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上)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调查与思考 ppt课件

社会问卷调查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调
此次问卷调查通过网络客户端进行。查与(思考 数据准 确率有待考证)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调查
城市老人赡养状况调查问与思考 卷表
一、基本信息 1、性别: ①男 ②女 2、出生年月:_______年________月 3、存活子女数量:______男_______女 4、文化程度: ①小学以下 ②小学 ③初中 ④高中/中专 ⑤大专及以上 5、60岁以前职业: ①干部 ②工人 ③知识分子 ④农民 ⑤个体 ⑥无业 ⑦其他 6、您目前生活来源(可选3):__________ 最主要的生活来源(选一个)____ ①退休工资或养老保险 ②个人积蓄 ③子女供养 ④劳动所得(兼职 ) ⑤ 社会救济(享受低保) ⑥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 7、您的月经济收入为:________ ①500元以下 ②500—999元 ③1000—1499元 ④1500—1999元 ⑤ 2000—2499元 ⑥2500—299元 ⑦3000—4999元 ⑧5000元以上
家同
+ 住 ④与女儿一家同住 ⑤其他 B养老院 C护理中心
+ 10、您现在的身体情况怎么样:
+ ①非常好 ②比较好 ③一般 ④不太好 ⑤很不好
+ 11、您是否患有以下疾病(可选3):______________
+ ①冠心病 ②心脏病 ③高血压 ④风湿病 ⑤脑血栓 ⑥糖尿病 ⑦其他
+ 12、您个人在买菜烧饭等日常生活方面是否能自理:
护理院里专业人员 ⑨其他________
17、您觉得周围邻里关系怎样:
①很密切经常联系互相帮忙 ②一般联系会打招呼问好 ③只是认识联系很 少 ④互
• 2、“四、二、一”家庭,有心无力。使照料需求 与照料供给方面矛盾尖锐。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兰军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
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
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民法典中赡养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赡养⽼⼈是我国传统的美德,同时也是赡养⼈的⼀项法定义务,⽽⽼⼈的法定赡养⼈是其⼦⼥。
赡养⽼⼈的内容是⽐较多的,不赡养⽗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民法典对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没有规定,⽽⽼年⼈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要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
《⽼年⼈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赡养⼈应当履⾏对⽼年⼈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年⼈的特殊需要。
赡养⼈是指⽼年⼈的⼦⼥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
赡养⼈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履⾏赡养义务。
第⼗五条赡养⼈应当使患病的⽼年⼈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年⼈,应当提供医疗费⽤。
对⽣活不能⾃理的⽼年⼈,赡养⼈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照料的,可以按照⽼年⼈的意愿委托他⼈或者养⽼机构等照料。
第⼗六条赡养⼈应当妥善安排⽼年⼈的住房,不得强迫⽼年⼈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年⼈⾃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年⼈⾃有的住房,赡养⼈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纠纷起诉材料(1)提起赡养诉讼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份,并根据被告的⼈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为代理⼈的,应提供诉讼代理⼈推荐函、⾝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书)。
(5)每⽉经济收⼊及证明。
有⼯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的收⼊、⾝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法律和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
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人口高龄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必须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的赡养。
因此,家庭赡养权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老龄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建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2013年7月生效的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赡养和抚养的法律规定与国外成熟养老制度和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赡养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定和细化地方养老法规的相关意见。
一、关于家庭赡养的法律规定及现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从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将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为三类:物质赡养、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将家庭赡养规定为子女的义务,明确它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受保障的权利。
子女是赡养义务人,父母便是赡养权利人。
对于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权利,规定赡养人应当使被赡养人及时获得治疗和护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
同时赡养权还界定为父母享有的要求子女在物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的权利。
子女应经常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一)物质赡养权的保障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数额偏少,且行业间差距极大,与物价指数的上升相比,仍然显得有些滞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较低,门诊和门慢医疗未列入医疗保障范围,常规医疗费用挤占生活费用。
城乡“二元制”带来的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使农村老年人口在物质保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D e c .2 0 1 3 )
老年 人 精神 赡 养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与对 策
董云凤
( 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
[ 摘
太原
0 3 0 0 0 6 )
要 ]我 国于 2 0 1 3年 7月 1 日新修 订 的《 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 , 进 一 步 完 善 了老 年 人 精 神 赡 养 制 度 , 强 调
( C o l l e g e o f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T a i y u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fT o e c h n o l o g y , T a i y u a n 0 3 0 0 2 4 , C h i n a )
