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赛鸽公棚管理条例第二意见稿重点
信鸽赛事办赛指南

信鸽赛事办赛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鸽各类赛事的组织管理,提升信鸽赛事活动办赛服务水平,保障中国信鸽赛事的有序运行,促进中国信鸽赛事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提到的信鸽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的各类信鸽赛事(以下简称“赛事”)。
第三条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国信鸽协会和地方各级信鸽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负责信鸽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举办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赛事活动主办方应主动联系本地信鸽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地方体育部门监管。
协会、主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举办赛事条件第六条举办赛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与所办比赛规模相应的资金、场地、配套设施、器材、从业人员等条件;(三)举办比赛的场地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疫、航空、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举办冠名“国家、全国、国际”赛事活动的单位,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章赛事指导、服务和竞赛组织、管理第七条举办赛事活动应按照赛事分类、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应的信鸽协会寻求竞赛规则解读、规程审定、比赛执裁等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八条举办冠名“国家、全国、国际”的赛事,可以向中国信鸽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举办其他赛事,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信鸽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办赛单位、个人向各级信鸽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信鸽竞赛活动申请书》;(二)法人、个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棚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竞赛规程草案(纸质及电子文档);(五)《竞赛履约保证书》。
鸽场管理制度

鸽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鸽场的经营管理,保障鸽场的正常运作,维护鸽业发展秩序,提高鸽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鸽场,包括鸽舍、饲养、训练和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鸽场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精细管理、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鸽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鸽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到安全生产第一。
第二章鸽舍管理第五条鸽场应当建立合理的鸽舍布局,保证鸽舍的通风、采光以及饲养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六条鸽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保障鸽的生长环境卫生。
第七条鸽舍的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第八条鸽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鸽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鸽舍安全生产。
第三章饲养管理第九条饲养管理应当根据鸽的生长发育情况和不同鸽种的特点,制定科学的饲养方案,给予合理的饲料和营养补充。
第十条饲养管理应当配备专业养殖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治,及时处理病患鸽。
第十一条饲养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好饲料用量,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章训练管理第十二条训练管理应当根据鸽种的特点和比赛的要求,合理制定训练计划和方法。
第十三条训练管理应当做好训练记录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训练管理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训练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训练管理应当加强对训练人员的培训,提高训练水平和技能。
第五章比赛管理第十六条比赛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名、抽签和比赛操作。
第十七条比赛管理应当做好比赛准备工作,包括器材、场地、人员和鸽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八条比赛管理应当做好比赛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比赛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比赛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鸽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由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整理]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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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参赛者与公棚的合法权益,加强信鸽协会对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四条公棚应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6000M2;新建鸽舍的面积不低于1000 M2;收鸽容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不含晒棚面积);收鸽羽数不得超过5000羽(指收鸽结束时的羽数,含预备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
三、公棚应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
禁空区严禁设立公棚。
相邻公棚之间的空距不得少于7公里。
第六条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一、电压为220V的电源、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及与相关设备相匹配的发电机;二、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的电子计时系统;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信鸽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信鸽活动,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业信鸽协会须按照本协会章程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运动社团组织,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
