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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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题目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摘要文章归纳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阐述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作者***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

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

今年暑假我在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在此期间,我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并且认真学习了该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搜集、查阅了大量资料。

在这里我浅谈一下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

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

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

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
收 稿 日期 :2 1 - 5 1 0 10—8
6 2
河北公 安警 察职业 学院学报 2 1 0 1年第 2期
由 于前 些 年 .一 些公 安 机 关 不 能 严 把 “ 1 进 5”关 ,使
是想 方设 法 尽 快 查 清 事 实 . 而 是拖 拖 拉 拉 . 错 过 了最 佳
取证 时 机 , 案 件 事 实不 清 、证 据不 足 ,甚至 使 违 法 犯罪 导致
2 1 年 6月 01 第 1 卷 第 2期 1
河北公 安警察 职业 学院学 报
J un l f He e Vo ain lColg o u l S c rt P lc o ra o b i cto a le e f P bi e u i c y oie
J n 2 l u.0 l
公 安 机 关 执法 规 范 化 建 设 就 是 : “ 安 执 法 主体 为 了 公 实 现 公 正 、文 明 、严格 、高 效 的执 法 目标 ,在 法律 的框 架 内 .对 公 安 执 法 活 动进 行 程 序 化 与 标 准 化 建设 的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
在 科 学 判 断 当 前 执 法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和 所 面 临 执 法 环境 的基 础 上, 近 年来 .全 国公 安 机 关 将 “ 法 行 政 、规 依 范 执 法 ” 付诸 实 践 .特 别 是 公 安 部 党 委 于 2 0 0 8年 9月 2 3 日在 南 京 全 国 公 安 厅 f 1长 座谈 会 上 ,作 出 了加 强公 安 局 信息 化 建 设 、加 强 执 法 规 范 化建 设 、构 建 和 谐 警 民关 系 等 “ 项 建 设 ” 的重 要 决 策 部 署 并 提 出 了理 性 、平 和 、文 三 明 、规 范 的 执 法 理 念 。标 志 着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驶 上 快 车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篇一: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环境问题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工程,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公安机关合理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道德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社会公平正义蕴含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立足于主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呈现出的几个突出缺陷,展开论述,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刑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方便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程序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 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然选择的根本保证。

有的放矢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执法铁路职工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公安执法存在的内涵及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规范化的问题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执法所有的活动必须严密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规范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而执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容不可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交管一项普适性原则,不能仅止于提出并倡导,还必须“建设”。

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章等不断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来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质教育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必须具体某一方面到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力求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在执法的主体、责任、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无误的规制,正误的评判乃至失职失察的追究等具有清晰的标准预设。

诚然,近年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了喜人的成绩。

但是对于其中的一系列的突出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和忽视,反而应当正视和彻底解决。

(一)执法不公,随意性大少数民警在检视治安、交通等案件时,存在德育重处罚轻教育或者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致使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二)程序违法问题普遍存在不按规定装订卷宗,不依法使用传唤书状,询问和讯问笔录未经询问和讯问对象核对、签名、捺手印;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对律师律师依法会见的请求不予理睬等。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二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处罚仍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对该处以较轻处罚的却处以较重的重罚,该处以较重处罚的却处以较轻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处以不同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做出相同的处罚;还有的处罚不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者小团体的一己私利。
(四)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公安局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二是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三是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四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但是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现就我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些分析、研究和探讨。
三是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四是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
应 人 民群众 的新期 待 。

能按 期 达到上 级 的要 求 , 的公 安机 关 即使 按 照 时 限 有 完成 了工 作 , 质 量也 不 如 人 意 。很 多 单位 为 了 突 出 其
工作 亮 点 , 把个 案 问题 的整 改等 同于执法 规范化建 设 , 忽 视 了从 根本 上进 行 执法 规 范化 建 设 ; 一些 地 方 和有
力、 执法 权威 、 执法 形象 , 们必 须及 时 、 我 深入地 分 析 目
前 执法规 范化 建设 中出 现 的 问题 , 做好 现 实工 作 和 从
识 不到 位 , 作 目标 和重 点 任务不 清 晰 , 工 导致一些 公安
机 关 和 部 门行 动 迟 缓 , 作 成 效 不 高 , 的 公 安 机 关 不 工 有
李 黎 红
( 北京人 民警 察 学院 , 北京 1 2 0 ) 0 2 2
摘 要 : 照 公 安 部 的部 署 , 法规 范 化 建 设 在 全 国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中 如 火 如 茶 地 广 泛 开 展 , 其 间 按 执 但 “ 热 下冷” 上 的现 象暴 露 出 当 前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中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 公 安 机 关 有 必 要 深 刻 认
极性 。只有让基 层 民警 有 意愿 、 能力 、 条件 胜任执 法工作 , 安机 关 才能真 正 实现公 正廉 洁执 法 。 有 有 公
关 键 词 : 安 机 关 ; 法 ; 范 化 公 执 规
中图分类 号 : 6 1 1 D 3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5 5 (0 1 0 —0 3 一(6 10 70 2 1 )1 0 3 0 )

