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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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电动汽车充电的需求,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充电标准。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同的充电接口而造成的不便,同时也能提高充电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制定充电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尽量减少用户等待充电的时间,并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性。

我们需要在城市和高速公路等重要区域建设充电桩。

在城市中,可以在停车场、商业区和居民小区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满足人们日常充电的需求。

在高速公路上,可以在服务区和加油站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便长途驾驶的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充电需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充电桩的覆盖范围和使用率。

我们还需要建设充电站。

充电站是指配备有多个充电桩的设施,可以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站一般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方便大量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建设充电站时,应考虑到充电桩的数量和功率,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充电需求。

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充电服务体系。

这包括充电支付系统、充电预约系统和充电运营管理系统等。

充电支付系统可以让用户方便地支付充电费用,并提供电子发票等服务。

充电预约系统可以让用户提前预约充电桩,以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可以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充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需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充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测和统计,以便及时调整充电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这将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将提高人们对电动汽车的使用信心和便利度。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备案号:J×××-20**DB市工程建设标准DBJ×××-20**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charg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

在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共分7个章节,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

本规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在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4,6;传真:7,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长安新能源汽车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录1 总则 02 术语 (1)3 充电设备 (3)3.1 一般规定 (3)3.2 非车载充电机 (3)3.3 交流充电桩 (5)4 建筑 (6)4.1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6)4.2 充电设备布置 (7)5 供配电系统 (11)5.1 一般规定 (11)5.2 负荷分级 (11)5.3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12)5.4 低压配电 (15)6 监控及通信系统 (18)6.1 系统构成 (18)6.2 监控系统 (19)6.3 通信系统 (22)7 建筑设备 (23)7.1 给排水 (23)7.2 通风与空气调节 (23)7.3 电气 (23)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26)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27)本规用词说明 (28)引用标准名录 (2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Charging equipment (3)3.1 General requireements (3)3.2 Off-board charger (3)3.3 AC charging spot (4)4 Building (6)4.1 Parking spac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6)4.2 Charging equipment layout (7)5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0)5.1 General requireements (10)5.2 Load classification (10)5.3 Power supply and 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 (10)5.4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13)6 Monitor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16)6.1 System structure (16)6.2 Monitoring system (16)6.3 Communication system (19)7 Construction equipment (20)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0)7.2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20)7.3 Electric (20)Appendix A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off-board charger (26)Appendix B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AC charging spot (2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5)1.0.1 为统一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的技术要求,规其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说明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说明

征求稿说明《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6个部分,分别为基本原则、建设方式、选址布局、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基本原则。

按照“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尊重居民意愿,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全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建设方式。

采用两种建设方式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于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列入改造内容同步建设;对于未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居住小区,由所在街道(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经科学选址布局、征求居民意见,通过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形式配建,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选址布局。

规定了既有居住小区配建集中充电设施的总平布局,参照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3904-2020),并符合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由所在街道(镇)召集规划、住建、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四)职责分工。

对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住建、发改、公安、资规、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在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五)实施程序。

按照“需求调研、优选企业、编制方案、公示公开、签订协议、施工建设、检查验收、资料留存”八个步骤,对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流程进行了规范。

(六)管理要求。

为加强充电设施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管理,明确了属地政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了有效期。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气设计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气设计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气设计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动汽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动汽车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推广电动汽车需要充电设施的支持。

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民用建筑需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在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电负荷评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设计,需要首先进行用电负荷评估。

用电负荷评估是衡量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的重要指标。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的大小,取决于充电设施的功率和使用频率。

一般来说,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很小,但是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电气设计。

二、充电设施类型的选择在进行电气设计时,需要考虑充电设施类型,充电设施类型的不同会影响电气设计方案的选用。

目前充电设施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交流充电、直流快充和无线充电。

交流充电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充满电,功率较小,但适用于长时间停放的充电。

直流快充能快速充满电,但是功率较大,要求充电设施在更大的电流下工作。

无线充电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能够实现免除线束连接和操作等方便优点。

三、设计充电设施供电方案在充电设施的供电方案设计中,需要考虑充电设施的电源,电源的选择应合理,不应过负载,同时考虑电源的可靠性和适应性。

一般来说,可以使用220V或者380V的交流电源进行充电。

对于大功率的充电设施,使用380V更为合适。

四、电缆设计在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需要合理设计电缆线路,包括导线截面大小、电缆长度、电缆材质等方面。

电缆线路设计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安全因素,确保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五、接地和防雷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设计中,接地和防雷也是非常重要的。

合理的接地能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雷措施能够减小雷击风险,从而保护设施不受损坏。

六、安全措施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设计中,安全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电气短路、过电压、过电流等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减小安全隐患。

总之,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设计涉及多个方面。

2017甬 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2017甬 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2017 甬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03-05 发布2017-05-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的文件精神,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国家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宁波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8 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等。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 (6)5供电与配电 (11)6配电线路 (13)7 计量 (14)8 相关要求 (15)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与设计,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专用桩和公共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

1.0.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 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可以正常运行,充电设备室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值班温度5℃。

监控室温度
及湿度控制要求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11516.2-2010)执行。

