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11、用车范围:主任、付主任、科长下乡或到外地开会、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病重或婚、丧、嫁、娶。

其它情况一般不安排用车。

特殊情况必须用车者,须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

2、司机出车要经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办公室要建立出车台账,司机出车归来后,要将所到地点和行驶里程如实汇报,做到一天一登记。

出远门当天回不来的,回来后次日向主管车辆的办公室主任汇报。

不经批准,司机不准私自出车或开车回家。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私自出车司机的责任。

3、司机出车要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单一清,严禁无单加油,凡不经批准加油的,办公室不补加油单。

办公室要每月5号前把购油和每辆车的用油及行车程报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机关内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车者,必须头一天向办公室挂号,要说明用车原因和所到单位,事前没有说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要提前写出修预算交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与财务科共同到维修单位接洽修理,以现金形式及时结清。

司机要按预算,把替换下来的旧件交办公室。

每辆车的维修开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强车辆养护工作,司机要保证行车安全,保持车内外清洁,车内不准吸烟。

出车时严禁用酒,发现出车用酒和车内吸烟及卫生问题,要提出批评并对司机和当事人处20元罚款。

车辆管理制度2一、办公室应承担站内车辆调度、安全管理、维修、保险及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业务科室使用车辆时,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依据工作轻重缓急情况全面平衡派车。

四、私人用车及职工家属因事故或病情需要使用车辆时,需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停放车辆应在规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其他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和购买部件,必须经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实施。

小型维护保养需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而大型维护和部件采购需要处长批准。

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模板

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模板

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模板车辆识别代号是机动车识别代码的简称,它是汽车识别代码的载体,是车辆识别号码的“身份证”,是车辆识别代号中唯一代码属性的编号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是一个车辆识别系统或车辆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设计并编制了《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动车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采集和验证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作为车辆登记、变更、年检、报废、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管理信息的依据之一;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进行案件查处等工作时作为检验标志使用情况核查依据之一,使机动车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实行动态监测、动态管理和动态维护,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发展;作为公安机关从事机动车运行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并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规范的过程中一直积极推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和车辆识别代号动态监控平台系统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一、申请理由车辆识别代号是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性能需求而设置的唯一代码属性的编号标识,是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基础。

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识别代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号牌设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24号)要求,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号牌设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公通字〔2019〕24号)的规定,我公司需对已办理的车牌进行重新打刻,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使用性质和性能需求进行新的规定和要求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申请重新打刻机动车号牌代码、车型代码码以及相应的车身二维码、整车二维码等内容。

我公司有部分已安装或者启用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采集系统为其加装新二维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验车喷字的法律规定(3篇)

验车喷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车辆管理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我国对新车注册和二手车过户环节实施了严格的验车制度。

验车喷字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对车辆安全、环保、防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验车喷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验车喷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车辆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上喷印车辆识别代号。

”2.《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程序、材料、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上喷印车辆识别代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方法、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上喷印车辆识别代号。

”4.《机动车号牌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管理办法》对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发放、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喷印车辆识别代号。

”三、验车喷字的法律规定内容1.喷字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和《机动车号牌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车喷字的内容主要包括:(1)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是车辆的唯一标识,由17位字符组成,包括世界制造商识别码、车辆型号、车辆系列、车辆型号年份、校验码等。

(2)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机动车登记时赋予的唯一编号。

(3)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期限。

(4)环保检验有效期:环保检验有效期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期限。

2.喷字位置验车喷字的位置主要包括:(1)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喷印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编号、检验有效期、环保检验有效期等。

汽车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培训

汽车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培训

含义(车辆总长,mm)
代码
≤3500
1
>3500~<6000
2
>6000~<10000
3
≥10000
4
12
◆乘用车及客车底盘,表示总质量
含义(总质量,kg)
代码
≤1800
1
>1800~≤35E00valuation only. 2
ted w>it3h5A0s0p~os≤e6.S0l0id0es for .NET 3.5 C3lient Profile 5.2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从20否07年则1,月1未日起标,识三V轮I汽N的车、产低品速将货车从企《业公申报告的》新中产品撤都销应,当按并规不定得标识销V售IN;…在…2007年3月31日前,
右侧,如C受o结p构yr限ig制h也t 2可0打0刻4在-2其0他11部位A。sp打o刻s的e车P辆ty识L别t代d.号应易
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 mm,深度不应小于 0.3 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 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
下页)。C产o品p标yr牌ig的h具t 体20位0置4应-2在0产1品1 使A用sp说o明s书e中P指ty明L。t改d.装车不
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汽车及挂车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车辆识别代号……
2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WMI证件确认、更换和VIN编制规则备案工作

