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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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总结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总结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总结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城市发展的守护者和维护者,城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然而,城市管理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城管人员需要熟悉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点,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合法、公正、有序。

本文将总结一些城管必备的法律知识点,以供城管人员参考。

1.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并在执法中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2. 执法程序与要求执法程序要合法、公正、程序规范,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明确执法任务和权限。

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执法事由和依据。

3. 合法的城市管理行为城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合法处置。

在进行清理、整治、拆除等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处罚措施。

违反这些措施的个人或单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违法处理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5. 协同工作与合法合规城市管理不仅涉及城管部门,还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协同合作。

城管人员应当遵守协作规定,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城市管理工作。

6. 社会治安与城市管理的关系城市管理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有意识地与公安部门协调合作,相互支持,创造安全稳定的城市环境。

7. 声讨和打击黑恶势力打击黑恶势力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城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打击行动,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缉工作。

8. 知识产权保护城市发展离不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城管人员应当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确保公平竞争和良好商业环境。

9. 涉及民生的城市管理问题城市管理工作中,涉及到民生问题的处理需要更加细致和妥善。

城市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资料

城市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资料

城市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资料1、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一切单位与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与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6、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与平整场地。

7、一切单位与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与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8、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9、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10、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与冬季冰雪清除义务。

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城管执法小讲堂(四)

城管执法小讲堂(四)

城管执法小讲堂(四)【一】城管执法小讲堂(四)第一章执法基础知识1.1 城管执法的概念及职责城管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监管与执法的行为。

其职责包括治理城市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1.2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管理法》、《违法建设查处处罚办法》、《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执法行为。

1.3 城管执法的执法程序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应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操作。

常见的执法程序包括执法准备、执法取证、执法告知、听证与复议、处罚决定等环节。

合理运用这些程序,可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执法技巧与方法2.1 合理运用执法手段城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执法手段。

常见的执法手段包括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扣押等措施。

合理运用这些手段,可以提高执法效果。

2.2 注重执法过程中的沟通与协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了解其情况和诉求。

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商,可以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2.3 高效处理执法案件城管执法中,执法人员需要熟练掌握案件处理技巧。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处理;对于复杂的案件,应科学分析,制定相应的执法方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执法应注意的问题3.1 注意执法廉洁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坚决遵守廉洁执法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滥用职权。

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廉洁执法。

3.2 注意防范执法风险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注意防范执法风险,保障自身安全。

遇到危险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 注意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要注重形象的维护,做到言行举止规范,得到市民的认可与尊重。

【二】城管执法小讲堂(四)第一章执法基础知识1.1 城管执法的概念及职责城管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监管与执法的行为。

城管执法培训系列

城管执法培训系列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 第36条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
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我国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全国人大
A 、执法依据的 事实真实存在B 、适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正 确
A 、具备行政主 体资格B 、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
执法行为的步 骤、顺序、形 式和时限均合 法
……
(1) 执法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15条 , 第30条(2) 执法措施: 责令改正(3) 处罚幅度: 可以并处100-3000元的罚款
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 、 时间行驶 , 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 土 , 或者渣土 、砂石等沿途撒落 ,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 , 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渣土必须及时清运 , 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 , 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 一 )至(六) 项行为的 , 可以并处5元以上1 0 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七) 至(十一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 0 0元以上30 0 0元以下的罚款 。(九)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 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 , 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 ,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一、填空题1、已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3、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对店面招牌(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我市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八条的技术规定。

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指导,合理解读和运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提供合理的判断和依据。

第一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领域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及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在具体领域中对城市管理行为进行的具体规定,如《城市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二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与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在行使执法权力时,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程序。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合理、公正、公开、高效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执法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第四章: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与监督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建立监督机构。

第五章:城市管理执法的创新与发展城市管理执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模式、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科技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都是当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需要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结语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是保障城市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基础。

城管法律知识考试案例(3篇)

城管法律知识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为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某城市组织了一次城管法律知识考试。