第七条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信鸽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及活动第八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具体实施。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条举办跨省、市信鸽公棚赛,必须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常规信鸽竞赛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协会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活动。
(一)涉外和全国性信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国际性公棚赛)必须提前六个月(按集鸽日期计算)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
(二)其它竞赛活动必须提前二个月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中鸽协的规章制度

中鸽协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中鸽协会员的行为,维护中鸽协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鸽协规章制度适用于中鸽协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中鸽协的宗旨是促进鸽类养殖、交流和发展,提高鸽类养殖水平,推动中鸽事业的繁荣。
第四条中鸽协会员应当遵守中鸽协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行为和赛事秩序。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中鸽协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中鸽协的人员必须符合中鸽协的会员要求,并经过严格审核批准。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享有参加鸽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中鸽协会员在参加赛事、培训和活动时,必须遵守组织规定,服从指挥。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爱护鸽类,保护鸽类资源,禁止虐待、杀害鸽类。
第十条会员应当尊重其他会员,不得有侮辱、诋毁、攻击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赛事管理第十一条中鸽协组织各类鸽类比赛,包括速度赛、越野赛、特殊赛等。
第十二条参加比赛的鸽子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十三条参加比赛的会员必须按时报名,缴纳比赛费用,遵守比赛规则。
第十四条比赛结果以鸽子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为准,严禁使用任何作弊手段。
第十五条比赛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中鸽协有权取消比赛成绩,并对违规者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六条中鸽协设立各类奖项,对在比赛中表现优异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员,中鸽协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赛等。
第十八条中鸽协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会员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中鸽协将尽快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会员不得违反。
第二十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中鸽协所有,如有疑问,请与中鸽协联系。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中鸽协将提前通知会员,并经会员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鸽协所有。
中鸽协规章制度至此结束。
愿所有会员共同遵守,共同维护中鸽协的正常秩序,为中鸽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鸽棚卫生管理规定

鸽棚卫生管理规定
饲养员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不许他人到鸽舍串门或聚众聊天。
把好饲料、饮水、保健砂及药物的质量、卫生关,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的食物,预防病从口入。
鸽笼、孵窝、料槽、水管及用具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更换后的用具应洗净、消毒、晾干后备用。
注意观察鸽子的动态,发现鸽子精神不好、吃料少、排稀粪或血便时及时报告技术员,对个别有病的鸽子应及时隔离,并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经常疏通排水沟,防止暗渠积水。
在蚊虫多发季节,每周用杀虫药喷杀蚊虫x-x次。
注意改善场舍的环境条件,保持鸽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尽量避免不良应激因素的影响,加强防寒避暑工作。
舍内应保持清洁干爽,搞好地面卫生,春、夏季节应尽量保持地面干燥,防止积水潮湿。
对死鸽、臭蛋及死胎蛋收集后应放入指定的桶里,并由管理人员于每天上午拿到指定地点做无害化处理。
鸽棚规章制度

鸽棚规章制度第一章:鸽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鸽棚是鸽子养殖的专用场所,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1.2 鸽棚的管理以确保鸽子的健康和安全为首要目标,提高鸽子的养殖效益。
1.3 鸽棚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鸽棚的基本建设2.1 鸽棚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良好、阳光充足的地方,远离污染源。
2.2 鸽棚的布局应合理,鸽子的巢位、食槽、饮水器等设施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
2.3 鸽棚的墙壁应平整,材料应具有防潮、防腐、易清洁的特性。
第三章:鸽子的管理3.1 鸽棚应按种类和年龄进行合理分组管理,避免疾病的传播。
3.2 鸽子的日常饲养应按照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案进行,合理配给饲料。
3.3 鸽子的健康情况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4 鸽子的疫苗免疫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鸽子的免疫效果。
第四章:鸽棚的清洁与消毒4.1 鸽子的粪便应及时清理,避免积累过多,影响空气质量。
4.2 鸽棚的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4.3 鸽棚应定期进行消毒,杀灭各类病原体,确保鸽子的健康。
4.4 消毒剂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五章:鸽子的训练与比赛5.1 鸽子的训练应根据鸽子的年龄和能力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
5.2 鸽子的训练应逐渐增加难度,注意训练的适度,避免造成鸽子的伤害。
5.3 鸽子的比赛安排应合理,比赛的距离和难度应适当控制,保护鸽子的身体健康。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理6.1 对于违反鸽棚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故意传播疾病、违法使用禁药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鸽棚管理制度的修改,应经过全体鸽友协商一致,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7.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最新版本为准。
