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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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号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 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报科研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创新工程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委托单位、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合同等必填栏目。
横向课题管理制度

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一、概述横向课题是指由单位、部门或者团体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具有一定研究和实践价值的项目或课题。
横向课题管理是指对这些课题的组织、管理、执行和验收过程进行规范、规格、制度化的管理工作。
横向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提高科研课题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科研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横向课题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横向课题管理工作是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流的重要内容。
具体的管理良法有利于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课题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建立和完善横向课题管理制度,有助于明确各科研项目的责任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横向课题管理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密切科研工作与企业生产、社会服务的联系,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助推科技创新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横向课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选题管理(1)横向课题的选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价值。
每个课题都应该有较为详细的选题依据和目的。
(2)课题的选题应向科研、技术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申报书。
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课题的实施。
(3)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任务的分解及对每一项研究的具体要求。
2.经费管理(1)横向课题经费来源多种多样,但是一般都是由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并且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使用和报销。
(2)对于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经费使用审批制度进行使用。
3.进度管理(1)每个课题应当根据自身的研究任务,建立相应的研究计划,明确研究的进度和时间节点。
(2)要求定期组织课题研究成员会议,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交流;及时向科研、技术部提交研究进展报告。
(3)定期组织评估课题研究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成果管理(1)课题成果是课题的最终目标,其成果的形成是课题完成的重要标志,应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应用。
研究院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的管理指南

研究院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的管理指南研究院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的管理指南一、引言研究院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主要是与外部单位或企业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或创造实际价值为目标的项目。
为了更好地管理横向项目,提高项目成功率,特制定本管理指南。
二、横向项目的管理原则1. 合同先行:在项目开始之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在项目进行中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
2. 风险管理:对横向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3. 沟通协作:保持与合作单位的良好沟通,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共同解决问题。
4. 知识产权管理:明确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防止知识产权纠纷。
5.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成果能够满足合作单位的需求。
同时,积极推动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横向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对收到的横向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项目符合研究院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
2. 合同签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目标、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成果验收等细节。
3. 团队组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挑选合适的科研人员组成项目团队。
4. 项目实施:按照合同要求和时间计划,组织项目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5. 项目监控: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6. 项目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需及时与合作单位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
7.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成果符合合同要求。
8. 成果转化: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实现项目的实际价值。
四、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1. 经费预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
2. 经费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违规使用。
3. 经费审计:定期对横向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剩余经费处理:项目结题后,如有剩余经费,应按照研究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和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第三条我国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的是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支出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20条,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执行,不属于该办法的范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教研处审核后,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有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教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出资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教研处备案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由教研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拓宽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促进科学研究活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以签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合作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者外协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按照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人员、分工及进度,确保合同中我方各项责任的落实;在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项目负责人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相关单位归档、备案。
- 2 -第五条各院(部)对本单位项目进行项目论证、合同初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明确责任,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做好项目验收、结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科研处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计划,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负责应项目组负责人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合同变更、项目组人员调整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合同管理第七条项目的合同书原则上须使用科技部印制的规范格式文本,规范文本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项目负责人根据承担项目的性质和类别,选择合同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合同至少一式五份,除委托方和受托方自留外,还应报科研处、校地合作处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项目因故需要变更主持人或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等内容的,应在项目结项6个月前,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原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科研处批准后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研处存档备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第一篇: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号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横向课题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研究是学院贯彻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实现办学职能,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学院鼓励和支持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横向课题是指学院直接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研究的课题(已评审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厅局级课题等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除外),包括委托技术研发及推广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及产品开发类等。
