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11、用车范围:主任、付主任、科长下乡或到外地开会、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病重或婚、丧、嫁、娶。
其它情况一般不安排用车。
特殊情况必须用车者,须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
2、司机出车要经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办公室要建立出车台账,司机出车归来后,要将所到地点和行驶里程如实汇报,做到一天一登记。
出远门当天回不来的,回来后次日向主管车辆的办公室主任汇报。
不经批准,司机不准私自出车或开车回家。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私自出车司机的责任。
3、司机出车要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单一清,严禁无单加油,凡不经批准加油的,办公室不补加油单。
办公室要每月5号前把购油和每辆车的用油及行车程报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机关内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车者,必须头一天向办公室挂号,要说明用车原因和所到单位,事前没有说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要提前写出修预算交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与财务科共同到维修单位接洽修理,以现金形式及时结清。
司机要按预算,把替换下来的旧件交办公室。
每辆车的维修开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强车辆养护工作,司机要保证行车安全,保持车内外清洁,车内不准吸烟。
出车时严禁用酒,发现出车用酒和车内吸烟及卫生问题,要提出批评并对司机和当事人处20元罚款。
车辆管理制度2一、办公室应承担站内车辆调度、安全管理、维修、保险及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二、制定、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业务科室使用车辆时,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依据工作轻重缓急情况全面平衡派车。
四、私人用车及职工家属因事故或病情需要使用车辆时,需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停放车辆应在规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其他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和购买部件,必须经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实施。
小型维护保养需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而大型维护和部件采购需要处长批准。
车辆一致性证书COC培训资料08版实施规则

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人才、一流的装备
背景介绍(续)
根据上述规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有一 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 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按CNCA-02C-023:2019/A2和CNCA02C-023:2019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换 证) ■ 第二种情况:工厂已获证,2019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 证车型。 ■ 第三种情况:新工厂。
第三种情况——新工厂
要求
内容
包括制作车辆一致性证书 相关资料
完成时间
认证完成前提交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 审查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 确认试验方案后 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 实施 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 一般在试验合格 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 后进行 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 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人才、一流的装备
车辆一致性证书介绍
4、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初次认证时,企业应将全部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 后使用。
4.2 每次认证变更时,企业须提交本次认证变更涉及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范 围和新证书开始使用时间的正式说明,并将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 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
3、怎样制作一致性证书(续)—— How
3.1 车辆总体信息的组成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A ——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7位字母和数字组合);
B ——为车型系列代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由企业定 义,并与附件2附录1中有关内容一致,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 号不得重复使用);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CMVRA01-01,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10认证收费15
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1-雪佛兰Chevrolet ;B-宝马BMW ;M-现代Hyundai;2-庞蒂亚克Pontiac ;B-道奇Dodge ;M-三菱Mitsubishi;3-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 ;C-克莱斯勒Chrysler ;M-水星Mercury;4-别克Buick ;D-梅赛德斯Mercedes ;N-英菲尼迪Infiniti;5-庞蒂亚克Pontiac ;E-鹰牌Eagle ;N-日产Nissan;6-凯迪拉克Cadillac ;F-福特Ford ;P-普利茅斯Plymouth;7-通用加拿大GM Canada ;G-通用GeneralMotors ;S-斯巴鲁Subaru;8-土星Saturn ;G-铃木Suzuki ;T-雷克萨斯Lexus;8-五十铃Isuzu ;H-讴歌Acura ;T-丰田Toyota;A-阿尔法罗密欧Alfa Romeo ;H-本田Honda ;V-大众Volkswagen;A-奥迪Audi ;J-吉普Jeep ;V-沃尔沃Volvo;A-捷豹Jaguar ;L-大宇Daewoo ;Y-马自达Mazda;L-林肯Lincoln ;Z-福特Ford;Z-马自达Mazda;G=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别克Buick,凯迪拉克Cadillac,雪佛兰Chevrolet,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庞蒂亚克Pontiac,土星Saturn。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TRU/WAU 奥迪Audi;1YV/JM1 马自达Mazda;4US/WBA/WBS 宝马BMW ;WDB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 Benz;2HM/KMH 现代Hyundai ;VF3 标志Peugeot;SAJ 捷豹Jaguar ;WP0 保时捷Porsche;SAL 路虎Land Rover ;YK1/YS3 萨博Saab;YV1 沃尔沃Volvo。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间: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获证后监督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2.1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i)整车整备质量;(ii)允许最大总质量;(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并且(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4.1.1)发生变化;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6)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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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WMI申请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
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WMI申请材料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客观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现场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工作组。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人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一般由2至4人组成。
(二)初次现场审查工作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初次现场审查时间。
初次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见附件四,以下简称《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
初次现场审查时,关于生产设备、检验能力、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如下:1.对于重要零部件(范围至少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附件三所列的内容),当企业自行生产时,应当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如属采购产品,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进货检验设备,或按合理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关键总成的供方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当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审查组可到供方进行现场验证。
2.企业必备的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
3.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或《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依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当时可部分参照企业标准),若无与之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则依据企业标准。
(三)初次现场审查结果评定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考核合格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的第1至11项进行评分及判定。
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第1至8项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360分(总分值的60%)、第1至8项任一子项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子项分值的50%的,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
否则,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四)初次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审查组在初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初次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
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
当初次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
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
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第十三条 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增加或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或生产后的30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WMI 变更申请及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与条件变化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第八条所列文件在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经工作机构确认,不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手续;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与申请企业协商,单独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或结合现场监督审查或其他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企业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
(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机构经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三)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评定审查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审查结论。
(四)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审查组在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企业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7.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
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
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
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现场监督审查第十九条 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持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时的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 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WMI证书的企业,下同)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包括建立VIN档案和数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
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VIN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VIN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缩短监督检查周期。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出现VIN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作机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二)生产一致性审查;(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四)企业使用WMI与《WMI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 (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VIN与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符合性;(六)企业建立VIN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