7.3 对于不在本规章制度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参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鸽场内管理制度

鸽场内管理制度鸽类运动作为一项古老而又具有独特魅力的体育项目,深受广大鸽友的喜爱和支持。
为了促进鸽类运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比赛的公平公正,规范鸽场内的管理,制定了鸽场内管理制度,以保证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鸽场内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鸽场内的管理,维护鸽类运动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第二条鸽场内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比赛的鸽场和鸽友,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鸽场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场内的管理工作,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鸽场内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鸽类知识和管理经验,做到公正、公平、严明。
第五条鸽场内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比赛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作弊或擅自修改比赛结果。
第六条鸽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鸽类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以便及时更新和查询。
第七条鸽场内管理人员应当保障鸽友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解决各类问题和纠纷。
第八条鸽场内不得存放违禁物品,如毒品、赌博工具等,如发现及时报警处理。
第九条鸽场内严禁吸烟、酗酒等行为,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条鸽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防火、防盗、防灾设施,确保比赛和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鸽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内的整洁和卫生,确保鸽类健康安全。
第十二条鸽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对鸽友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督促,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鸽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的安全环境。
第十四条鸽场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鸽场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倡导鸽类运动,扩大影响力。
第二章鸽场内管理规定第一条鸽场内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比赛规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公平、严明。
第二条鸽场内管理人员应当保障鸽友的合法权益,维护比赛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得私自干预比赛结果。
第三条鸽场内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比赛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给外界或他人,确保比赛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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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参赛者与公棚的合法权益,加强信鸽协会对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四条公棚应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6000M2;新建鸽舍的面积不低于1000 M2;收鸽容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不含晒棚面积);收鸽羽数不得超过5000羽(指收鸽结束时的羽数,含预备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
三、公棚应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
禁空区严禁设立公棚。
相邻公棚之间的空距不得少于7公里。
第六条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一、电压为220V的电源、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及与相关设备相匹配的发电机;二、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的电子计时系统;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第七条公棚建筑物应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
新建公棚的鸽舍与观赛区隔离带不得少于30米(封闭式观赛厅除外)。
鸽舍地网至少高于地面1米,舍内只设栖架,禁设巢窝。
晒棚应为通棚,长度至少与鸽舍等齐,宽度不得少于2米。
并有隔离棚、观察室、消毒间、医疗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必须的配套用房。
第八条公棚应按信鸽容量配备与饲养、训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
法人代表、育翔师、电脑操作员需报信鸽协会备案。
饲养员按每人管理不少于500羽信鸽的标准配置。
有条件的公棚应配备一名专职畜牧医师,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农业院校禽类专业或畜牧医院(所)的专业人员承担信鸽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事宜。
第九条设立公棚前,应首先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信鸽协会递交建棚规划申请,内容包括: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公棚图纸、建棚资金来源证明等,经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章协会与公棚赛第十条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下: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
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第十二条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
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公棚向资金账户补足。
公棚赛奖金需双方核签后才能发放。
第十三条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一般在秋季举办。
申办比赛时,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
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公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
逾期上报,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如下事项,并报相关协会批准:一、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二、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三、收鸽起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饲养费(每羽不得超过300元)、参赛费标准及收取时间;五、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处置预案;六、录取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七、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
