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遗嘱的合法性与无效遗嘱的案例分析

遗嘱的合法性与无效遗嘱的案例分析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意愿表达,对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做出规定。
在法律上,遗嘱的合法性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标准,因为它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与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然而,有些情况下,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按照遗嘱规定获得财产。
本文将从遗嘱的合法性要求和一些无效遗嘱的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来探讨遗嘱的合法性与无效遗嘱。
一、遗嘱的合法性要求1. 必须是成年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成年人才有资格制定遗嘱。
未成年人缺乏完全行为能力,无法有效地表达个人财产的意愿,因此其制定的遗嘱将被视作无效。
2. 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是遗嘱生效的前提之一。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真实地表达个人真实的意愿,被认定为具备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在制定遗嘱时处于被剥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该遗嘱也将被视作无效。
3. 必须遵守法定形式法定形式是指遗嘱制定时需要遵循的法定要求。
在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公证机关出具,并由公证员在当事人面前宣读,双方在遗嘱上签字盖章。
自书遗嘱需要当事人亲笔写出,并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
未按照法定形式制定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二、无效遗嘱的案例分析1. 意识不清的遗嘱在某案例中,一位患有晚期痴呆症的老人在病情加重后制定了遗嘱,并将财产全部捐给了一家慈善机构。
然而,在法庭审理中,继承人提出质疑,认为老人在制定遗嘱时已失去完全行为能力,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经过调查和专家鉴定,法庭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老人在制定遗嘱时已经无法意识清楚并理性行事。
2. 强迫或欺骗的遗嘱在另一案例中,一位老人在病榻上时,被其一位亲属强迫或欺骗制定了遗嘱。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老人在制定遗嘱时并未真正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存在亲属操纵的迹象。
因此,该遗嘱被视为无效,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合法继承份额。
3. 违反法定形式的遗嘱在一宗案例中,一名老人亲自起草了一份遗嘱,明确规定了财产的分配,并在上面签字并要求亲友见证。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案情简介:万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万先生跟着父亲共同生活,还有一个弟弟跟着母亲共同生活,彼此很少往来。
万老先生生前单位分配给他了一套产权房,产权就登记在万老先生一人名下。
考虑到万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自己,而小儿子连逢年过节都鲜有问候,万老先生特意立了遗嘱,明确把房子都留给万先生继承。
在立遗嘱当天,万老先生还特意找来两个老邻居来做见证,并让他们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
万老先生过世后,万先生拿着遗嘱找到弟弟,希望他能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将房子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一开始弟弟的表现似乎还挺配合,可没等万先生联系公证处,弟弟这边就变卦了,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办公证可以,给一半的房款!万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白纸黑字的遗嘱弟弟竟还能抵赖,万般无奈,万先生只能选择诉讼。
事情的发展并没如万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法院虽然判决万老先生的房子归万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令万先生需要向弟弟给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万老先生的遗嘱最终竟被认定为无效!原来万老先生的遗嘱正文是电脑打印的,仅有签名及日期是万老先生亲自书写,虽然有两个邻居见证,但这样的遗嘱既不属于自书遗嘱,又不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里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最终,万先生只得无奈接受法院判决,向弟弟给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把立遗嘱作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的一种手段。
通过生前对自身财产做一个合理的处分,既能保障自己眼前的利益,又能减少身后家庭成员可能产生的矛盾,甚至有很多年轻人都加入到了立遗嘱的队伍。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未被《继承法》所承认,即不具有对抗法定继承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遗嘱继承案例20例

最高院关于遗嘱继承案例20例案例1: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继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裁判要点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
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
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
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
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
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

