 上 , 已引起 人 们 的 广泛 关注 , 这
并通 过 恶 意使 用 以从 中牟 利 或 达到 其他 不 正 当 目 的 的行 为 ¨ 。笔 者 认 为, 名 抢 注 包括 善意 域 名 域
也是 多种多 样 的,了 9 纳起来 主要 有 以下 3 大类 : l 第
注册 商标知名度小 , 域名 注册人并 不知道其商标 , 而 将其 商标注册 为域名 。包括非商 业性 善意域名 抢注 和商 业性 善意域 名 抢注 2种。如 , 域名 注册 人 以非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研究

域名 与商标 权冲突 问题研究
孟 杨
(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 科学学院,辽宁 大连 1 6 f i 10 )
摘要 : 随着互联 网的发展,域名这一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一 商标权发生冲突。本文从法学视角对域
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这一问题进 行理论探讨 ,以域名和商标权两者各 自的概念和特征为 出发 点, 对域名权和商标权进行 深层次分析 ,并通过对我国解决Z者冲突的现行法律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探寻其冲突解决 的法律途径。以期充实和完 - 善我 国知识产权法 的相关制度 内容 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科 学依据。 关键词 : 域名; 商标杈; 对策
网上 地 址 的 国 际互 联 网协 议 数 码 。 互 联 网 用 户 在 浏 览 器 地址 中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和 “ 自使用他 擅
键 入 域 名 后 ,计算 机 首 先 指 向该 域 名 相 对 应 的 I 址 ,每 个 I 人 的 企业 名 称 或姓 名 ,引 人误 认 为 是 他人 的 商 品” 的行 为认 定 为 P地 P
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条同时特
是 用 于 解 决 互联 网上 I 址 对 应 的 一 种 方 法 , I 址 更 形 象 别 规 定广 告 经 营 者 不 得在 明知 或 者 应知 的情 况 下 ,代 理 、设 计 、 P地 是 P地 更 直 观 的 结构 化 表达 , 具 有 唯 一性 、 标 识性 、 价 值性 、 国 际 性 制 作 、 发布 虚 假 , 。据 此 ,抢 注 域 名构 成 了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告 等特征 。
2 商标 权 的 概念 和 特 征 .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对 此 加 以禁 止 。通 过 《 不正 当竞 争法 反 反 ,小 仅 可 以调 整 对驰 名 商 标及 普 通 商标 的 域 名抢 注 , 可 以 限 制针 对 还 () 政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3行 ( 国互 联 网域 名 注册 暂 行 管理 办 法》 ( 中 中涉 及域 名 注册 纠 纷 的

论域名和商标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原 因。
2 标 识 性
许 多 因特 网用 户也 会 习惯 性 地 在 网 上 以商 标 或 企 业 名称 J O M来 访 J C I 问 该 组 织 的 网站 。这 样 就 让域 名 有 了与 商 标 相 同 的标 示 性 ,于 是 域 名 又 可 称 为企 业 的 网上 标 志 。
记 持 有人 在 互 联 网 上 注册 使 用 该 域 名 ; ( 3)注 册 域名 的主 要 目的是 破 坏 竞 争 对 手 的正 常 业 务 ; ( 4)以 获利 为 目的 ,注 册 、使 用 与 他 人 的商 标 、服务 标 记 相 同 或 近 似 的域 名 ,造 成 与他 人 的产 品 、服 务 的 混 淆 ,误 导 网络 用 户 访 问 其站 点 或 其他 在 线 网 点 ( 5)具 有其 他 恶 意 情 形 的 。
3 价 值 性
由 于商 标 有 了 企业 网 标 志 的功 能 , 以企 业 的 商 标做 域 名 能 够 吸 引 原 来 的 消费 者 和 潜 在 的 消 费群 ,在 网 上 进 行 的 电 子商 务 也 能 为 企 业 带 来 可 观 利润 。域 名 的 价值 也会 随 着 万 维 网 的 发 展 而增 值 。域 名 的商 业 价 值 是 域 名与 商 标 发生 冲突 的 内在 原 因 。 二 、域 名 和 商标 权 利 冲 突 的原 因 ( )、域 名 和 商标 在 性 质 上 的 差异 一 域 名 与 商 标 在 唯一 眭上 是存 在着 一 定 的 区 别 的 。域 名 的唯 一 性 是 绝 对 的 ,在 全 球 范 围 内都 是 唯 一 的 ,而 商 标 则不 一 样 。例 如 在 我 国 ,同 一 个 商标 就 可 以在 不 同种 类 的商 品 上 使用 , 而在 同类 商 品 上 商 标 才具 有 唯 性 ,正是 这 一 区 别造 成 了一类 域 名 与 商 标 发生 的 冲突 ; 其 次 ,商 标 具 有严 格 的地 域 性 ,而 域 名 则 不 具有 地 域 性 。所 谓 地 域 性 ,主要 表 现 在 两 个方 面 :一 方 面 ,在 一 个 国 家或 地 区注 册 的 商 标 只 能 在 该 国或 地 区受 到 法律 保 护 ,而 在 其 他 国 家 或地 区无 法 主张 权 利 保 护 , 除非 该 国加 入 的 国 际条 约 另 有 规 定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背景 和科 技 发展 水 平 的差 异 ,不 同 国 家 埘 商标 保 护 的 标 准 、保 护水 平 也 存 在 巨大 差异 。 ( )、 域 名 注册 制 度 和 商 标保 护 制 度 之 间 缺 乏 有 效的 沟 通 二 商 标 注 册是 由 国家 的 专门机 构 依 据 本 国 的法 律 独 立 进 行 的 ,商 标 注 册 所 需 的 申请注 册 也 仅 以 围家 或 独 立 的法 律 区域 为 限 ,域 名 注 册 由处 于 不 同 国家 的 注册 机 构 各 自独 立 进 行 。商 标 的注 册 与 域 名 的 注 册 分别 由不 同 的机 构 来 管理 , 负责 注 册 商 标 的 机构 并 没 有 为 商 标 注 册 申请 人提 供 对 应 的 域 名查 询 或 注 册 的 义 务 , 注册 体 制 的差 别 和 不 统 一 决定 了域 名 和 商 标 的 冲 突是 在 所难 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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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域名是现代企业的网上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由此带来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

