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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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回收站制度范本

农业废弃物回收站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废弃物回收站的管理,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业废弃物回收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废弃物回收站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高效回收”的原则。

二、回收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回收范围:1. 农药包装废弃物,包括农药瓶、袋、罐等;2. 农膜,包括地膜、棚膜等;3.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如秸秆、畜禽粪便等。

第五条回收标准:1.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2. 农膜应清洗晾干后存放,不得破损;3.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应按类别存放,不得混合。

三、回收流程第六条回收站设置:1.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回收站;2. 村(社区)设立回收点,方便农户就近投放废弃物。

第七条回收程序:1. 农户将废弃物送至回收点或回收站;2. 回收站或回收点对废弃物进行分类、称重;3. 回收站对废弃物进行登记、打包;4. 回收站将废弃物运送至指定处理场所。

四、回收站管理第八条回收站人员配备:1. 回收站设站长一名,负责站内全面工作;2. 设管理员若干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回收站职责:1. 负责对回收站及回收点进行日常管理;2. 负责废弃物的分类、登记、打包;3. 负责与废弃物处理场所的联系;4. 负责回收站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回收站工作要求:1. 回收站应保持环境卫生,确保废弃物分类存放;2. 回收站应定期对废弃物进行清理,确保站内整洁;3. 回收站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环保意识。

五、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回收站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与管理法规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与管理法规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与管理法规1. 引言农业废弃物是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药包装物等。

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废弃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分类、收集、处理和管理农业废弃物的法规变得尤为重要。

2. 分类农业废弃物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可以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 农作物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树叶、枝干等。

- 畜禽粪便:包括牛、猪、禽类等动物的粪便。

- 农药包装物:指农药使用后的包装物。

3. 收集农业废弃物的收集是指将废弃物从农田或农村收集起来,进行集中处理或利用。

收集农业废弃物的目的是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为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

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农田堆肥:将废弃物直接堆放在农田中,通过自然分解转化为有机肥料。

- 集中收集: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将农业废弃物集中存放,方便后续处理或利用。

4. 处理与利用对于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数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常见的处理与利用方式包括:- 堆肥处理:将农业废弃物进行堆肥处理,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

- 生物质能利用:利用农业废弃物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发酵或气化,产生生物质能源,如生物质颗粒、生物气等。

- 农田还田:将农业废弃物还田,作为有机肥料补充土壤养分。

- 工业利用:将农业废弃物进行加工,生产出具有附加值的产品,如纸浆、木质板材等。

5. 管理法规为了加强对农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与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逐渐完善。

具体的管理法规包括:-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农作物秸秆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要求。

-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包装、使用后的处理和废弃物的处置进行了规定。

- 《农田废弃物利用管理办法》:对农田废弃物的利用和处理进行了规范。

XX市农村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XX市农村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XX市农村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农村农业的发展,农业废弃物问题日益突出。

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农田和农作物的生产带来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农业废弃物的合理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3.提高农村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

三、管理内容1.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处理首先,建立农业废弃物分类处理的机制,将农业废弃物划分为可回收物和非可回收物。

对于可回收物,采取回收利用措施,如农作物秸秆可以作为饲料或生物质燃料;对于非可回收物,采取安全无害处理,如农药和化肥的包装袋应当进行专门的处理。

2.农业废弃物的处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废弃物处置方式。

对于可堆肥的农业废弃物,应当进行堆肥处理,用于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生产;对于不可堆肥的农业废弃物,应当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

3.农业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建立农业废弃物收集与运输的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操作流程。

可以设立固定的废弃物收集点,由专门的废弃物运输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确保农业废弃物不会随意堆放或倾倒。

四、监测与评估1.建立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可以通过抽查农田、检查农业废弃物处理场等方式,对农业废弃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2.根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的措施和方法,提高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五、宣传与教育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可以通过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方式,向农民传达正确的废弃物处理观念和方法。

六、法规与制度制定农业废弃物处理长效运行的法规与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对于违法乱倒农业废弃物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是指将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回收和处理的一种方法。

有效的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方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的浪费,实现可持续的农业发展。

下面是一个关于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可持续的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系统,减轻环境负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1)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的价值,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科学合理:根据农业废弃物的特性和环境要求,制定合理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循环利用:将回收的农业废弃物作为资源再利用,实现循环利用经济模式。

(4)政府引导:政府在制定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政策和法规方面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二、具体措施1.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的物流体系,包括收集、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确保回收的可行性和可行性。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生态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提供经济激励措施:通过给予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生态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参与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4.推动资源化利用:鼓励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例如将废弃物作为有机肥料、生物质燃料等进行利用。

5.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理技术的研发,提高回收处置的效率和处理效果。

6.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回收处置的情况,保证其能够有效地开展。

三、组织实施1.政府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宣传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2.农业合作社:负责组织和实施废弃物的收集和初步处理工作,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

