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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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

(二)将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17施行日期2007.09.17文号徐政办发[2007]1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徐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徐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29号)铜山县及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城建重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城建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对承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

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分,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考核对象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1、工程进度:是否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3、资金保障:自筹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4、工程资料:项目手续办理是否全面及时,工程资料是否完整齐全;5、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达到安全无事故;6、施工环境:施工过程中是否文明施工,是否达到不扰民、无投诉;7、社会稳定:征地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遗留问题,是否达到无群众集访。

四、评分办法(附评分表)考核内容中第一、二项为否决项,有一项没完成即可定为考核不合格,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合计为200分。

1、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时得100分,若提前完成任务则可根据提前时间的长短得100~120分;2、工程质量经质检合格则得100分,被评为优质工程则可得100~120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徐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办发〔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行为,强化质量意识,保障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方的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工作是强化城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实施抽检的目的是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抽检结果不替代法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仅适用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费用由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四条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市级投资项目、市级补贴项目、市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及市级PPP项目等。

第二章工程质量抽检范围第五条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由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需要进行质量抽检的工程项目及抽检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抽检范围:(一)道路工程1.新建道路(含桥面铺装):按照路基、基层、面层三个阶段,根据现行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主控项目和路基、基层厚度实施质量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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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7]16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7
【实施日期】200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
(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
(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
(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
(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
(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
(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
(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
(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
(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
(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
(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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