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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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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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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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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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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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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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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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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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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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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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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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终止
1、从属性
(4)诉讼上的从属性
a 诉讼当事人: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 生诉讼的,担保人同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 保法解释》128条)
b 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的,依主合 同确定管辖地法院(《担保法解释》129条)
(5)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例>甲欠乙100万元,丙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500万元。后 甲不能偿还,连同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共计120万元,问:乙能从丙的卖款中最多拿走多少万元?
120万元。
2、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 之前,可用担保财产的全部来清偿债权, 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全部债权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对担保物 或保证人的财产在整体上主张担保权
(2)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 均不影响担保权的整体性
3、补充性:是指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对 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对债权的实现 仅具有补充的意义。
优越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 权利,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
(1)不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以在担保物上设定一定的权利来
保障债权的实现。(这种为保障债权 实现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 为担保物权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优 先权等。
(2)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
1.二者均以价值的移动为目的 2.二者均因权利存续而保有价值移动之 效力,均因价值的移动而消灭其效力
3.二者均为着眼于将来利益之权利,而 非现实发生的对人或对物的权利
其物权特征:
1.担保物的特定性 2.担保为典型的对物权 3.担保物权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 权
4.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 5.担保物具有追及性 6.担保物权有对世效力 7.担保物权使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效力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 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特定债权 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1)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 实现
(2)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 段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权的本质
其债权特征:
(参见《担保法》第1条)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
1、适用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第1款) 2 、排除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 (二)《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担保适用于民事行为 2 、只适用于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务内容的 行为 (三)《物权法》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
(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成立或不生 效的,担保也不成立、不生效
<例>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 偿还100万时,丙负责偿还。事后证明,甲、乙之债是重大误解, 根本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责任如何?
也就不存在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 以丙之房屋一栋作抵押。后甲、乙之借款合同被法庭宣告无 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担保法
2009—2010学年
第一章 担保与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诉 第二节 担保合同 第三节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二)担保的特征 二、担保的意义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四、担保的类型 五、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1、广义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 的特 别担保。 2、狭义的担保:仅指债的特别担保。 (《担保法》所称的担保也仅指狭义上的 债的担保)
四、担保的种类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其信用为债务提供的担保,其典型 形态为保证。
保证: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
弱点:债权人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 利益,在地位上并不优先于担保人的 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一旦担保 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负担的全 部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对担保人所有 的未设定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物的担保的财产行驶权利,且须与其 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对担保人的财产 行使权利。
《担保法》第5条)
(3)在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最高额质押 中,担保合同往往先于主合同成立
(参见《担保法》第14条、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 、 第222 条)
(4)担保有其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担保 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 影响
二、担保的意义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 《物权法》第172条)
1、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为主债 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消灭,则担保 也随之消灭。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一栋做抵押, 朋友丙以汽车做质押。后甲如期偿还了乙的100万。问: 本案中甲、乙的抵押合同,丙、乙的质押合同,应如 何处理?
(1)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负补充 履行责任的保证。
(2)连带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 所有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定 金、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等。
对于担保的补充性,在一般保证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参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
4 、财产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
5 、相对独立性
(1)担保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的 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债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 (2)担保的效力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被 担保的债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的无效(参见
1、从属性
(4)诉讼上的从属性
a 诉讼当事人: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 生诉讼的,担保人同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 保法解释》128条)
b 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的,依主合 同确定管辖地法院(《担保法解释》129条)
(5)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例>甲欠乙100万元,丙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500万元。后 甲不能偿还,连同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共计120万元,问:乙能从丙的卖款中最多拿走多少万元?
120万元。
2、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 之前,可用担保财产的全部来清偿债权, 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全部债权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对担保物 或保证人的财产在整体上主张担保权
(2)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 均不影响担保权的整体性
3、补充性:是指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对 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对债权的实现 仅具有补充的意义。
优越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 权利,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
(1)不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以在担保物上设定一定的权利来
保障债权的实现。(这种为保障债权 实现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 为担保物权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优 先权等。
(2)转移所有权形式 是指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
1.二者均以价值的移动为目的 2.二者均因权利存续而保有价值移动之 效力,均因价值的移动而消灭其效力
3.二者均为着眼于将来利益之权利,而 非现实发生的对人或对物的权利
其物权特征:
1.担保物的特定性 2.担保为典型的对物权 3.担保物权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 权
4.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 5.担保物具有追及性 6.担保物权有对世效力 7.担保物权使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效力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 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特定债权 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1)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 实现
(2)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来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 段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权的本质
其债权特征:
(参见《担保法》第1条)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
1、适用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第1款) 2 、排除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条) (二)《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担保适用于民事行为 2 、只适用于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务内容的 行为 (三)《物权法》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
(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成立或不生 效的,担保也不成立、不生效
<例>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 偿还100万时,丙负责偿还。事后证明,甲、乙之债是重大误解, 根本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责任如何?
也就不存在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 以丙之房屋一栋作抵押。后甲、乙之借款合同被法庭宣告无 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担保法
2009—2010学年
第一章 担保与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诉 第二节 担保合同 第三节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二)担保的特征 二、担保的意义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四、担保的类型 五、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内涵分析
1、广义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 的特 别担保。 2、狭义的担保:仅指债的特别担保。 (《担保法》所称的担保也仅指狭义上的 债的担保)
四、担保的种类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其信用为债务提供的担保,其典型 形态为保证。
保证: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
弱点:债权人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 利益,在地位上并不优先于担保人的 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一旦担保 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负担的全 部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对担保人所有 的未设定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物的担保的财产行驶权利,且须与其 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对担保人的财产 行使权利。
《担保法》第5条)
(3)在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最高额质押 中,担保合同往往先于主合同成立
(参见《担保法》第14条、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 、 第222 条)
(4)担保有其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担保 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 影响
二、担保的意义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 《物权法》第172条)
1、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为主债 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消灭,则担保 也随之消灭。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一栋做抵押, 朋友丙以汽车做质押。后甲如期偿还了乙的100万。问: 本案中甲、乙的抵押合同,丙、乙的质押合同,应如 何处理?
(1)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负补充 履行责任的保证。
(2)连带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 所有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定 金、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等。
对于担保的补充性,在一般保证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参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
4 、财产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
5 、相对独立性
(1)担保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的 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债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 (2)担保的效力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被 担保的债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的无效(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