了 家庭 养 老 的 基 础 作 用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推 动 了社 会 对 老 年人 的 关 爱 。但 这 部 法律 对 老年 人 精 神 赡 养 的规 定 存 在 界 定难 、 监督难、 处罚 难 和 操 作 难 的 问题 。 对 此应 根 据 国情 对 赡 养 人 的 精 神 赡 养 义 务 进 行 量 化 , 在 完善 赡 养 人 的 探 亲 休 假 制度 ,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和 老年 人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对 赡 养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监 督 机 制 等 方 面 , 来 完善 《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到子女 , 一起 吃顿饭 、 聊聊 天 。但 由于没有 明确 的法 律 依据 , 人 民法 院对 此类 案件 的处理 也不尽 相 同 , 有 些 法 院会驳 回老人 的诉 讼请 求 ; 另一 些 法 院则 表 示 支持 , 而最终 只 能 以调 解 的方 式 介 人此 案 。争 议 的 焦点就 在于 “ 常 回家看 看 ” 究 竟 是 道 德 义 务 还 是 法
关于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的探究
、
道维护 自身权益 , 把家产都分给了子女 ,而 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 养 。在分家的过程中,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 、财产状况和老年人 的 观念差异等因素 ,导致财产 分配不 平均 ,于是就有 了 以老人偏 心 的借 口,拒绝尽赡养义务 。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爱某个子女 、分家不公 为由 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三、 农村老 人家庭赡养纠纷产生的原 因及对策 导致农村老人赡养 纠纷 主要有以下五个 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 中的 权威受到严重冲击 ;二是 传统 的孝道几 经冲击 已被 歪 曲;三是 干 预弱 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 ;四是农村家庭结构 的变 化,造 成孝文 化在家庭养老 中功能的削弱 ;五是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 。 针对 以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存在 的问题及其产生 的原 因 ,特提出 以 下几条对策 : ( 一 )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的 力度 ,提 高公 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 要 深入基层和农村 ,开展普法 宣传教育 ,特别是 对 民法 、婚 姻法 、 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的宣传 ,要使人 民群众认识到 。 赡养 老人 不仅是道德 义务 ,更是法律义务 ,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同时要 让老年人意识到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的,可 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 自身合 法利益。 ( 二)在农村开展好儿媳 ,好儿子 、五 好 家庭评 选活动 ,形成浓厚
关 于农 村 老 年 人 家庭 赡 养 问题 的探 究
张 洁
摘 要:尊老 、敬老 、养老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荧德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 口老龄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快 ,因而 “ 维权护老 ”也将 成 为一个新的社会性 问题 。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家庭结构的 变化等原因,我 国农村老人赡养纠纷 问题十分严重。 本文将针对我国现 阶段农村老人赡养问题 ,进行细致分析,并提 出解决对策。 关键谰 :养老;赡养 ;保障 ;维权 护老 俗话说 :“ 百善孝为先” 。孝敬 、赡养老人 自古以来是 中华 民族的传 统美德 ,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 的义务。然而 , 家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 的老人周云丈夫于 1 9 6 8 年不幸 病故 ,自己一人将 二子二女 抚养成人并 成家立业 。她的子女有的在企业上班 ,有的甚至 当了公 司老板 ,经济 条 件都不错 。随着时间流逝 ,周云 因年 老体衰无法独立 生活 ,无人 照顾 , 而四个子女却 以种 种理 由相互推诿 ,拒 不履行赡 养义务 。2 0 1 3 年 5月 3 0日 湖北省郧西县人 民法 院审理 了这 起赡养 纠纷案 。赡养 纠纷 时有 发 生 ,严重影响 了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 。因此我们更加要对农村 现有的养 老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 深入 的研究 ,以便找出切实可行 的措 施来解 决问题 , 使农村老年人真正感 受到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提升他们的幸 福感 。 农村 老人家庭赡养的现状 根据调查所知 ,当前农村老人 主要存在 四种生活方式 ,分别是分担 赡养型 、 不分不离型 、三世同堂型、独 自生活型。分担赡 养型在多子女 的老人家庭 中颇多 ,分担赡养型又分两种 ,一种是子女 按一定的 比例分 担老人生活所 必需 的生活用品 ,老人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另一种是老 人在子女中轮流居住 ,老人生活的必须 品由子女购买 ,这种类型一般是 单身老人 占得比例较多 ;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 ,可不 与子女居住在一起 ,生活费用由子女提供 ,这种类型在子女少 的家庭 中 居多 ;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与子孙生活在一起 ,而生产生活 中的事物 主 要 由子女或者儿媳决定 ,老人只需要有时干点家务活或者帮助照看下孩 子 ,生活 比较单调 ; 独自 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独 自 生 活。生 活费用 由自己承担或者靠 国家提供的补助 , 地里 的农活靠 自己或者左邻 右舍 的帮忙 ,这种类 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种 , 分别是孤寡老人 、多 子女 和 单子女 的老人 。 二、农村老人家庭赡 养存在的 问题 我通过调查走访 ,并进行 了认真的分析 ,因为各个村 、各个 家庭 有 不同的情况 ,所以产生赡养 问题 的原因是多种多样 的。但也有一 定的共 性 ,现就 以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为例 。进行进一步 的分析 : ( 一)农村经济条件差 ,子女经济困难 ,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 现在的农村老年人长寿 的比较 多,而其子女本身 也已经步人 老年 , 有的已经年老体弱 ,生活无法 自 理 ,丧失劳动能力 , 自己也需 要有人赡 养 ,因此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给老人帮助和慰藉。还有 的是没有什 么致富技能 ,在贫 困线的边缘挣扎 ,自己生活都 不能保障 , 更别说赡养 自己的父母 。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包括了赡养义务的相关内容。
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迈、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承担的抚养、扶助、照料的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照料,维护父母的生活权益。
赡养义务的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方面。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和决定,尽力满足父母的合理需求。
如果父母有病需要治疗,子女应当及时提供医疗帮助;如果父母有心理上的需求,子女应当给予关心和安慰。
此外,子女还应当为父母提供充足的生活资金,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一些子女对于赡养义务的履行存在着不尽责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子女忽视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缺乏关心和照顾,甚至对父母进行虐待。