公安部:以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公安部:以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2010年 9月 ,在 总结一些地方开 展执法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 ,公安部制定 了专 门的执 法资格 等级考 试办 法 ,并
将其与公 务员考核 、晋职 、晋级 、执法质 量考 评等结合起来 ,以I 足进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 。
在狠 抓教育培训 的同时 。公安 们.关整饬纪律作风和警 容风纪 不手软 。公安部先后发布 “五条禁令 ”、《公 安机关 人 民警 察纪律条令 》等一 系列纪律 规定 ,整 治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 。据统计 ,“五条禁 令”实施 以来 ,全 国公安机
在 2003年 “大讨论 ”的基础上 ,2004年 以来 ,公安部 部署全 国公安l初关 先后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大
接访 ”、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核心价值 观讨论等一系列教育活动 ,把执法思想建设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 内容 ,不断
强化 、深化全体公安民警为人 民眼务的宗 旨意识 。
安全法 、公安机关 组织管理 条例等 多部涉及 公安 工作的法律法规 ,制定或修订了公安机 关办理 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等近
40部规章。2009年 ,—部 12万字的 《公安机 关执 法细 则 》,是公安部执祛制度建设精细化的体现。在 立法和制度建设中 ,
公安部还 多次组织法规清理活动 ,共废止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000多件 ,对 47件 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或废 I 建议 。
2008年 底开始 ,公安部组 织开展 了“全国公安民警大走 访”爱民实践活动 。200万公安民警深入社区 、村庄 、百姓家庭 ,
帮助他们 解决实际困难 ,极大 地密切了与 人民群众 的感情 。
为适应全面开放 、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 ,公安 部提 出了 “既要严格 、公正 、文 明执lj去,又要理性 、平和 、规范执法”

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世 注 目的成就 , 安机 关 在 人 员不 足 、 务 繁 重 , 公 任 通 信、 交通装 备 比较落后 的情 况下 , 长期保 持 了社会 的 大局 稳定 , 有力 地保 障 了我 国改 革 开 放 经济 发 展 的 顺利 进行 。 目前 公 安执 法 工 作基 本 规 范 , 某 些 方 在 面 尚存不 足 , 出表 现 为 滥 用强 制 措 施 , 突 滥罚 款 , 刑 讯逼 供等 。这些 问题 虽 属 少 数人 所 为 , 因其 严 重 但 地侵 害 了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坏 了 党 和政 府 与 人 民 破
括 五个 方 面 的 内容 : 、 安 执 法理 念 规 范化 。二 、 一 公
人民服务 。 《 ” 警察法》 4条规定 : 人民警察必须 第 “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 忠于职守 , 清正廉洁 , 纪
律严 明, 服从命令 , 严格执法 。《 ” 警察法》 2 条规 第 0
定 :人 民警察必 须做 到 :一 ) “ ( 秉公 执 法 , 办事 公 道 ; ( ) 范遵 守社 会公 德 ;三 ) 貌待 人 , 明执 勤 ; - 模 ( 礼 文
对 公安执 法规 范化建 设 的若 干 思考
王 国安 , 宏斌 仪
( 道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 南 郑 州 405 ) 铁 河 503
摘 要: 公安执 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在加 强公安执法 自身规范化建设 的同时, 必须着力解决 影响 公安执 法 的各种社 会 因素的 规 范化 建设 问题 。公 安执 法规 范化 建设 还 必须 同政 治体制 的改 革及 司法体
制 的完善 同步推进 。

关 键词 : 公安执 法 ; 范化 建设 规 中图分 类号 : D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0 3 9 ( 0 0 0 0 9 0 61 0 9— 12 2 1 ) 1— 0 7— 4

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规范化执法(常亮)

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规范化执法洛龙交巡大队常亮内容提要:执法观念和规范化执法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阻碍了公安规范化执法的进程。

公安队伍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化执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队伍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转变执法理念警民关系执法为民规范化执法近年来,党和国家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战略任务大力倡导。

并且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们公安队伍如何响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要思想,来打造一个“和谐”的执法团队,正是我们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

而一个“和谐”的执法团队无疑就是将执法人性化与执法规范化和谐兼容。

陈旧的执法理念是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原因。

提起和谐的警民关系,无论是警察还是普通百姓,都会想起六七十年代马天民时代那种鱼水情深的关系。

而现在警民关系紧张,甚至频频发生普通群众袭警事件。

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为何那种温馨和谐的警民关系离我们渐远呢?我认为影响警民和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社会矛盾凸显和警务职能粗化的不和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不断的加快,社会变革日新月异。

许多跟随时代变革的矛盾产物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来了,例如企业改制、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征地拆迁等,在社会变革中也引发了一些前所未有的不稳定因素。

而警察的社会职能注定了我们难以避免的处于矛盾的焦点。

我们疲惫的奔波于种种事件现场,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

承载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下的迂回发泄,然而有时候我们并不能具备在某些突发矛盾中的处理能力,以及对事件本身的社会效应认识不够,然而处理中我们仍延用粗化的老经验,老方法,致使所有的矛盾都转嫁到了我们身上。