本文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系统分析,探讨解决冲突的最佳模式和途径。

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一个年轻的名词,它的出现和发展只不过短短十多年,但由于其独特的魅力,使得其成为众多企业、商家、机构的争夺对象。

它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地址,而是网上商标和无形资产的代名词。

一、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概述(一)域名的功能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1]域名具有地址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

各国法律在对域名的描述中,均包含了这两方面内容。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的定义是:“域名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

”[2]互联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在其发布的备忘录中称:“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确地指出域名的这两个功能:“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

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

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

”[3]地址性是域名的原始属性,是域名基本功能的反映;标识性是域名的形式属性。

从技术角度来说,域名只是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IP 地址的外部代码,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4]而已;从形式上看,域名有一定的标识作用,可以起到标识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等在网络中的身份的作用。

如深圳大学的域名相对与其IP地址210.39.3.162来说,不仅更便于用户记忆,而且稍微有点域名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中国某个教育单位的域名。

这也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说的,“域名最初是为了方便用户记忆而发挥其技术功能,目的在于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数值地址即可识别出其要查找的计算机。

”[5](二)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能,各企业和商家都希望通过域名与其属性相联系的特点,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减少宣传费用;而一些人也希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来达到宣传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目的。

总的来说,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原因:1、根本原因: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出现,并呈现蓬勃、持续发展的势头,现实社会的各类商业活动陆续在网络中出现,网络日益暴露出无限商机,隐藏着无限潜力。

一家企业要在互联网中从事商业活动,首先必须确定自己的网络位置。

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唯一标识,因而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一些具有开创性的企业和商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域名、宣传自己的网站来创造新交易环境下的利润,域名也成了“企业的网上商标”,[6]因而,域名的商业价值也变得不可估量。

由于网站点击率与利润成正比(根据“眼球经济”理论),因此,企业和商家都尽量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和其他标志性词语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同时,企业和商家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其广告宣传中,成为其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电子商务时代中,伴随着网上商务活动的逐步兴起与活跃,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

”“域名像是你的邮政地址,像是你的荣誉勋章,像是公告牌,这些都被统统卷成一个香喷喷的数字的玉米肉饼。

从商业角度来看,谁都想咬一口。

”[7]2、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体现为:(1)识别性。

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外部标识性的功能,给人们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域名的显著性虽远不及商标,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相互区分开来。

(2)商誉性。

域名与商标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服务和企业,都是商誉的载体,代表了企业的形象。

(3)宣传性。

商标与域名都具有显著性,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是信用、质量与服务等的代言人。

(4)排它性。

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个在先注册者享有,这就排斥了商标权人或域名的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该商标或域名的可能性。

[8]3、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域名与商标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为:(1)唯一性不同。

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如果相互之间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则可以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因此,存在一个商标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而域名不同,同一域名只能为一注册人所有,他人不得也不可能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

(2)地域性不同。

商标具有很强地域性(驰名商标除外),其使用受国界的限制,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商标可能存在多个商标权人;而域名的地域性限制很弱,在一国注册的带有国家标志的域名,在别国也可以进入,而国际域名更是全球范围内均可以使用。

(3)组成不同。

域名只能由字母、数字和若干特殊字符(中文域名还可以是汉字)组成,而商标则可以是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因此,在将文字、图形表达为字母(包括英文和拼音)时,难免出现重合的现象。

4、重要原因:域名注册规则不够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沟通目前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而且它们一般不负责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取不审查政策,普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不能有效防止域名注册申请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利出现冲突。

我国的域名注册由CNNIC负责,具体操作规范是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并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CNNIC对域名注册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他人受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而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又不完善,这无疑加剧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二、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近年来,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断,且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要解决两者的冲突,就必须依具体类型区别予以对待。

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域名盗用行为,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单纯的权利冲突和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权利冲突。

(一)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实际使用的行为。

相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其他类型来说,域名抢注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在美国,早在1993年就有人将微软等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抢注为域名。

而在我国,据报称,到1996年底已有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另有报称,仅仅一家香港信息公司就在互联网上抢注了600多个国内企业的商标;CNNIC管理的.cn和域名也有大量被抢注,包括国际驰名商标(如BMW)、知名企业和机构的名称(如KFC)以及特定的号码(如110)和名词(如MBA)等。

[9]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域名抢注一般都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被抢注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近;(2)抢注大量域名而不用;(3)域名抢注人高价出租、出售域名;(4)有意阻止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注册该域名,迫使其高价买回。

但是,权利人如何证明他人抢注的域名就是自己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呢?对于英文(中文)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被直接抢注为英文(中文)域名,其事实认定自不必说,但对于英文(或中文)商标、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等被音译或意译为中文(或英文)形式抢注,那要通过表面相同或相似性来认定抢注行为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只好在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

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行为人恶意抢注行为的证据有:(1)行为人注而不用的事实;(2)行为人借与域名相同或相识的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的知名度贩售域名牟利行为;(3)行为人有意以他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域名,并要求权利人高价赎回的言行;(4)行为人注册大量与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事实。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

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10],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可以看出,该办法是比较完善和实用的,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在当事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第十四条);即使“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只要“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也必须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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