⾃书遗嘱⽆效案例在我们书写遗嘱的时候我们⼀定要有证⼈在场,并且有⼀定的法律知识,按照⼀定的范本来进⾏书写,也要把很多重要的东西写清楚才能有效!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书遗嘱⽆效的案列吧,希望⼤家引以为戒!⾃书遗嘱⽆效案例农某⽣有三⼦,农⼤、农⼆和农三,农某的妻⼦和⼉⼦农三在⼏年前的⼀场意外中不幸过世。
农三的妻⼦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农某倩由农某抚养、照顾。
在农某倩⼗⼋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了尽量弥补孙⼥⾃⼩就失去的⽗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病后的某天,在妻⼦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份遗嘱,把⾃⼰名下70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继承。
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书遗嘱⼀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主张⾃⼰对农某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名下。
农某的两个⼉⼦农⼤和农⼆认为⽗亲⽣前对侄⼥农某倩关爱有加,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些可能性很⼤,⼤家都没有意见。
但是⽗亲不可能把⾃⼰仅有的⼀套房⼦全部给⾃⼰的孙⼥却丝毫不考虑⽣活艰难的⼉⼦,肯定是农某倩逼着⽗亲那么写的。
再说⽗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期,依法应认定为⽆效,房⼦还是应该由所有法定继承⼈共同享有,双⽅为此争执不下。
案情结果:2013年3⽉10⽇,农⼤、农⼆将农某倩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农某的遗嘱⽆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共同享有。
法理分析: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赵某声称房⼦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明确⾃⼰不参与有关房产继承的诉讼,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利。
同时赵某表⽰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嘱的⽇期是2012年6⽉28⽇上午⼗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期。
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赵某均证实农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只是健康状况稍差但不⾜影响其对⾃⼰的财产权益作出的处分⾏为。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继承法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近日,我们举办了一场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精彩内容。
二、案例一:法定继承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王某去世后,李某与子女因继承公司股权发生纠纷。
分享要点:1.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 继承权:继承人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公司股权继承:公司股权的继承,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4. 案例启示: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小张。
张某去世后,女儿小李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
分享要点:1. 遗嘱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
2. 遗嘱效力:遗嘱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等。
4. 遗嘱变更与撤销:遗嘱人有权在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
但变更或撤销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 案例启示:在立遗嘱时,要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并选择合适的见证人。
四、案例三:代位继承纠纷案情简介:赵某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留有一子一女。
赵某去世后,女儿赵小姐与外孙发生代位继承纠纷。
分享要点:1.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2. 代位继承条件: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在继承开始前尚未成年或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代位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为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引言遗赠纠纷是指因遗产继承、遗嘱执行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遗赠纠纷时有发生,涉及的案件也十分复杂。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真实的遗赠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遗嘱撤销纠纷背景李先生是一位有钱的商人,他在世时曾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给了唯一的儿子。
然而,李先生的儿子在他去世后不久,与一位年轻女子结婚并将家庭财产转移给了她。
李先生的亲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先生的遗嘱应当撤销。
争议点1.李先生的儿子是否有权撤销遗嘱?2.李先生的亲属是否有权要求遗嘱撤销?解决方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撤销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受遗赠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遗嘱人的利益,或者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去世后与其有恶意纠纷等。
如果李先生的儿子的行为符合这些条件,他有权撤销遗嘱。
2.李先生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撤销。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满足撤销遗嘱的条件,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二:遗产继承纠纷背景王太太是一位富有的老人,她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她有两个儿子,但她与其中一个儿子关系紧张,多年没有联系。
王太太去世后,两个儿子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争议点1.王太太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2.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的关系是否会影响遗产继承?解决方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王太太的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她的两个儿子。
2.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的关系不会影响遗产继承。
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不得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即使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没有联系多年,他仍然有权继承遗产。
案例三:遗产管理纠纷背景张先生是一位资产丰厚的企业家,他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详细的遗嘱,规定了他的财产分配和管理方式。
然而,张先生的遗孀和子女对遗产的管理方式产生了分歧,引发了遗产管理纠纷。
争议点1.张先生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张先生的遗孀和子女是否有权对遗产的管理方式提出异议?解决方案1.张先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遗赠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对其财产分配和管理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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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
妻子逝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
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
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
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
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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