可是我们又是处理事件的执法环节,已经产生的对立面不会消失,使得我们的执法丧失了公信力。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器



公 安 执 法 质 量 ,那 么 ,“ 公 安 机
规 范 化 即 是 按 照 标 准 进 行 操 作 的行 为 。 有 了 执 法 标 准 ,执 法 人
员在 执 法活 动 中 就 有 了指 引和 遵
循 ,可 避 免 执 法 的 随 意 性 ,执 法
上 执 法 办 案 场 所 和 监 管 场 所 建 设与 管 理 ,也包 括 执 法 标 准 、执
法 监 督 等 体 系 建 设 。 我 国 公 安
执 法 的 范 围 广,涉及 到 刑 事 、治
关 执 法 质 量 考 核 评 议 ”( 以下 简
称 公 安 执 法 质 量 考 评 )无疑 是 一 个 有 力 的 抓 手 和 重 要 的举 措 。 因 此 , 本 文 拟 以 公 安 执 法 质 量 考 评 为 切入 点 ,深 入 探 讨 其 对 推 进
武西峰 ,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部讲师、教育部司法文明协 同创新 中心博士研 究生。
ZHl FA
T AN SUo
挑 战 ,既 有 因为 部 分 公 安 民 警 素 质 差 、业 务 水 平 低 造 成 的 简 单 、 野 蛮 、粗 暴 执 法 ,也 有 因 为 缺 少 法 治 意 识 而 错 误 适 用 法 律 形 成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关 系 ( 一 )公 安 执 法 规 范 化 的 内 涵
信 力 ,更 关 系到 人 民 群 众 切 身利 益 和 社 会 大 局 稳 定 。 党 和 国 家
高度 重视公 安执 法规 范化建 设 ,
“ 规 范化 ”是 管 理 学 的 概 念 , 简 言之 ,即 行 为 有 规 范 。具 体 地
办 事 。 它 有 狭 义 和 广 义 之 分 ,狭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总结

篇一:《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

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

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

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

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

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

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

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

《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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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

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安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科学、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各个业务部门、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必须合法
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职能真空状态。

所谓职能是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

我国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的主要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3)职能是考核工作的基础。

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减少机构和岗位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清楚、高效运作的公安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科学合理,即合理设置机构,做到上下、左右、数量、质量的合理配置;职责清楚,即工作职能和管辖范围等方面责任明确;高效运作,就是依据其职能职责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相统一,做到权责相当、权责一致
这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确保廉正、高效地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是警察执
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权责失当的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某一职能的机构、部门没有与其职能相应的权力;二是管理某项事务的岗位人员没有处理该项事务的权力。

上述责权脱节的状况,在理论上违反了领导科学的组织结构理论的原理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在实践中抑制了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机构或人员惰性、工作效率低下,也容易出现俗话说的“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

责权统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拥有相应的权力,实现履行某一职能的机构有与职能相应的权力,承担行使该权力的责任;管理某项事务的工作人员有处理该项事务的权力,承担行使该权力的责任。

唯有如此,“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才能得到贯彻,执法责任制才能落实,各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四)制度再多再好,也要人来执行、落实
如果说建章立制、职能明确、责权统一是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前提,那么,操作规范就是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关键和中心环节。

无数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不按照已有的规范操作,不按照工作程序规章办事,随意性大,就可能导致公正文明执法程度不高,执法效率低下,甚至产生腐败现象。

操作规范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各警种、各民警严格按照警种、岗位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警务工作的依法高效运作。

这里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有全局意识,克服部门利益思想;二要有效率观念和时效意识,改变办事拖拉作风,依照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三要有程序是保障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坚决防止一味追求效率而人为地忽略法定程序,只注重程序结果,不看重执法过程,降低执法质量;四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操作规范一旦制定,应当严格遵守,不能随心所欲,即使遇上轮岗,也不因人员的变动而变更;五要强化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为人民服务思想贯彻、融入到公安执法之中。

二、外部强警,注重用制度来监督
(一)合理配备警力,保障经费物资及时到位
在定员、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第一要提高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实行统一招警制度,减少使用非编制的“合同警察”,尽量杜绝非公务员参与警务活动和执法活动,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其次要合理调配警力,对需要加强的部门要增加警力,防止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对过于分散、重复的警力要进行整合、优化,防止几个人干一个人的活,真正做到“一个萝卜一个坑”再次是合理设置职位,坚持因事设职、因事择人,防止因人设事,随意增加人员和乱用编制。

另外,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硬件建设,保障办公、办案经费,为警察执法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防止利用公权力搞“创收”,杜绝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对经费开支实行规范化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和浪费等行为。

(二)加强监督
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规范,不能“自己说了算”要主动接受监督。

一是要经常向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就执法工作进行请示汇报;二是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三是向社会公布执法人员名单,设置执法公开栏,自觉接受来自社会、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对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和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调查答复。

要通过不断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的一项伟大的改革和创新,既无完整的理论作指导,又缺乏经验借鉴,需要公安机关大胆探索。

作为警务规范的核心,警察执法规范化又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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