WMI证件确认、更换和VIN编制规则备案工作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要求一、车辆制造厂在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2.车辆制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由原汽车主管部门颁发的《WMI证书》原件。

上述三项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确认和更换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以便于《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寄送工作。

二、车辆制造厂若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若发生《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丢失情况者,车辆制造厂应出具证书遗失证明;2.《公告》内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包括车辆制造厂名称、注册地址、车辆类型、车辆品牌)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公告》批准文件首页(复印件)和信息变更批准页(复印件),以证明变更情况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非《公告》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品牌的证明材料等。

附件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复核备案工作要求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及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车辆制造厂应编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一、已获得WMI批准,尚未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的车辆制造厂应尽快加以制定,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二、已在工作机构备案过《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车辆制造厂,应参照《办法》和GB 16735的要求对已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复核,并重新备案。

汽车编号规则

汽车编号规则
2.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车辆或底盘所属种 类的代号。
“1”代表“普通载货汽车”:主要用于载 货
“2”代表“越野汽车”:主要用于坏路或 无路地区,全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
3
“3”代表“自卸汽车”:以运送货物为 主且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 “4”代表“半挂牵引汽车”:专门或 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
“5”代表“专用汽车”:装有专用设 备、具有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 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择应以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端面(3~10)mm 为宜, 但不应少于3 个螺距。 对于工艺装配等原因,螺纹紧固件的长度可根据工艺 需要具体确定、其长度应适当调整。
18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1 标识要求 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
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供方、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 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对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应进行永久性标识,标识应 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对无追 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则可以不做永久性标识,但应该 有标识,且标识应清晰。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 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车身及车架上VIN 代号的标识按GB 16735 的规定。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
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总成、后桥总 成、转向器总成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其余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生产 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制造厂关于协作配套厂家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 文件的规定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产品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 志。

车辆识别代码

R&D CENTER
Q/CACBW-28.1-2005解析
本标准分为8个部分,第一部分范围,第二 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车辆识别代号 的组成,第四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第五 部分车辆特征代码,第六部分车辆指示代码的 构成,第七部分车辆识别代号的其它要求,第 八部分编制举例。下面详细列出Q/CACBW28.1-2005的内容,并结合强标规定分析其编 制及应用。
R&D CENTER
Q/CACBW-28.1-2005解析
第六部分:车辆指示代码(VIS)的构成 1)年份代码
R&D CENTER
Q/CACBW-28.1-2005解析
2)生产装配厂代码
R&D CENTER
Q/CACBW-28.1-2005解析
3)生产顺序号的确定
生产顺序号的确定应遵照如下原则(6.3.1条) 对使用同一年份代码(第10位字码)、同一生产装 配厂代码(第11位字码)和同一生产线代码(第12 位字码,该代码的使用见6.3.2)的VIN代号,不论 VIN的前八位码是否相同,其生产顺序号均为同一 序列,按自然顺序依次排列。若年份代码、生产装 配厂代码和生产线代码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 容发生变化,则应另成序列,另行按自然顺序依次 排列。
一汽集团企业标准 车辆识别代号系列企业标准介绍
标准化室 李春蕾
R&D CENTER
主要内容
➢ VIN的含义 ➢ VIN的编制依据 ➢ 一汽VIN 系列企业标准发展变更过程 ➢ 一汽现行VIN 系列企业标准构成 ➢ 一汽VIN 系列企业标准解析
R&D CENTER
VIN的含义
VIN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中 文名叫车辆识别代号,VIN是指车辆生产 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 一组字码,这个代号是由制造厂按照一定 的规则,依据本厂的实际而指定的。车辆 识别代号中含有车辆的制造厂家、生产年 代、车型、车身型式、发动机以及其它装 备的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1-雪佛兰Chevrolet ;B-宝马BMW ;M-现代Hyundai;2-庞蒂亚克Pontiac ;B-道奇Dodge ;M-三菱Mitsubishi;3-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 ;C-克莱斯勒Chrysler ;M-水星Mercury;4-别克Buick ;D-梅赛德斯Mercedes ;N-英菲尼迪Infiniti;5-庞蒂亚克Pontiac ;E-鹰牌Eagle ;N-日产Nissan;6-凯迪拉克Cadillac ;F-福特Ford ;P-普利茅斯Plymouth;7-通用加拿大GM Canada ;G-通用GeneralMotors ;S-斯巴鲁Subaru;8-土星Saturn ;G-铃木Suzuki ;T-雷克萨斯Lexus;8-五十铃Isuzu ;H-讴歌Acura ;T-丰田Toyota;A-阿尔法罗密欧Alfa Romeo ;H-本田Honda ;V-大众Volkswagen;A-奥迪Audi ;J-吉普Jeep ;V-沃尔沃Volvo;A-捷豹Jaguar ;L-大宇Daewoo ;Y-马自达Mazda;L-林肯Lincoln ;Z-福特Ford;Z-马自达Mazda;G=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别克Buick,凯迪拉克Cadillac,雪佛兰Chevrolet,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庞蒂亚克Pontiac,土星Saturn。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TRU/WAU 奥迪Audi;1YV/JM1 马自达Mazda;4US/WBA/WBS 宝马BMW ;WDB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 Benz;2HM/KMH 现代Hyundai ;VF3 标志Peugeot;SAJ 捷豹Jaguar ;WP0 保时捷Porsche;SAL 路虎Land Rover ;YK1/YS3 萨博Saab;YV1 沃尔沃Volvo。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01.04【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关于识别代码1