另一方面,一些子女因为经济负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的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约束。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由老年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法律的保障,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老年人赡养义务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于赡养义务的认识和重视,促进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识。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予子女更多的赡养责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子女有义务对父母履行赡养责任,给予他们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关怀和照顾。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于赡养义务的宣传和教育,促进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调查报告
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
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 据。
02
老年人家庭赡养现状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调查报 告
汇报人: 2023-12-29
目录
• 引言 • 老年人家庭赡养现状 • 赡养问题的社会影响 • 国内外赡养问题的解决经验 • 对口老龄化趋势加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 化,老年人占比逐渐增加,家庭赡养 问题日益突出。
老年人赡养需求多样化
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背景的老年人对 赡养需求存在差异,需要关注和满足 。
传统家庭赡养功能弱化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年轻一代面 临的压力增大,传统家庭赡养功能受 到挑战。
研究目的
深入了解老年人家庭 赡养现状及问题。
探讨有效的家庭赡养 模式和政策建议。
分析影响家庭赡养的 因素及原因。
研究意义
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 幸福感。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一、赡养责任与义务1.1 无论老人是否再婚,其子女均负有赡养责任。
子女应尊重老人的婚姻选择,不得因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2 再婚后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责任。
二、财产分配与继承2.1 老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分配。
2.2 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再婚配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子女不得因再婚配偶的存在而剥夺其继承权。
三、生活照顾与陪伴3.1 子女应定期探望老人,关心其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再婚配偶在照顾老人生活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与子女共同承担照顾责任。
3.2 在老人需要长期照顾或患病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协商确定照顾方案,确保老人得到充分的关心和照顾。
四、医疗费用与护理4.1 老人患病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确保老人得到及时治疗。
4.2 若老人需要长期护理,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协商确定护理方案,共同承担护理责任。
五、精神慰藉与关怀5.1 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和慰藉。
5.2 在老人遇到困难或心理压力较大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共同帮助其排解困难,提供心理支持。
六、家庭和谐与调解6.1 在处理老人再婚赡养问题时,家庭成员应保持和谐氛围,尊重彼此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6.2 如遇家庭矛盾或纠纷,可通过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维护家庭和睦。
七、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7.1 老人及其再婚配偶在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2 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特殊情况处理8.1 对于特殊情况的老人,如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等,子女和再婚配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照顾方案,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上)
一、关于老年人
哪些人是法律承认的老年人?不是儿女大了有了孙子就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
在我们国家有一部专门为老年人制定的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这部法律中的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男女都一样。
所以在我们国家,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
法律规定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为什么? 老年人为社会、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受到全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并给予生活上的赡养扶助,因此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二、赡养人
哪些人负有赡养义务呢?按相关法律规定,有二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些偏远农村中有一种误解女儿出嫁后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
出嫁的女儿一方面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公婆。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就有赡养的义务。
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没有赡养义务,也就是媳妇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岳母,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协助即表明虽不是赡养的责任人,但是当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用时配偶应有配合的义务。
要不然如果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 或者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三、赡养的内容
老年人养老有三大需求:经济需求、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赡养人必须从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三方面履行赡养义务。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
是指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它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
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由此近年来老年人除了过去要求赡养费之外另外也起诉要求子女承担精神慰藉方面的义务,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