第十五条省级(含)以上的监赛协会委派裁判到公棚执裁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费用,从监赛费中开支,不得转嫁公棚负担。
第十六条公棚进行的查棚及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公棚,监赛协会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一、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二、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三、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四、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七条公棚不得宴请裁判或安排裁判到各种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向裁判发放红包、礼品、有价证券。
如发生上述行为,属公棚责任,将取消比赛许可证;属裁判责任,将降低或取消裁判员等级资格。
第十八条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
经评审合格的公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
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
信誉等级的评比事项由信鸽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由评比协会颁发相应信誉等级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告。
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公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收鸽与查棚第二十一条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收鸽是指公棚接收参赛者交托幼鸽的行为,由公棚管理人员或委托代收点负责实施。
代收点收鸽时应出具公棚的书面委托书,方可将其托收幼鸽视为公棚行为。
收鸽采用先交纳饲养费,后付清参赛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饲养费,并进行注册登记。
公棚应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是否接种疫苗等,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三条接收的信鸽必须套戴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当年足环,鸽龄为25—60天。
第二十四条不得接收如下信鸽:一、病鸽;二、来自疫区的信鸽;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四、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第二十五条公棚接收境外信鸽时,鸽主应出示或交验信鸽进关证明文件。
拍卖境外信鸽时,须出示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幼鸽入棚前须先经观察室进行一周以上的疫情观察,并接种防病疫苗。
经观察确认健康的信鸽才能放入鸽舍。
第二十七条公棚应及时公布收鸽清单及累计羽数。
收鸽结束后须每隔10—15天在网上公布一次存棚情况,包括鸽主真实姓名、组别、足环号码、电子环号、羽色、鸽主所在地等信息。
收鸽截止日20天后至40天内,由监赛协会对公棚收鸽羽数进行查棚,其结果列入年度公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
未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
查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
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
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
第五章饲养第二十九条公棚购进的饲料须保证质量,入库应妥善保管,预防霉烂、鼠耗、混进病毒,确保使用安全。
根据不同时期信鸽的营养需要,对所有信鸽应用同等饲料进行喂养,严禁开小灶。
第三十条训放和比赛期间,须对信鸽适时加喂含脂肪和糖类较丰富的饲料,以满足信鸽飞行时的能量需要。
第三十一条公棚须定期对鸽舍、鸽具消毒,预防疾病。
发现伤、病、死亡信鸽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疾病或疫情扩散。
如出现疫情,除立即停止家飞,进行消毒、治疗外,须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和监赛协会报告。
第六章家飞与训放第三十二条按《规则》进行,参赛鸽自入棚日算起,21天内必须完成开家放飞。
家飞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严禁长期圈养,不出棚训飞。
第三十三条参赛鸽的训放次数和距离按竞赛规程执行,并遵循有计划,由近至远,循序渐进的原则,保留有效记录资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集鸽第三十四条按《规则》进行,集鸽必须由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行(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
委派的裁判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公棚的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集鸽时裁判须提前2日进驻公棚,熟悉公棚工作环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检查饲料、喂养、供水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严禁公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信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含占用未交费鸽参赛)。
第三十七条集鸽结束,锁定集鸽程序前,须再次核查入笼信鸽。
若发现被取消或没有参赛资格的信鸽应及时剔除。
扫描系统不能剔除的,裁判长有权在集鸽清单上删除,并签字公布。
第三十八条对信鸽进行的电子扫描、贴密码条、加盖暗章等执裁行为,应由裁判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鸽采用逐羽扫描、核对足环号码、打印机按集鸽扫描顺序同步打印,并做好人工或使用便携式计算机辅助记录入笼鸽足环号码,以及粘贴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和加盖暗记章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暗章、印油、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等材料由监赛协会提供。
第四十条参赛者代表应做好对信鸽传递与入笼过程的监督,确保信鸽如数进入集装箱式赛鸽笼。
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
集鸽结束,须在计算机上锁定、保存所有数据,打印集鸽清单,核对无误后,公棚法定代表人、裁判长、参赛者代表需在集鸽清单上签字,并及时上网公布。
集鸽清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各持一份,以备核查。
第八章司放与监放第四十二条按《规则》进行,集鸽完毕,赛鸽车须由2名裁判及参赛者代表若干人监督运输,以确保比赛的安全性、公正性。
第四十三条司放前信鸽应充分休息。
司放场地要空旷、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障碍物或电线。
第四十四条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
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
第四十五条监放工作须由监赛协会向司放地省级(或地市级)协会商请落实,监放裁判不得少于2人。
监放信息在司放结束后应及时上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