1.关于机动车辆 ( 新车 ) 保险宜采用VIN码的建议作为推动国内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工业, 我国国内汽车产量去年为:310万辆,已超过韩国,为世界第五位;增幅为36%;其中轿车增幅为51%,预计今年将超过法国,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生产国。

车辆保险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也在飞速增长,去年全国车险保费已达到600多亿元;车险历来也是产险公司的“半壁江山”,其出单量之大,也是惊人的。

(一)大量的新车目前在投保时,一般都采用填写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经上牌后,再填写车牌,以表明这辆被保险车辆的身份是真实的、信息是齐全的。

其实每一辆正规汽车从它出厂的那一天起,就都有着自己的身份证,即车辆识别代号:VIN .(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缩写 )。

它是制造商为了便于识别而给每一辆汽车指定的一组号码,也称17位编号;由于它是一个组合数,按编码规则,在全世界范围30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新车在出售之前,这一组号码已被严格地打印在与车同行的“户口”文件上。

这一VIN码就如同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一种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了这组VIN码,就给社会管理和商业运作带来了诸多方便。

例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每辆车的事故历史档案、有无拖欠贷款等重要情况,为有关部门查询了解提供了方便;并遏制了抢劫、盗车、卖非法所得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没有车辆识别代号的车,即使进行非法交易,也没有任何市场。

汽车管理部门将新车注册、旧车交易的VIN码输入全国联网的数据库,以方便公安、交通、保险索赔等单位网上调用。

汽车管理部门也可通过VIN码,鉴别走私车和拼装车。

(二)车辆识别代号(VIN),一般在车辆的仪表板上靠近风窗左立柱位置的标牌上,有一排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17位数字代号,这就是该车的身份证——车辆识别代号(VIN);它也包含了该车的一般信息,因此车辆识别代号(VIN)标牌也是该车的法定标识物(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

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产品,其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将其使用的WMI向工作机构备案,提交WMI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准予进口的有关文件。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十五条获得WMI代码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GB16735)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并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也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的有关规定,在车辆首次进口的一个月以前向工作机构备案VIN编制规则(中文、英文或本国文字版本各一份)。

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案VIN编制规则时,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二)和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工作机构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VIN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的10日内,对备案企业提交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机构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VIN备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

VIN编制规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向备案企业出具《VIN编制规则修改通知书》(见附件四),并提出修改建议。

备案企业应按照修改建议对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进行修改,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VIN编制规则一经备案,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改,VIN编制规则备案周期至少为两年,期间可在具体描述项目方面增加新的描述定义。

车辆生产企业新增描述代码的,应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将修改后的VIN编制规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境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车辆产品,可按照车辆产品进口地的规定制定VIN编制规则。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十九条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每一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或非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均应标示VIN。

第二十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按照本办法和经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规定标示该产品的VIN。

第二十一条车辆生产企业在获得工作机构出具的《VIN备案受理通知书》后,方可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二十二条在完整车辆产品或非完整车辆产品上进行后续制造生产时,应保留完整车辆产品或非完整车辆产品原有的VIN,并将原有的VIN完整标示在改装产品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二十三条VIN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VI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VI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机构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分配、变更、撤销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对应WMI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与《WMI证书》、《VIN 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请WMI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工作机构应定期对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

检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改者,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撤销已批准的WMI代号。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二)将本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三)VI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VIN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从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VIN编制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办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