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及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依法进行采购供应商、施工队伍、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择优、优质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包括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需求发布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需求方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公告发布,包括采购标的、采购数量、交易时间、资格条件、报名条件等。
第六条投标报名是指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意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需求发布方表达,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第七条资格预审是指需求发布方对报名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是指需求发布方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企业信用情况、业绩、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公开评标是指需求发布方组织评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最终中标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的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发布、报名、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公示等功能,并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投标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下列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战略性的资源:(一)土地、海域、矿藏、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二)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四)政府采购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统一的信息发布、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包括:(一)交易主体;(二)交易代理人;(三)中介服务机构;(四)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
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交易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项目立项;(二)信息发布;(三)报名、资格审查;(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六)履约监督;(七)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二条交易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县、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推动、统一平台、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综合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全市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及“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六)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市公管办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对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五)统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七)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采购、拍卖等。
第三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公共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共交易活动;(二)维护公共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三)提供公共交易活动的相关服务;(四)协助监管机构对公共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共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交易程序与规则第八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与审批;(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四)接收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五)开标、评标或者评审;(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七)签订合同;(八)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九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招标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情况,公告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二)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的提交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符合规定;(三)开标、评标或者评审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评标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抽取、保密、回避等应当符合规定;(四)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五)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交易机构、交易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DOC)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采购过程中所使用的信息优化和透明化的交易平台。
这种交易平台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增援机构、供应商和公众参与者组成。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指导。
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过程、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详细描述。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条例》该法律规定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管理要求。
该法律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公正性,提高了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督水平。
它还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暂行条例》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标准和程序。
这部法律使公众能够轻松地访问政府采购信息,并确保供应商的机会公平和平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确保了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对投标人的资格、招标规划、评标以及中标合同的履行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处理程序。
它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防止他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遭受损害。
该法律还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以便有助于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质量条例》该法律规定了对供应商和供应品质量的监督要求。
它包括供应商的良品率、合格率,供应品的成果质量等方面。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供应商的备件、维护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和管理。
地方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 各省市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不同的省市都会发布它们自己的采购条例,以便适应本地采购市场的需要。
这些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一般包括政府采购的目的、原则,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招标投标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标准,质量标准,成交价格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等。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有哪些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共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网络交易等各类交易形式。
第三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监督和管理公共交易活动,加强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在进行公共交易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息,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产地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交易主体在进行价格标示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设置虚假原价或虚假促销价,不得变相哄抬价格。
第九条交易主体在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夸张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交易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实施强迫交易、欺诈交易、不当干预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伪劣商品或提供不合格服务。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三章交易监管措施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垄断,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价格虚高或虚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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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10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2006年4月1日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国家主席令第74号
2008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6号
1986年10月1日
(1996年8月29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
1999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
1998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3号
2003年3月1日
二、行政法规
工程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13号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
2004年7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0号
1993年12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
2008年8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六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7号
1987年1月1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4号
1991年4月9日
(2012年8月31最新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4号
2007年6月1日
国家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2号
1994年7月1日
(2013年12月28最新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6号
1998年3月1日
(2011年4月22日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2年2月1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
3、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9号
2003年9月1日(2007年8月26日修订)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93号
2000年9月25日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2号
1995年1月1日(2006年2月28日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5年9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
1995年1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订)
1990年10月1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新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7年5月9日(2010年6月25日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92号
1998年5月1日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汇总表
法律法规或规定名称
发布机关或批准机关
文件编号
颁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行日期
备注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000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
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84号
1995年9月23日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年10月1日
国土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6号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0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1号
1993年9月1日(2000年7月8日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0号
1995年10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8号
2005年4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1997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号
2009年5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号
2004年7月1日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