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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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导言】土场是处理和储存大量土壤的场所,因其特殊的性质和工作环境,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以确保土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安全规章制度】1. 土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 禁止随意进入土场工作区域,只有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才能进入。

3. 所有进入土场工作区域的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反光衣、耳塞、安全鞋等。

4. 操作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操作。

5. 灭火器必须随时存放在明显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6. 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安全的物质。

7. 定期清理工作区域,保持道路畅通,防止绊倒和滑倒等意外发生。

8. 工作人员必须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如有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情况,应及时停止工作,并转移到安全地点。

9.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

【应急预案】1. 建立应急疏散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标识,确保人员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2. 每个工作区域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设备,包括急救箱、急救药品等。

3. 建立明确的事故报告和通知程序,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在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指示进行逃生和救援,禁止个人擅自行动。

【安全检查与监督】1. 每天开展安全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应急演练记录、事故报告等。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意识教育】1.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土场工作区域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内容。

2.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工作人员主动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加强取弃土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取弃土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系统地总结、研究、梳理和把脉,防范和遏制事故高发、多发势头。

要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岁末年初及“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各种盲区、盲点,将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深圳滑坡事故特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

对于职责不清的场地、部位,各地要明确牵头或责任部门,坚决防止因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灾害和事故。

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把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山区、矿区堆土(渣)场,城区垃圾、渣土、工地基土倾倒场等,认真进行排查整治,逐一登记,明确监管责任。

要全面摸底排查,立即启动针对有危害风险的土(石)堆(场)、山体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摸底排查活动。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式方法、措施保障等,对生活工作地、施工及建设场地、铁路和公路交通等附近自然山体、人工堆土(石)山(场)、渣土(石)山(场)、垃圾山(场)等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查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等各类土(石)堆(场)、山体的基本情况,建立基本数据库,并逐一登记备案,逐一分析土(石)堆(场)、山体安全稳定状况,为有效防范灾害事故奠定坚实基础。

集中攻坚整治。

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山(土、石)体(场),组织国土资源、城管、环卫、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达标。

要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安全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于非法乱堆乱放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清除,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要建立长效机制,对现存的各类风险隐患山(土、石)体(场)进行整治。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为加强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和取土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并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取土场,其开采权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三、划定铁路、205国道、粤赣高速公路、惠河高速公路市区路段和万绿旅游大道、桂山旅游大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东江、新丰江两侧以及万绿湖第一重山,新丰江水库大坝保护区、地震监测点、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等规定范围内为禁采区域。

禁采区内原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底前到期的,一律限期于2006年底前关闭。

采矿许可证到2006年底之后才到期的,到期必须依法关闭。

四、采石、取土必须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开采。

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取土场,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矿山安全准采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按“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开采权人必须边开采边治理,做好石场、取土场的复绿工作,依法缴纳复绿保证金。

凡只开采不治理或治理不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与投资者签订石场、取土场勘查或开采合同。

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

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

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一、采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1、任何人禁止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应经公司计划技术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在边界2米范围内,如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3、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米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4、因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6、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装置。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

7、采掘、运输、空压机、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8、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禁止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禁止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8、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9、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消防器材等。

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11、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

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2、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关于规范排土场排土回采作业的通知

关于规范排土场排土回采作业的通知

关于规范排土场排土回采作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排土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二条建立健全排土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巡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排土作业规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第五条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在排土场最终境界20米内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排土场作业第七条排土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排土场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长10-20m、3%~5%的反坡,安全挡墙或反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作业。

第九条排土作业区安全挡墙要求连续,且不得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小于0.8m。

第十条应按规定顺序排土,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排土作业时,自卸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倒车,后轮禁止碾压、高速(大于5km/h)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十二条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设备平行坡顶线方向作业。

第十三条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发现裂缝(大于5cm)时应立即停止边缘排土作业,并向当班负责人和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四条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第十五条自卸车进入排土工作面,车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速度不应超过5km/h,接近挡墙时还应逐渐降速。

第十六条排土场夜间作业时应配备照明设备,照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

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

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用地以及采矿地复垦实施检查、监督;劳动、公安、林业、水利、规划、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规划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在确保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拟订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并拟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内;(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铁路、省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其他地区。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担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排土方开挖作业。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土方开挖作业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3. 承包商要切实担负起土方开挖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组织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1. 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地质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地下障碍物、附近建筑物等情况,以便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

2. 确定土方开挖的施工范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为施工人员提供明确的警示和指示。

3. 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志、警示灯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施工期间,严禁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和扩大土方开挖范围,必要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批准。

三、土方开挖人员安全防护1. 所有从事土方开挖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严禁在挖掘机周围站立或行走,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治。

4. 所有从事土方开挖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了解土方开挖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四、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1. 所有参与土方开挖作业的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 挖掘机等施工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没有经验或者无资质的人员操作。

3. 施工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故障和问题,否则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

4. 施工设备的周围必须进行合理的警示标志设置,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排土场管理规定(4篇)

排土场管理规定(4篇)

排土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场的管理,保证土场环境卫生和工作秩序,维护土场工作人员、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土场设施第二条:土场应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起重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土堆的稳固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土场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室及休息区,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第四条:土场应设立防护围栏,限定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土场应设立清洗车辆的专用区域,并设立污水处理设备,保护环境水资源。

第六条:土场应定期进行施工区域的消毒和清洁,保持土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土场管理第七条:土场应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土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土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严格执行工作规程,确保工作流程的合理和高效。

第九条:土场工作人员应熟悉土场设施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土场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土场工作人员应掌握火灾及事故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出口和安全通道的位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理和撤离。

第十一条:土场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严禁违法操作和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土场交易第十二条:土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的流程和责任,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土场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土场的收入、支出、库存等相关数据,实现交易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土场交易人员应遵守交易规定,防范经济犯罪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土场应定期组织交易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交易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土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土场应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加强土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土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大气、噪音和水污染,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八条:土场应合理利用土壤资源,避免浪费和过度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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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紧急通知
各参建单位:
目前全线路基土方已施工结束,项目办安全会议上多次要求加快取土场移交工作,但进展缓慢,现已进入夏季,取土场积水很深,为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现特做以下要求:
一、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段对未移交的所辖取土场进行排查,及时将损坏、倒塌的围护进行修复,同时对四周及入口处丢失、损坏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补充、完善;
二、各路基单位组织安全员深入沿线中、小学校和周围村庄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公告,印发安全宣传单,提醒沿线群众提高安全意识,不要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主线、便道及施工区域,严禁在取土坑玩耍、嬉闹、游泳、洗衣等,尤其提醒家长加强对儿童的监管教育;
三、各参建单位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参建人员一律不得到取土场洗澡和游泳;
四、未移交给地方的取土场,路基单位在每个取土场安排一名专职看护人员对取土场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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