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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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住房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政府积极推动廉租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本文旨在制定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二、廉租房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

廉租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住房保障。

2. 需求优先原则。

低收入群体是廉租房的主要对象,因此在分配时应优先考虑他们的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适的住房。

3. 透明公开原则。

廉租房分配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所有申请者的信息和分配结果都应当公开,确保分配过程公正公开。

4. 效率原则。

分配过程应当高效,避免出现繁琐的程序和长时间等待的情况,确保住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三、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1. 申请资格。

(1)家庭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2)家庭成员无房产;(3)家庭成员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合适的住房;(4)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

(1)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2)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初步资格认定;(3)初步资格认定通过后,申请人进入公开摇号环节;(4)摇号结果公开,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资格认定。

3. 分配原则。

(1)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分配优先级;(2)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开摇号,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4. 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的廉租房分配监督机制,加强对分配过程的监督管理;(2)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结语。

廉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廉租房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支持和监督廉租房分配工作,共同努力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使住房保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按照市政府《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形式.第三条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报批、入住安排、日常资格复审和廉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域范围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安置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在户籍、住房和收入三个方面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同居一处。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本市非农户籍年限不少于5年。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非农户籍及私有房屋出售的年限均为计算至申请日止.申请人的住房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

还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申请人的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义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为按3人以上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其他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基准租金标准加成50%缴纳。

第六条申请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必须在家庭成员中推选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坐在电脑前,我开始构思这个实施方案。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符合条件的家庭能住上质量过硬、价格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好,现在就让我们一步步来梳理这个方案吧。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本县户籍的居民,这个是基础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我们县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再者,申请人必须没有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小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3.社区居委会审核: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4.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实物配租名单。

5.公示:实物配租名单在社区和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配租:公示无异议后,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配租,按照申请顺序和住房需求进行分配。

三、配租原则1.优先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等特殊群体。

2.公平公正:按照申请顺序和住房需求进行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3.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配租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租赁管理1.签订租赁合同:配租成功的家庭需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事项。

2.收取租金: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

3.退出机制: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4.违约处理:对欠缴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约行为,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五、实施方案的监督与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实物配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市实物配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及《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按照《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埇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埇桥区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埇桥区房改办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察、资格认定及分配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退出的审定与监督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埇桥区房改办依据房屋产权所属关系,分别负责市、区两级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后期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一)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二)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三)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四)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皖政[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计划、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兴建、购置配租住房。

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标准,面向本县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银监、金融、公积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居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主体分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除解决上述住房问题外,可解决工业聚集区、农民工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住房;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问题;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问题,也可对园区内其他企业出租。

第五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县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统一规划和实施,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结构、装修标准、施工和验收、分配条件、租金水平等应执行全县统一的政策标准。

接受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县五峰镇、渔洋关镇辖区内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选租房屋。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第㈠至㈤项条件或者符合下列第㈥项或者第㈦项条件:㈠具有五峰镇、渔洋关镇城镇户口1年以上,并在自治县辖区内生活;㈡城镇居民低保家庭、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㈣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㈤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所有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出售过房屋;㈥城镇居民因公共利益的建设拆迁房屋后无住房的;㈦在五峰镇和渔洋关镇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同城父母无住房的单身工作人员。

第五条评分标准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标准1、低保家庭无房户计50分;2、低收入家庭无房户计30分;3、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下同)低保家庭计25分,低收入家庭计15分;4、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计20分,低收入家庭计10分;5、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计15分,低收入家庭计5分。

㈡孤、老、病、残评分标准1、申请家庭属18周岁以下无抚养人的孤儿的,计10分;2、申请家庭属“三无家庭”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一人户)的,计10分;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四种疾病)的;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按残疾证上注明的残疾等级对应计分:残疾一级计10分,残疾二级计5分,残疾三级计3分,残疾四级计1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府发[2007]3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府发[2007]3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府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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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潜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和《潜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0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热血传奇私服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实物配租房源包括县政府新建、购买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及社会捐赠的住房等。

第五条县建设局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分配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低保或相关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三)城镇户口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部门提供申请材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申请材料包括:
(一)租住廉租住房的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家庭现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五)属于劳模、军烈属、残疾人、重大疾病、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等证明材料。

已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只需提供上述(一)和(五)两项材料。

第八条受理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城镇居委会或受理机关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组织知情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和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受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房地产管理局。

(四)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九条对公示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书面通知不列为廉租住房候租对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候租对象。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下列符合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实行优先配租
1、年龄55周岁以上,无子女、无法定赡养人且不适合由县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夫妇;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1-4级伤疾)家庭;
3、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或特抚对象;
4、军烈属家庭;
5、劳模家庭;
6、无自住房的低保家庭;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从确定的候租对象中以摇号的方式选取廉租住房房源同等数量的户数作为分配对象,同时按实际廉租住房房源套数的10%比例摇取替补对象次序。

(三)分配对象户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特殊伤残家庭可优先安排底层),房号确定后而被取消或自动放弃的配租名额由替补对象依次替补。

(四)上一次确定为替补对象的申请人家庭,直接取得下一次分配对象资格。

(五)选定房号的申请人家庭,应当在选定房号10日内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有配租资格。

合同期限为一年,续签一年为一周期。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为直管公产,维护与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房租的收缴;
(二)环卫部门协助业主单位做好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廉租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小区内的计划生育及维稳工作。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来源: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
(二)公共设施(含商业用房)的出租及销售收入;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四)社会资助及募捐;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行租赁制,承租人应按时向业主单位交纳租金,配租面积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六层的顶层按70%执行);超过配租面积的房租由物价部门按略低于同类区域市场价核定,2010年按1.8元/平方米收取,以后根据市场价的变动按年核定。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由业主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订立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单位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商定。

依据省政府第197号令的规定,小区实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由业主单位在建设成本中列支,以后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承租户室内水、电、气及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公共能耗部分由业主单位从维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及直接为廉租住房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所得税;小区内廉租住房住户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后全额返还;免收廉租住房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应当爱护配租房屋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持配租房屋的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的完好和清洁;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结构;禁止私自装修配租房屋,不得损坏和随意更改室内固定设备;配租房屋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八条承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需结清租金、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四章退出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县民政、所在地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受理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在15日内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的;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7)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县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在5日内分别书面通知受理机关和当事人,说明其被取消保障资格的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在接到取消保障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租手续,逾期不退的,县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出售
第二十二条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销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对配租人予以销售。

配租内的保障面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予以出售,超出配租的部分以同类区域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出售。

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可以申请按市场价购买廉租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普通商品住房产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

廉租住房售房资金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售出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售价格和回购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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