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08〕28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国有(集体)并由其管理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根据属地原则,按照“能进则进、统一管理、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要求,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
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为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并督促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七、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良渚、瓶窑、塘栖应建立相对集中固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建实体平台;其他乡镇(街道)应视条件不断完善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七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第二节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管理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制定、修订和变动应提交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目录所涉及交易项目类别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六)海域使用权交易;(七)海岛使用权交易;(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九)河流资源交易;(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三)政府特许经营;(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项目业主内控管理,推进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招管〔201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桐招管〔2015〕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村级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15〕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管委会、迎春商务区管委会,富春江(芦茨)乡村慢生活体验区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二、考核办法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考核分值设置及计算方法。
全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考核分值按照100分计,分解到各个考核项目中(见附表)。
(二)考核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由县招管办和监察局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招管办会同县监察局在当年的12月份组织,并按下列步骤和—1—方法进行:1。
单位自评。
当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实绩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县招管办。
2.现场考核。
县招管办和监察局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看、查、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情况综合汇总。
年终由考核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全年度考核,总得分=(平时抽查总得分÷抽查次数)×40%+年终考核分×60%.三、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分四个方面:平台建设、业务操作、项目管理和创新举措等方面(详见“桐庐县乡镇(街道、管委会)小额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考核记分细则")。
四、附则1。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招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主要依据,同时纳入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2.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XXX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食堂小店承包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第三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学校(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具体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财科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文.招标人(发包方,下同)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其他形式招标或采购。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区属各级国有企业,区内各村(社区)集体组织,区供销联社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是指纳入《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类别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且项目范围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交易方式(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入围、直接发包和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竞标、入围属于公开交易方式,邀请竞标、直接发包属于非公开交易方式。
1.公开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拍卖等形式。
2.邀请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等形式。
3.入围是指交易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响应人确定入围响应人后,由交易发起人在入围响应人范围内通过直接选定、随机抽签、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人,包括预选供应商等形式。
4.直接发包是指交易发起人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直接确定成交人的交易形式。
5.其他交易方式是指通过“萧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的交易,包括竞价和反拍等形式。
(二)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和形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2)采购类项目。
6.公开竞争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外;(2)采购类项目。
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管理职责1、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2、档案资料应有专人管理,不得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擅自复制等渎职行为。
二、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1、项目档案。
包括交易中心在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和监管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原始记录。
2、其他档案。
包括上级部门、监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交易中心制订的工作条例、制度,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二)归档要求1、按照立卷归档范围,科学整理立卷。
2、归档文件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对象、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4、立卷时应编制好案卷目录。
5、档案的资料,要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
6、档案室接收案卷时,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7、档案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进行交接,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监交,经办人应当签字确认。
8、项目办结后应尽快立卷归档,每年的三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
三、档案利用(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查阅档案应按照以下管理权限执行:1、外部查阅:查阅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镇街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2、内部查阅:中心内部工作人员需要查看档案的,经交易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档案原则上不能带离档案室,因情况特殊,需要复印档案的,必须经镇街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XXX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食堂小店承包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第三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学校(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具体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财科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文。
招标人(发包方,下同)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其他形式招标或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实行邀请招标采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1万元以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学校可自主决定采用何种交易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现场抽签法”;物资和服务采购一般采用“最低价法”。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
第十一条交易项目一般不制定技术标,如项目对技术有较高要求,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关技术承诺,并向投标人提出与项目实际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但不得以资质、技术要求为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申请审批。
招标人向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组织交易活动。
(二)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将交易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发布公告。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备案后,招标人应在校园网站或公开栏中发布招标公告,较大交易项目可同时在教育网或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二次公告,报名单位仍不足3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人可实行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四)报名受理。
凡符合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交易项目报名。
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
(五)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做好会议签到、核验投标人资格、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技术承诺与报价结果记录、确认等环节的工作。
(六)评标。
交易项目评标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
评审小组由招标人组建,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确定3到7人),其中必须要有教师代表。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人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评标报告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和廉政合同。
(九)保存招标活动资料。
第十三条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1.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3.投标文件未密封的;4.投标文件未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第十四条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或者重新进行招标: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审小组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五条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鼓励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般应申请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工程类项目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认真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必须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招标人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工程量变更必须经设计方、招标人同意,造价(交易价)增加50%以上或造价增加10万元(含)以上或交易价增加2万元(含)以上需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决算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交易合同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决算书等材料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进行结算。
结算价款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教育局基财科备案。
第十八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建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交易,或涉嫌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办法2.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公告4.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报名表5.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报告6.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7.廉政合同8.评标小组人员确定及职责9.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规定10.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财务结算制度11.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计制度12.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要求1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流程附件1: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一)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将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发给投标人。
1.成立评审小组。
由招标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审查确定有效标。
开标后由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三类人员资格、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标书为无效标)等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下浮比例不低于该工程预算价的8%)3.计算评标基准价。
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一次算术平均(投标单位多于5家的,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再计算);再对第一次平均值以下(不含平均值)的所有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
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如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绝对值相等,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5.若评审小组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项目成本的,投标单位应交纳低标保证金(中标价的5%)。
(二)现场抽签法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将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等发给投标人。
1.成立评审小组。
由招标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审查确定有效标。
开标后由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三类人员资格等进行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标。
3.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先由有效投标人根据报名顺序抽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取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最低价法1.成立评审小组。
由招标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设立投标控制价。
召开评审小组会议,设定招标控制价,在开标会议上公布。
3.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公开竞价。
所有在招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报价中,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其它(一)询价采购1.成立询价小组。
由招标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
2.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密封方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单一来源采购1.成立谈判小组。
由招标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2.谈判。
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优惠措施等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附件2: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项目联系人项目地址联系电话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是否委托代理是否申请公证投标要求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经办人:领导小组:年月日附件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公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概况投标要求(所需资料)报名时间、地点购买标书时间、地点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投标、开标地点投标保证金要求联系方式备注附件4: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报名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名联系人投标报名时间备注1.投标报名人应如实填写;2.所有资料、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要相符,原件由接受人审查后退还,复印件留存;3.投标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应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