3.农民和农业企业:按照政府的政策和要求,积极参与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将废弃物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理。

四、预期效果1.环境效益:减少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回收处置主体1.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农户等与农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处置主体:符合有关资质和技术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三、回收和处置范围1.回收范围:所有农药废弃物,包括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包装物、农药残留物等。

2.处置范围:经过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由符合条件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四、回收和处置责任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回收农药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送交符合要求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农户:自行进行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给当地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3.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五、回收和处置程序1.回收程序:(1)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农药废弃物;(2)农户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将农药废弃物上交给农药回收单位;(3)农药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初步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送交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处置程序:(1)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对接收的农药废弃物实施再次分类、处理和处置;(2)对处理和处置后的农药废弃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标准;(3)对废弃物中的可回收物和有价值的物质进行分离和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对处置不合格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再处理或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六、监督和管理1.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监督和管理由环保、农业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2.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1)对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等回收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抽检;(2)对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工艺技术的审核和监督;(3)对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的监管;(4)对农药废弃物的终端处置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规定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规定

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规定1. 引言农业废弃物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有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

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工作。

本规定旨在明确农业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要求,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 农业废弃物分类农业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玉米、稻草、油菜秆等;- 农膜:包括塑料薄膜、地膜、遮阳网等;- 农药瓶:包括农药、化肥等化学品的包装瓶;- 畜禽粪便:包括牛、猪、鸡、羊等畜禽的粪便;- 农业废弃包装物: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包装物;- 其他农业废弃物:如农用薄膜、农具、树枝等。

3. 农业废弃物回收农业废弃物回收是指通过收集、运输、储存等环节,将农业废弃物从产生地转移到处理场所的过程。

3.1 回收原则- 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业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合理布局回收设施;- 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参与废弃物回收工作;- 政策引导: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农业废弃物回收。

3.2 回收措施- 设立回收站点:在乡村、集市等地设立废弃物回收站点,方便农民交售废弃物;- 建立回收网络:利用物流、快递等渠道,构建农业废弃物回收网络;- 推广生物降解材料:鼓励使用生物降解地膜等环保产品,减少塑料废弃物产生;-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废弃物回收。

4. 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理是指对回收的农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的过程。

4.1 处理原则- 无害化:确保处理后的废弃物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资源化: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废弃物中的资源;- 减量化:降低废弃物总量,减轻环境压力。

4.2 处理方法- 秸秆还田:将秸秆粉碎后还田,作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生物质能源:利用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生产生物质能源;- 饲料化:将秸秆、农膜等废弃物加工成饲料;- 肥料化: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发酵制成有机肥;- 填埋处理: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农业废物管理规定

农业废物管理规定

农业废物管理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农业废物的管理。

农业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

农业废物的正确处理和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农业废物分类根据来源和性质,农业废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植物废弃物:包括农作物残余、割草、修剪枝干等。

2. 动物废弃物:包括动物粪便、禽畜屠宰废弃物等。

3. 农药及其包装物:包括用过的农药残余和其包装物。

4. 其他废弃物:包括农房建筑废弃物、废弃农具等。

农业废物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农业废物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分类处理:根据废物的性质,将其进行分类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2. 循环利用:鼓励农业废物的循环利用,如将植物废弃物用于堆肥或生物质能源生产。

3. 安全处理:对于有害废物,应采取安全的处理方式,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4.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农业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废物管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1. 《农田禁养区管理办法》:规定了农田禁养区内禁止养殖和排放农业废物的详细要求。

2. 《农药使用管理办法》:对农业废物中的农药残留物的使用、处置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明确了使用农业废物作为灌溉水源的要求和标准。

总结农业废物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分类处理、循环利用、安全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农业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促进农业废物管理工作的推进。

我们应积极落实农业废物管理规定,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一、前言农业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无用废弃物质,包括农作物秸秆、兽草、农作物残体等。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农业废弃物的数量逐年增加,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问题。

为了减轻农业废弃物带来的环境压力,需要制定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二、目标1.减少农业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量;2.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3.改善农业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问题。

三、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1)加强对农业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明确责任主体;(2)建立农业废弃物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监测和评估(1)建立农业废弃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农业废弃物产生、回收和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2)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政策。

3.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鼓励企业和农民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政策和经济支持;(2)推广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3)建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化运作。

4.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1)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包括回收、收集和运输等环节;(2)推广农业废弃物的生物降解技术,加快农业废弃物的分解和转化过程;(3)建立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安全处置农业废弃物。

5.提高农民意识(1)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意识;(2)组织培训农民,提供合理的农业废弃物管理技术和方法。

