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4.25
•【文号】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
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临时性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拍卖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
1. 拍卖资质管理:拍卖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拍卖资质,合法经营拍卖业务。
拍卖从业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拍卖交易公正:拍卖机构应当确保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干扰交易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并记录交易过程。
3. 拍卖物品管理: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物品进行专业鉴定、保管和展示,并公示相关信息。
如果拍卖物品存在争议,拍卖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拍卖广告宣传管理:拍卖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必须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宣传,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5. 拍卖资金管理: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买卖双方的款项安全,不得挪用或侵占客户的资金。
6. 拍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拍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秩序。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行业管理措施,它能够促使拍卖行业更加规范、透明、有序的发展,并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拍卖协会管理制度

拍卖协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拍卖行业管理工作,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拍卖协会设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主席团:负责决策协会重大事项,指导协会工作,代表协会对外。
2.理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协会日常运行及管理。
3.秘书处:协助主席团、理事会处理会务事务,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
三、会员管理1.会员资格: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机构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2.会员权利:享有协会会议、培训、活动等权益;有权参与协会事务决策。
3.会员义务:履行协会规定,遵守行业准则,维护协会声誉,支持协会工作。
四、拍卖管理1.拍卖资格:拥有行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协会认定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2.拍卖程序:拍卖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拍卖活动,确保信息透明、公平公正。
3.拍卖监督:协会设专员负责监督拍卖程序及服务质量,及时处理投诉。
五、信用管理1.信用评价:协会对会员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对信用较差者可采取限制措施。
2.信用记录: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记录其拍卖行为和信用状况,供参考及监督。
3.信用惩罚:对信用不良者可采取停权、降级、罚款等处罚措施,严重者开除会员。
六、培训管理1.培训内容:协会定期组织会员进行拍卖规则、市场动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考核:定期组织会员进行考核,评定其专业水平,提高拍卖水平。
3.培训督导:设专员对培训过程及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及实效。
七、经费管理1.会费收取: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费,保障协会正常运行及发展。
2.资金运用:对协会资金进行合理运用,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经费安全。
3.经费公开: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八、纠纷处理1.调解原则:协会设专员负责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
2.调解程序:根据纠纷情况,协会制定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享有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
2.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舞弊、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程序
1. 公示交易信息: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
2. 投标/报价/竞选: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书、报价单或参与竞选。
3.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4. 签订合同:成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五、交易监督
1. 监督机构: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2. 投诉处理:接受各方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
2. 涉及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经机构审定。
以上内容为格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档,总字数超过1200字,如需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内容,请指示。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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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2023年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拍卖行业是指拍卖机构、拍卖人、拍卖参与者等相关主体参与的交易活动。
拍卖行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三条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拍卖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拍卖人的资质要求以及拍卖参与者的权益保护等。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拍卖机构是指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的机构。
拍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合规开展拍卖业务,并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拍卖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合规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二)拥有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满足拍卖活动的需要;(三)拥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师、评估师等;(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合法、公开、公平和安全。
第六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经营报告和信息。
第七条主管部门对拍卖机构的备案登记应当进行审查,并可进行实地检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资质、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保证备案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运营,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其备案登记信息。
第十条拍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申请退出拍卖行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拍卖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拍卖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拍卖规则和参与条件,明确拍卖物品的信息和成交方式。
第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公布拍卖物品的评估结果和拍卖规则,确保参与者有充分的信息和选择的权利。
第十四条拍卖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拍卖规则进行拍卖活动,不能违反规则或利用拍卖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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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独立运行。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省级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
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服务等服务。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都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级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相关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共享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政府信息,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已经登记注册,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信用信息库,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交换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对接,实现专家资源互认共享。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选择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履责。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监管事项中,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开展交易活动前应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入库审核,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预警监测和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经核查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及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满足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