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有多个含义。
首先,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指的是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最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作用包括: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规范收入分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既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多个子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包括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商业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2. 劳动法劳动法是研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劳动法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运转。
3. 金融法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支学科。
金融法主要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服务法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5. 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行政法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监察等方面。
经济管理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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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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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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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内容

经济法内容简介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法、公司法、金融法、投资法等多个子领域。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概念、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介绍。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护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以规范和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主要包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法、投资法等。
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商法民商法是经济法中的基础法律,主要涉及自由财产、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基础,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以及商标法等。
2.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成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公司注册、公司章程、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经营和盈利分配等各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市场交易、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金融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投资法投资法是调整投资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两个方面。
对外投资法主要涉及吸引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国内投资法主要涉及国内投资市场的准入、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投资纠纷解决等内容。
投资法的实施有助于吸引和保护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5.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扭曲。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内容。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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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经济发展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b.市场运行中的调控关系;c.宏观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宏观调控:指国家为了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它社会主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1)经济法概念产生于18世纪,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著作《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典最早产生于德国,20世纪《煤炭经济法》4、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经济法的重要性,以及经济法和其它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保护社会主义多种社会成分的合法权利原则;b.坚持国家适度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c.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原则;d.责权利相统一原则;e.维护公平竞争原则;f.可持续发展原则。
6、法律关系: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被相应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7、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经济发展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意志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和调整,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机构、个体工商户、公民;b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c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9、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包括:a.法律行为;b.法律事件。
10、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1、公司特征:a.独立性b.有限责任性;c.组织严密性;d.股东权可让与性。
12、公司的分类:a.据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两合、有限、股份有限、股份两合公司等;b.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公司;c.据公司的构成与股票转让方式可分为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d.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e.据两个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13、有限责任公司: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全体股东首次额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一体。
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一次缴租;b.自然人股东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登记中披露投资主体的特别要求,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d.公司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章程由股东制定。
1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的发起人,过半在中国有住所;b.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要经创立大会同意;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有公司住所。
1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可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
a.订立发起人协议;b.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c.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d.制作招股说明书;e签订股票承销、代收股款协议f.向国务院证劵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g.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开募集股份;h.验资机构验资i.召开公司创立大会j.申请办理功公司登记。
2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a.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一人、国有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c.监事会:是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代表股东和职工行使监督和检查的功能。
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与财务、董事会及经理的职业行为实行监督和检查。
21、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a.股东大会:其决议对全体股东和其他机构均发生效力,但本身不执行其决议,由公司的董事会执行。
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董事会c.监事会22、公司资本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B.资本维持原则:a.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退股b.股票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价格c.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亏损的弥补d.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e.禁止回购本公司股份和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f.股东和发起人负连带认缴出资的责任 C.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需则加或减少,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
23、股份:广义指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狭义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等额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
24、股份特征:a.平等性b.不可分性;c.可转让性;d.证劵性2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a.内部转让:无条件限制;b.外部转让: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经半数股东同意。
26、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劵。
27、a可转换公司债券与b不可转让公司债券的区别:①发行主体不同。
a的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b的则没限制;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a比b复杂。
28、公积金制度: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累积资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9、法定公积金: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30、法定盈余公积金: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息前,按法定比例由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31、公司利润分配:a.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b.提取法定公积金;c.提取任意公积金;d.向股东分配股利。
32、a合伙企业与b契约型合伙的区别:①a必须具有营利目的,b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②a具有较长期稳定的营业,b往往是临时性的;③a必须有自己的名称,b不一定有;④设立a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b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3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3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b.有书面合伙协议c.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d.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的,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合伙人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7、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b.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债务清偿与企业关系:a.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b.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c.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38、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火: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地位、身份的法律行为。
退火:指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推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
39、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其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协议中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要求外还应当载明:a.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b.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c.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d.执行事务合伙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e.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f.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40、合伙企业清偿顺序:a.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其所欠税款;c.合伙企业的债务;d.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1、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a.通知和公告债权人;b.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c.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2.债务清偿未完成之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d.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