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甬政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先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要求,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资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此基础上,积极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发[2010]1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精神,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适当调整筹资标准适当增加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调整婴幼儿个人缴费标准,其他人员保持不变。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 9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500元调整为550元;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 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5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50元,财政补助由250元调整为300元。
(二)调整住院医疗待遇将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58%,个人承担42%;1万元以上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甬政办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三年四月四日)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最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认真做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供养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的精神,认真抓好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力争两年内使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5%。
各县(市)、区农村集中供养工作进程计划见附件。
二、主要措施(一)统筹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农村五保对象及敬老院建设现状,对本地区的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条件允许的相邻乡镇实行敬老院床位、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资源共享,并采取敬老院合办、联办的形式,实现适度规模办院,降低管理成本。
各地要把新建敬老院与盘活存量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校舍、办公楼等房屋资源,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建造敬老院,加快本地区五保集中供养所需的敬老院建设步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甬政办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在慈溪去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地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业农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仍比较薄弱,“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矛盾仍比较突出。
随着我市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不断发展,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势在必行。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愿望,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
因此,必须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扎实予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等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甬政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条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住院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应将住院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差别告知在职职工,并书面征得其同意。
未征得同意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在职职工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甬政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总体目标。
在巩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率不低于90%的同时,到2008年,各县(市)、区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到2010年,全市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一)加大政府扶助力度,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
为保持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衡发展,2008年起,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3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20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互助共济、个人出资、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收入增长情况,加强引导,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原则上个人缴费(含各类社会资助)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35%,并积极探索符合参合对象意愿的各种有效、便捷的缴费方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甬政办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3]4号)精神,提高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现将市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二00三年六月七日)为提高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工作目标加强农民培训,要以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为目标,培育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有文化、有专业技能、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当前要着重抓好三大培训工作:一是农民的转岗、转业培训,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非农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计划从2003年起5年内,全市完成20—30万人次的农民职业技术培训。
二是农业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使农业劳动力普遍掌握1—2项农业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计划从2003年起5年内,全市完成45万人次的农技培训;5万名农业劳动力获得绿色证书或农民技术员证书。
三是农民的学历培训和新一代农民的培养。
从2003年起5年内,完成1000名优秀农民进高校培养,获得农业高级研修证书;培养1500名农业职业学校毕业生;全市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具有高中段以上文化程度达到30%以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甬人社发[2011]36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现就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集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基本统一。
二、关于参保范围对象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一)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按非从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四)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五)宁波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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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2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试点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
(市保监局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意外伤害保障问题,扩大参保农村居民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意外伤害保障的缺陷,扩大广大农村居民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使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