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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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长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6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1•【字号】长国资〔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资〔2013〕258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经2013年12月10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提出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国有独资公司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人数为3至13之间的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外部董事,并逐步达到外部董事人数占多数的目标。

(二)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董事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董事会组织机构(五)董事会应设有专门委员会,一般可设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监控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专门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贯彻执行财政财务政策,确保资金安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中财务行为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国有资本营运并行使国有资本主体职能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文化单位等。

重点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市属重点工程计划范围,由市财政或实施单位通过融资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应派驻财政监督员的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派出财政监督员。

财政监督员属行政编制,其工资及福利归口市财政局,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财政监督员作为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层组成人员,营运机构及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为财政监督员提供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章程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规范性原则。

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作为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样本,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改章程。

第二章章程基本内容第四条部分重要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设立依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规范;(二)经营宗旨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条款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三)出资人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的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56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7【实施日期】2014.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

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区县(市)财政局为各区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和上报单位。

第四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单位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统一汇总。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分级实施,并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和发挥效率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或行为时可能导致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管理,具体包括的情形有:1、注册资本变动的管理;2、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3、投融资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4、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行为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5、资产交易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6、资产损失核销、产权无偿划转、捐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称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长政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

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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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提升监管层级的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国资国企总体战略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规划定位和功能使命,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规划管理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行审核管理,对其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审核。

受托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委托监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发展战略与规划送审稿进行初审。

第五条企业是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分层分类监管原则;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原则;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原则;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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