以下是考试中的一道案例题,要求考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答。

二、案例描述某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市区某住宅小区内的一家餐馆存在以下问题:1. 餐馆外摆设了多个烧烤摊位,占用了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2. 餐馆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烧烤经营;3. 餐馆内部卫生条件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城管执法人员对餐馆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要求餐馆负责人立即整改。

然而,餐馆负责人拒绝配合,并声称自己有权在小区内随意经营。

随后,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对餐馆进行了暂扣部分经营物品的处理。

三、案例分析1. 餐馆外摆设烧烤摊位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摆设摊点、堆放物品、搭建临时设施等。

因此,餐馆在人行道上摆设烧烤摊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 餐馆夜间烧烤经营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敏感区域进行夜间烧烤等噪声污染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餐馆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烧烤经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 餐馆内部卫生条件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条件,并保证食品卫生。

因此,餐馆内部卫生条件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不合法的。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解答1. 针对餐馆外摆设烧烤摊位的问题,城管执法人员应依法责令餐馆立即拆除摊位,恢复人行道通行秩序。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作为城市管理者及执法人员,城管队伍的一员,熟知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才能在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宁的过程中行使权力,确保合法合规的执法行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城管必备的法律知识点。

一、行政管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是城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首先,城管人员应了解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原则和程序,明确自身权力和责任。

其次,掌握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取证、通知、听证、处罚等。

此外,要熟悉公民抗议和上访的程序,了解处理方式和限制。

二、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城市管理法是城管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城管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市容环境、噪音污染、卫生条件等。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根据这些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人权与法律保障城管工作虽然维护了城市秩序,但也要尊重和保护居民的人权。

城管人员要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尤其是保障居民基本人权的规定。

要平等对待每个人,不歧视、不虐待任何人。

同时,在执行任务时,要尽量减少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执法权与限制城管执法权是城管队伍的核心。

城管人员虽然拥有执法权,但也受到执法权的边界和限制。

城管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执法权力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此外,要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尊重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执法行动。

五、登记与证件管理城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进行登记和出示相关证件。

清楚登记和证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城管人员行使权力、维护秩序非常重要。

同时,城管人员也要了解居民的证件要求和管理规定,确保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

六、执行权与抗辩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的情况。

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城管人员判断抗辩是否合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城管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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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节选)一、什么是城市管理?1.城市管理概念: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与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城市管理,就是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规划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2.城市管理容:全国各地城市管理机构由于职能职责的不同,涉及城市管理的容也不一样。

就我们县而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城管执法局的职能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后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增加了部分职权,目前在政府权力清单中新田县城管局共61项行政权力,其中包括34项行政处罚权。

3.什么是市容?市容即城市容貌,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反映,是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广告宣传、环境卫生以及城市居民公共意识等的集中反映。

二、城管执法的历史背景城市管理是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应运而生的。

特别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地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但同时,我国的社会发展也进入到社会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现代化城市越来越需要洁净的环境、井然的秩序和规的服务,另一方面,拥入城市的农民和城镇生活无着的居民为了生存,不惜破坏环境,不遵守社会规,给执法管理带来了诸多难处。

我们县的城管执法队伍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当初我们的城管大队在城市管理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一度成为全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主要力量。

三、城管队伍的法源《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源于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政处罚法》公布后,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该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该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围。

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围是必要的、适宜的。

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等。

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

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该决定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该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该决定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该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改变了过去城市管理力量相对分散,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查处、“十个大盖帽管一个小草帽”的情况,避免了有利的事情争着管,无利的事情都不管,初步形成了行动规、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

法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国务院部门规章: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省政府规章:包括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四、城管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社会组织。

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⑴必须是社会组织:是指人们按一定的目的,自觉地、有意识地组成的整体,包括国家机关、正党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不一定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⑵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某种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一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围:这个职责围就是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效力的空间。

我们的职责围就是县城区,执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城市供水、市政设施等方面。

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2.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围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6条。

(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行政处罚法关于授权主体的围与行政诉讼法相同,但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而不是一般组织。

第17条。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五、城管执法人员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同时其执法行为也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的,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主体就是一个空壳。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中,依法代表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就是代表城管局执行城市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执法资格,也就是取得了《执法证》的在编在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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