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15条及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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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内容

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内容

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内容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通常指的是在工业、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中,为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的应采取的一系列安全措施。

下面将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1. 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危险钝感知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贯彻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确保安全责任得到落实,以应对潜在的危险。

3. 安全检查与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等,并及时预警。

4. 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减少人员和财产的风险。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并实施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明各部门职责和应对步骤,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6. 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对于各类安全设备,应进行正常的使用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且能在紧急情况下起到有效的作用。

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8. 危险品安全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品的行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安全存储、运输、装卸等措施,以确保危险品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威胁。

9. 灭火与防爆工作:针对易燃易爆场所,应建立灭火和防爆措施,如配置灭火器材、设置防爆设备等,提高防范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10. 用电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管理措施,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强操作人员的用电安全培训,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等事故。

11.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等,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这些防护用品,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伤害。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以下是常见的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1. 火灾风险:包括电气设备老化、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火灾。

2. 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失控、驾驶员疲劳、酒驾等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

3. 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包括建筑物外立面脱落、建筑物结构开裂等因素引起的建筑物安全隐患。

4. 高空坠落:包括高空作业时的身体不适、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引起的高空坠落。

5. 动力设备爆炸:包括锅炉、压缩机等设备爆炸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化学品泄漏:包括危险品运输途中、储存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老化等因素引起的化学品泄漏。

7. 气体中毒:包括工业、采矿、船舶等行业中因室内空气不流通、有毒气体泄漏等原因导致的气体中毒。

8. 电气事故:包括电器设备老化、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9.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

10. 爆炸物品存储:包括易燃易爆品储存不当、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引起的爆炸事故。

11. 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消防设备损坏、人员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火灾未能及时扑灭。

12. 用电安全隐患:包括电器老化、使用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13. 安全生产标准不合格:包括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14. 人为失误:包括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事故。

15. 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包括财产被盗、人身受伤等情况。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安全生产的硬措施是为了防范事故、减少风险而采取的具体行动。

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安全培训: 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工作中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演练: 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包括火灾、泄漏等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安全设备: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身体安全。

设备维护: 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处理: 建立合理的危险废物处理系统,确保有害废物得到正确处置,不对环境和员工造成危害。

安全标识: 在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规定和紧急出口位置。

紧急出口: 设置并保持紧急出口畅通,确保员工在危险时能够迅速疏散。

火灾防控: 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建立火灾防控措施,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

作业许可制度: 对危险作业实施许可制度,确保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有详细的计划和监控。

定期检查: 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检查、场地检查、作业环境检查等,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隐患。

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事故等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步骤,确保迅速、有序的应对。

员工参与: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建立员工安全意识,提供匿名报告机制,促使员工更加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交通管理: 在工作场所进行有效的交通管理,包括设置明确的交通标志、通道和车辆行驶规则。

危险化学品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人员不因接触危险化学品而受伤。

安全会议: 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与员工共同讨论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

这十五条硬措施旨在从多个方面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国家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生产领域潜在的安全风险,政府不断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措施。

以下是国家安全生产的15条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1.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规范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2. 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各个行业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生产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3. 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政府应向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支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测和预警。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6. 促进科技创新和应用。

政府应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测、预警和控制能力。

7. 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监控。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防止因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引发事故。

8.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政府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位。

9. 建立安全生产示范企业。

政府应支持和鼓励一些典型的安全生产示范企业,通过对外宣传和示范引导,提高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10.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1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生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为了保障国家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共计15条。

这些措施涉及到各个领域,旨在预防和减少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并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15条措施。

1. 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基础。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安全生产有依法可依的依据。

3. 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执法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 提高安全生产投入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企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5. 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体系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体系,通过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6.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国务院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实现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效能。

7.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国务院要求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岗前培训和上岗资质管理。

8. 完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国务院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包括完善的管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在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安全生产。

9. 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确保事故发生时的有效应对。

10.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务院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危化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监管,推动危化品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

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

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
1、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政府和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
法规,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使他们能够识别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3、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案,并定期进行
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事故。

4、严格管理危险源: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降低事故
发生的概率。

5、确保设备安全: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6、改善工作场所:优化工作场所的设计和布局,确保工作场所的
安全和舒适。

7、建立安全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使员工养成安全习惯。

8、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
他们正确使用。

9、实施定期检查:定期对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
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10、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严
格遵守。

11、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
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2、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的紧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
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救援。

13、加强危险品管理:对危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其
安全运输和使用。

14、开展安全评估: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问题和
改进点,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15、推广科技应用:积极推广先进的科技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
技术水平和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重大隐患具体管控措施内容

重大隐患具体管控措施内容

重大隐患具体管控措施内容隐患是指潜在的、可能导致事故、损失或危害的因素。

在各行各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重大隐患,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本文将针对不同领域的重大隐患,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一、建筑行业中的重大隐患管控措施1. 高处坠落隐患:对于高空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网等),并设置临时防护栏杆或安全网,确保人员在高处作业时的安全。

2. 施工现场各类设备操作隐患: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确保电线电缆安全可靠,设立专人负责用电安全监控,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巡检和维护。

二、化工行业中的重大隐患管控措施1. 化学品泄漏隐患:建立完善的泄漏应急预案,培训员工进行泄漏事故应急处理,配置必要的泄漏应急设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确保在泄漏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 高温高压设备隐患:加强设备的监测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运行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时的安全可靠。

3. 火灾爆炸隐患:建立火灾爆炸隐患的识别和防范机制,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专门存放和管理,定期进行火灾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三、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重大隐患管控措施1. 驾驶员疲劳驾驶隐患: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设置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测系统,并建立疲劳驾驶预警机制,确保驾驶员在疲劳状态下及时休息。

2. 车辆超载隐患:加强对车辆超载的检测和监管,建立严格的超载处罚机制,加大对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车辆在合理的负荷范围内运行。

3. 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加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报警和处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四、食品行业中的重大隐患管控措施1. 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加强对食品原材料和成品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措

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措

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措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举措。

以下是我对安全生产的十五条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措施等。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

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六、建立员工安全意识教育考核制度。

通过考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激发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七、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合理控制,避免外来人员参与企业作业引发事故。

八、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反馈机制。

鼓励员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提出改进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九、建立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事后分析制度。

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十、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制定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演练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十二、加强对高风险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严格管理和监督其工作。

十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设施,保障员工在作业中的安全。

十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纠纷处理机制。

对于安全生产纠纷及时处理和调解,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事故与逃生演练。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我对安全生产的十五条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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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二零一一年十二月《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到了十五个隐患,针对十五个隐患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具体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月产量、年产量严格控制计划范围内;一个采区布置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制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严格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并保证入井人数不超规定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瓦斯超限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瓦斯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放,但还是积极的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主要通风机配置能满足井下总风量需要;杜绝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现象;按规定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保证满足生产需要。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处置措施: 红岩煤矿严格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组织生产, 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红岩煤矿针对井下探放水工程采取提前物探、瞬变电超前探测结合施工小班前超前钻探的办法探测施工前方可疑区,发现可疑立即停止施工,待探明情况后方可正常施工。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处置措施:严格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施工。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井下没有冲击地压。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可采煤层为容易自然煤层,采区回采结束后对已采取进行封闭管理。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三)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处置措施:严禁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严禁购买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及采区内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保证了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保证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过审批后组织施工,杜绝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并批准合格后组织施工;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井巷工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处置措施:重组后的红岩煤矿严格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人;十五、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针对煤矿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如下措施: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1、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2、红岩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3、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4、红岩煤矿及井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1、红岩煤矿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2、红岩煤矿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2、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3、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

五、“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2、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矿长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007年04月28日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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