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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示
检验位及其计算方法
FAW-VW 017
共 5 页第5页
检验位是 VDS 的最后一位(即 VIN 的第九位)字码,它可为 0~9 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 用是核对 VIN 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 VIN 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 算得出:
1)VIN 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 1、2 所示: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示
FAW-VW 017
WMI
VDS
VIS
共 5 页第2页
1 23 □□□
45678 9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〇〇〇〇〇
生产顺序号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车辆特征代码 检验位
装配厂 年份
□ --代表大写英文字母(I、O、Q 不能使用)或数字
车身类型
A 四门折背式
B 四门直背式
C 五门仓背式
检验位
车型代码
4B AUDI C5 8E AUDI A4 4F AUDI C6 1G JETTA 1J BORA A4
Golf A4 2K CADDY 1K BORA A5
发动机 变速器类型
汽油发动机 1 手动变速器 2 自动变速器
柴油发动机 3 手动变速器7 生效日期:2005/07/01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文字说明。 我公司出厂的车辆共有 3 处标示 VIN: 1) VIN 标牌粘接在仪表板处。 2) VIN 代号打印在发动机舱内流水槽或上纵梁上。 3)整车铭牌上标示 VIN 代号。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

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2.2.4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

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

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

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表12装配厂代码2.3.3VIS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流水号),必须是数字。

3说明车辆识别代号用人工可读码时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Q不能使用)4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规则4.1中国重型别代号(VIN4.2VINabcd)本标别代号(VIN车ef)(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构成与编制规则、标记型式与位置、编制规则的备案、建立VIN数据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的各类型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车辆识别代号 VIN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车辆说明部分 VD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车辆指示部分 VI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

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完整车辆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6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

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CMVRA01-01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CMVRA01-01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

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

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标记形式、位置和固定方法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标记形式、位置和固定方法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标记形式、位置和固定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车辆的识别代号的编号规则,标记型式、位置以及固定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车辆的VIN代码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735-1997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GB/T16736-1997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GB/T14691-1993 技术制图字体3 编号规则3.1 识别代号的组成按GB/T16736的要求执行。

□□□□□○○□○□○○○○○○○LVV DC11B97D166279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3.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部分由公司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现为LVV,其为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代码。

3.3车辆说明部分(VDS)由车辆品牌、车身底盘类型、变速箱类型、发动机类型、安全保护装置和检验位组成。

3.3.1VIN代码的第四位字码表示车辆品牌奇瑞牌用字母D表示。

3.3.2VIN代码的第五位字码表示车身底盘类型,三厢五门、4×2型底盘用字母A表示;二厢五门、4×2型底盘用字母B示;三厢四门二盖、4×2型底盘用字母C表示;二厢五门、4×4型底盘用字母D表示。

3.3.3VIN代码的第六位字码表示变速箱类型手动变速箱用数字1表示,自动变速箱用数字2表示。

3.3.4VIN的第七位字码表示发动机类型,1.5L~2.0L(不含2.0L)系列电喷汽油机,用数字1表示;1.5L(不含1.5L)以下电喷汽油机,用数字2表示;2.0L~2.5L(不含2.5L)系列电喷汽油机,用数字4表示。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

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2.1.2 车辆类型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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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标准代号:车辆类型:生效日期:
(车型照片)
3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4主要位置及固定方式
文字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代号: 车辆类型: 生效日期: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示意图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说明:
若VIN 直接打刻在车体上应说明标记字码字体、字高;
若VIN 标记在标牌上,应说明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记方式、标记字码字体、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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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标记位置和固定方式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类型: 企业标准代号:
车辆类型: 生效日期: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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