四、实施措施1.加大农业废弃物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农业废弃物问题的关注度;2.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3.组织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工作;4.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农民参与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利用项目;5.建立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可靠的废弃物处理服务;6.组织培训农民,提供合理的农业废弃物管理技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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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业废弃物:指从事农作、森林、水产、畜牧等动植物产销所产出之废弃物。

二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机构 (以下简称共同清除机构) :指产出农业废弃物者为收集、运输其农业废弃物所共同投资或联合农民团体加入投资所设立之公司、行号或厂 (场) 。

三农业废弃物共同处理机构 (以下简称共同处理机构) :指产出农业废弃物者为处理其农业废弃物所共同投资或联合农民团体加入投资所设立之公司、行号或厂 (场) 。

第 3 条
设置共同清除、处理机构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 (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申请核发机构许可设置文件后始得设置:
一申请书。

二投资人名册。

三清除、处理设施用地之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

四营运管理计划说明书。

五清除、处理设施或工具之规格、功能、数量说明书。

六工程计划说明书,但申请清除机构者免附。

七污染防治计划书。

八农业废弃物清除、处理及其最终处置方式。

九其他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取得前项地方政府核发之许可设置文件后应于一年内完成设置,但必要时得经地方政府同意展延一次,展延期限最长以一年为限。

第 4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设置完成后,应于三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请营运许可证;地方政府拟具审查意见后,转请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
一申请书。

二登记证明文件。

三技术员资格证明文件。

四清除、处理设施或清运工具清册 (含车籍资料) 。

五设施完工证明文件,但申请清除机构者免附。

六污染防治监测计划书。

七营运管理计划书。

八农业废弃物清除、处理及其最终处置去处证明文件。

九其他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 5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申请经营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业务,应至少置符合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发合格证书之乙级以上废弃物清除技术员或乙级以上废弃物处理技术员一人。

同一机构兼营共同清除、处理许可业务者,其处理技术员得同时为清除技术员。

第 6 条
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调集清除、处理技术员接受指定之在职训练。

第 7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营运许可证应登载事项如下:
一核准字号。

二机构名称及地址。

三负责人、技术员之姓名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四处理厂 (场) 地址,但申请共同清除许可证者免登载。

五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中间处理或最终处置地点。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指定之登载事项。

前项营运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日前六个月内得检具申请书及原许可证向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请展延,经地方政府拟具审查意见后,转请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办;许可证每次展延期间为五年,届期应重新申请许可。

第 8 条
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于核发、展延共同清除、处理机构营运许可证或办理投资人名册变更时,应副知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

第 9 条
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依农业废弃物来源、属性订定共同清除、处理机构之审查作业规范。

第 10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应将每日清除、处理情形逐项作成营运纪录,随其清除、处理设施存放,以供查核。

除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报前半年之营运情形。

第 11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营运许可证登载事项或投资人名册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检附原营运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之地方政府办理变更,经地方政府拟具审查意见后,转请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办;但处理厂 (场) 地点变更者,应依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 12 条
共同清除机构之清运车辆及共同处理机构之处理厂 (场) ,应于明显处标示机构名称、联络电
话及营运许可证核准字号。

第 13 条
各级农业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及其处理场,查核业务执行情况,并命其提供有关资料。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4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地方政府得转请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许可:
一申请许可文件或申报文件有虚伪不实者。

二丧失经营业务能力或于核发许可证后连续一年内无经营共同清除、处理业务之业绩者。

三从事未经许可之业务事项。

四未聘雇全职专任之清除、处理技术员者。

五违反第六条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者。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

第 15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因故歇业、停业或复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歇业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填具歇业报告书,检具原核发之营运许可证,报请地方政府转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注销之。

二停业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填具停业报告书报请地方政府转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备查。

复业时,亦同。

三停业超过一年或主要清除、处理设施已搬迁者,应依第一款规定办理歇业并将营运许可证报请地方政府转中央农业主管机关缴销;其不缴
销者,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迳予公告注销之。

四停业期限届满前,有正当理由无法复业者,得报请地方政府转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停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以一次
为限。

前项营运许可证之注销、停业或复业之备查等事宜,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应副知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

第 16 条
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因歇业、停业或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许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处理业务,应于地方政府规定期限内委讬合法之清除、处理机构代为清理完成,并于上述期限内将执行完成之报告书提报地方政府转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核备之;届期未完成清除处理,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 17 条
依本办法申请设立之共同清除、处理机构得适用资源回收、污染防治设备或技术之租税减免、低利贷款等相关规定。

第 18 条
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得委讬其他机关 (构) 或民间团体办理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相关之审查、训练、辅导、评鉴事项。

第 19 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相关文书格式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农业主管机关核准经营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业务者,应自本办法施行日起二年内,检具相关文件,依第四条规定申请核发营运许可证;届期未申请者,由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迳予公告注销之。

经注销后其未完成之清除处理业务,依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 2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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