6.2.2为满足建筑节能以及室内声环境要求,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
低噪声通风装置。

6.2.3实践证明,对于需要排除余热的场所,自然通风是一种效果良好、经济可
靠的通风方式。

因此在通风设计时,首先应考虑自然通风。

只有在自然通风不能
排出设备全部发热量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才采用机械
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要求
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为防止室外污秽的空气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
滤器,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对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0。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不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1.2充电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3充电设备应选用获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1.4充电设施应能提供安全的电动汽车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1.5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1.6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备进行管理,平台要求应满足4.5节的规定。

1.7充电设施应采用有序充电方式进行管理。

1.8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

2充电设备要求2.1充电设备应能够实时接收并快速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指令或措施,机动调整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实现有序充电。

2.2充电设备应具备即时启动充电、定时启动充电、唤醒车辆、调节功率、停止充电等功能,支持本地和远程两种控制方式。

2.3充电设备应具备本机异常检测功能,并能够将异常情况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2.4充电设备应具备将本机的充电电流、电压、功率及充电业务数据(如充电开始和停止事件)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的功能。

2.5充电设备应具备过压、欠压、过电流和短路保护等监测功能,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事件、通信故障等进行识别、记录,并上传至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2.6充电设备应响应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响应时间应W60s。

2.7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协议除应将GB/T27930-2015标准中规定的必选字段上传外,还应包含如下字段:车辆识别码(VlN)、最低单体动力蓄电池电压及编号、电池加热状态、电池冷却状态、电池内阻、电池容量、车辆公告型号。

DB33-1121-2016《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20160501实施

DB33-1121-2016《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20160501实施

DB备案号:JXXXX-201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121-2016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Code for 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facilities of Civil buildings2016-XX -XX 发布 2016-05-01 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Code for 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facilities of Civil buildingsDB33/1121-2016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6年XX月XX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 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的方针政策,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电动汽车的使用、发展现状及相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充电设施配置;5 电气设计;6 建筑与通风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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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20**DB市工程建设标准DBJ×××-20**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charg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

在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共分7个章节,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

本规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在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4,6;传真:7,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长安新能源汽车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录1 总则 02 术语 (1)3 充电设备 (3)3.1 一般规定 (3)3.2 非车载充电机 (3)3.3 交流充电桩 (5)4 建筑 (6)4.1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6)4.2 充电设备布置 (7)5 供配电系统 (11)5.1 一般规定 (11)5.2 负荷分级 (11)5.3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12)5.4 低压配电 (15)6 监控及通信系统 (18)6.1 系统构成 (18)6.2 监控系统 (19)6.3 通信系统 (22)7 建筑设备 (23)7.1 给排水 (23)7.2 通风与空气调节 (23)7.3 电气 (23)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26)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27)本规用词说明 (28)引用标准名录 (2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Charging equipment (3)3.1 General requireements (3)3.2 Off-board charger (3)3.3 AC charging spot (4)4 Building (6)4.1 Parking spac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6)4.2 Charging equipment layout (7)5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0)5.1 General requireements (10)5.2 Load classification (10)5.3 Power supply and electric energy measurement (10)5.4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13)6 Monitor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16)6.1 System structure (16)6.2 Monitoring system (16)6.3 Communication system (19)7 Construction equipment (20)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0)7.2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20)7.3 Electric (20)Appendix A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off-board charger (26)Appendix B Technical parameters for AC charging spot (2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5)1.0.1 为统一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的技术要求,规其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重要的载体,其普及率、实用性和互换性直接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为规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配置,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本规,为充电设施设计提供技术保障。

1.0.2 本规适用于地区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

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可参照本规执行。

条文说明: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

1.0.3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 (EV)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条文说明: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汽车。

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条中“电动汽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式电动汽车。

2.0.2 电动汽车停车位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2.0.3 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4 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5 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6 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7 供电监控系统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8 安防监控系统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进行安全防监控(包括对站外重要区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的系统。

3 充电设备3.1 一般规定3.1.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机传输给电动汽车。

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使用,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险。

3.1.2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3.2 非车载充电机3.2.1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围宜优先从下列三个等级中选择:150V ~350V ,300V ~500V ,450V ~700V 。

3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根据下式计算:cm u r U nK U (3.2.1)式中:r U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单位为V ;n —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u K —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一般取1.0~1.1;cm U —单体电池最高电压,单位为V 。

4 宜从电压优选围中选择一组最高电压略大于r U 的等级确定为充电机直流输出电压围。

3.2.2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下列值:10A 、20A 、50A 、100A 、160A 、200A 、315A 、400A 、(500A )。

3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根据下式计算:m c r I K I (3.2.2)式中:r I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单位为A ;c K —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一般取1.0~1.25;m I —电动汽车蓄电池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单位为A 。

4 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略大于r I 的数值确定为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3.2.3 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功能:1 充电机应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BMS )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

2 充电机应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3 充电机应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

充电机应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

充电机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4 充电机应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以便对充电机参数进行设定。

5 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6 充电机应具备本地和远方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

7 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8 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区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区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3.2.4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

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机,充电接口应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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