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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民2013年4月25日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1987年4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

各县、市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房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

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公房租赁管理第五条《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的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

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徐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它的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

二、及时处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8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清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徐政规”、“徐政发”、“徐政办发”)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徐政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续完备,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徐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准实施土地供应1.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及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挂牌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勘探等方面排查,达到净地条件出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地块出让前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合理确定项目开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取得土地后3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可放宽至4年内竣工;对于需要进行深基坑开挖、与轨道交通衔接、地质基础较为复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开发建设周期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办理项目延期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下调至出让最低价的20%,竞得人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预售证前缴清且最长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起6个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徐政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30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6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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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徐政发〔2008〕139号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科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徐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确定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以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

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含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下同)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2008年至2010年,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

各县(市)、贾汪区要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2008年度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继续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低保无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凡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原住房属公有住房的,应无条件交给政府,用于解决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原住房属自有住房的,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六)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

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

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要每年对市、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各县(市)、贾汪区。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贾汪区,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市及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对没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要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10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取得“两证”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一)加强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四、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二)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要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继续实施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千方百计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采取保本微利的原则向农民工出租。

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十三)积极兴建限价商品住房。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十四)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

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五)规范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

要制定实施扶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扩大住房租赁市场。

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影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问题,鼓励城镇居民出租经营现有闲置住房。

引导城市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适度的、分层次、有差别的住房消费,鼓励和引导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十六)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

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以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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