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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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通过整理的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地管理,维护中心交易场所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场地交易的项目和各方当事人的管理、服务。

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评委、行政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人代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供应商)、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心场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心开展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评审)活动的区域和场所,主要包括专家抽取室、开标区、封闭评标区、交易监控室,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制度用于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工作行为,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规范交易各方主体在开标评标现场的行为。

第二章场地预约管理第五条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项目备案后,招标人(中介机构)在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中确定开标时间,发布招标公告。

各科室通过系统分配提供见证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确需延期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重新确定开标时间、发布延期公告。

终止招标、暂停招标的特殊情形,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通过系统提交异常公告并对外发布。

第六条中心场地预约由交易服务科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第七条交易项目场地预约无需提交申请材料,中介机构通过系统完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随意预约场地或变更取消场地预约。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使用或临时取消场地预约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中心说明,说明取消或变更日期及变更场地的原因,交易服务科及时通过中心场地预约系统配合中介机构取消场地预约。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项目业主内控管理,推进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招管〔201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桐招管〔2015〕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村级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1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管委会、迎春商务区管委会,富春江(芦茨)乡村慢生活体验区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二、考核办法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考核分值设置及计算方法。

全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考核分值按照100分计,分解到各个考核项目中(见附表)。

(二)考核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由县招管办和监察局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在当年的12月份组织,并按下列步骤和—1—方法进行:1。

单位自评。

当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实绩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县招管办。

2.现场考核。

县招管办和监察局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看、查、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情况综合汇总。

年终由考核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全年度考核,总得分=(平时抽查总得分÷抽查次数)×40%+年终考核分×60%.三、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分四个方面:平台建设、业务操作、项目管理和创新举措等方面(详见“桐庐县乡镇(街道、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考核记分细则")。

四、附则1。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招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主要依据,同时纳入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2.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米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6(0)8
【摘要】发改委同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印发;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构筑统一规范便民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依规而行推动武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公管办、市发改委等部门座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J], 李安思;邹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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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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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11年07月15日21:00:06 星期五分享到桐庐微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
2.公共事业领域内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社会资源;
3.政府依法利用和管理的国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的公益性、专有的和垄断性的行政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乡镇、街道经依法批准可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小额公共资源范围及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本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八条县建设、国土、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指导、监督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6.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监督室,落实专职人员,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实时监管。

第九条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招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县财政、审计、发改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条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市场操作服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的政策法规,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3.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信息网;
4.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入市资格依法进行核验;
5.整合、使用各类评委专家库;
6.组织实施各类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7.按规定收取交易费用,代收代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8.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统计分析,并报送县招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1.建设总投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
2.勘察、测绘、审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分批、分阶段或者分标段实施,但整体项目累计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集中采购:
1.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即: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拆除、修缮等)。

第十四条经营性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1.有偿使用:资产租金(起拍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有偿转让:资产总额(评估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核准。

交易项目业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七条文件备案。

项目业主提供交易文件(包括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中标公示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审核备案完毕,特殊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备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受理发布信息。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受理交易项目,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报名受理和资格审查。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及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并提交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立专业小组。

项目交易应现场组建专业小组。

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

招标人(业主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经批准后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具备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买受人)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交易确认。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成交确认书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留存。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备案。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合同原件送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现场公证。

涉及土地等稀缺资源、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金额较大的国有资产等社会影响较大且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申请现场公证。

第五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五条县招管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县招管办、县监察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

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县招管办、监察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资源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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