第四条横向课题研究应坚持如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横向课题研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实用原则。
横向课题研究应选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开展研究,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规范原则。
横向课题研究应做到规范有序,立项、研究、结题都应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全程管理原则。
横向课题研究从合同签订、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等都应严格遵守学院科研制度的规定,实行全程管理。
第五条横向课题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四)研究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的地点、地域和方式;(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六)风险责任的承担;(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签订采用学院委托系(院)签订的方式。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科研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属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洽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六条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章方可有效。
第七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职责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协调、论证、保障、结项、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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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社科研字【2017】14号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
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
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报科研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创新工程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委托单位、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合同等必填栏目。
报财计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
院属单位承接横向课题,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决定。
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非实体研究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同。
第五条横向课题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费预算、合作方式、成果要求及知识产权等事项。
横向课题委托方及其主要当事人应背景清白、遵纪守法、资金来源正当,确保课题本身合法,有关要求应当在课题合同予以明确。
第六条横向课题实行管办分离。
课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管理事务,对课题活动需要本单位给予人、财、物支持的,要经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干预课题其他具体承办事务。
课题承办与研究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享有本课题组内部的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分配等与课题工作相适应的权利。
第七条课题管理单位是横向课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横向课题的立项批准,以及课题实施监督工作。
第八条课题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合同的初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和科研诚信档案,做好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等工作。
第九条课题管理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及国家和我院有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应简化报销程序,主动为科研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是横向课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承担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已经在课题合同、项目申请书或结项书等课题文件中明确具名并实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2.已经在课题成果的正式出版物和内部调研报告等文字性研究成果中明确具名并实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横向课题承担人可按工作量发放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但不能再领取课题管理的间接费用和劳务费。
第十二条在征得课题委托方同意前提下,已立项的横向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以及课题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后的课题管理,须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因课题研究、写作、编辑、翻译、审稿、校核、修改等工作增加课题承担人的,需履行增补手续,经由课题负责人书面认定后,经由课题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须在合同签署、课题结项后一个月内,将合同、结项证明等材料报科研局备案;将经费决算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课题不得继续使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
凡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经费须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按照委托合同和预算约定管理使用。
未明确约定经费使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横向课题经费的支出,在依法依规纳税和缴纳院、所两级必要的管理成本前提下,赋予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的支配权。
充分尊重课题研究工作特点和规律,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课题工作需要,确定经费开支和使用等事项,使得包括课题负责人在内的课题承担人获得与其智力付出相称的绩效补偿。
课题负责人应确保课题财务活动真实合规,不得列支与研究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生活性开支,防止违规报销“小三票”问题。
第十七条横向课题经费具体支出科目分绩效成本补偿、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费、科研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稿印制和成果出版费、调研费(含调研对象误工费,可使用特制票据)、信息服务费(如上网费等)、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小型学术研讨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评
审费、成果评审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成本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参与横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应为非本院在编在岗、合同制、创新岗位编外聘用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发放间接费用的相关人员应是直接为课题服务的人员,由课题责任人提出相关人员名单及其工作任务,经所领导班子确定,人数不超过课题承担人的1/3;同时,不得再领取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
第二十条院本级和院属单位按横向课题合同到账金额提取管理费用,院提取比例为5%,由课题管理单位及时上交院财计局,纳入院本级财务预算管理,由院统筹使用;院属单位提取比例为10%,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所长办公会议决议统筹使用,可优先用于课题管理成本及相关人员的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在保证院所两级管理费用提取之后,并在保证研究成本开支之外按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未作约定,则绩效成本补偿按实际到账金额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为40%;超过10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为35%;超过150万元部分为30%。
第二十二条已结项的横向课题,自结项验收通过且经费全部到账后24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超期结余经费将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余的课题经费,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可优先用于新立项课题研究和学科建设; 可优先支持原课题主持人的学术研究及科研活动;可用于弥补课题管理单位经费不足,包括:人员经费,如09补贴、医药费、管理津贴、无食堂补贴、聘用人员等;公用经费,如购买设备、召开会议等。
用结余经费新立项的课题,须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其经费使用按课题性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规范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我监督。
第二十五条课题管理单位党委应责成本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加强对课题研究方向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全院横向课题及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院纪检、审计部门对横向课题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向院职能部门(部分直属单位)人员发放横向课题劳务费、绩效成本补偿等情况,课题结项后由其管理单位向科研局、财计局备案。
禁止利用横向课题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严禁以支付课题承担人报酬、绩效等名义,向院、所两级承担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和其他无关公职人员发放钱物或变相输送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凡在横向课题立项、经费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回相关责任人在课题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审计和经费检查中发现横向课题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研究人员,下年度不能承担新的横向课题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社科研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201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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