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品质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答:卖方最多交105公吨,最少交95公吨;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要按合同价格作价;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家应该少交;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和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的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地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我公司应与买方交涉,坚持仅就品质不符负责;对于海关要求,由买方处理;买方有责任提货,并对货物保全,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下,买方应付货款确认质量问题后,部分折价;否则全额、变质商品处理费;卖方可考虑承担仓储费;运输案例分析: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船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那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包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3、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方同时也以相同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 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事件发生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有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方将发运给B、C 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4、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仓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要求进行赔偿;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因为以CIF条件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只要卖方在装船后,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因而,船方擅自转运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6、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货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棉花部分受损,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货物的五个集装箱,其中一个集装箱共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1. 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支付1、我国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够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后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银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国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后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2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有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月份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5、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 银行处理的方法是否合适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7、A与B两家视频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考前必看1. P1812.P1863.P2054.P2135.P2306.P2427.P2468.P2679.P28110.P28511.P29512.P29613.P30814.P313以上是课本上的,以下是从真题中挑选出的和课本上有不同切入点的案例分析。
15.2010年10月全国卷 44题4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某月10日对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2日接到对方回电:“你10日电收到,请降价20%,即复。
”我方在14日回复对方:“不同意降价,买否即复。
”对方在16日又来电称:“同意按你方原价成交,信用证随后即到,请及时备货。
”这时,我方接到信息,该商品近期将大幅涨价,因此,我方不太愿意按原价售货。
请分析说明,我方不按原价售货构成违约吗?为什么?16.2011年4月山东卷 39题39. 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再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向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请分析此哪里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17.2011年7月山东卷 39题39.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之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问题,通知银行停止使用第一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
请问: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为什么?18. 2012年4月山东卷 39题39. 国外一家毛哟公司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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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熟记课本案例: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
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
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为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所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
(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
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4.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
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答: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
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行为。
(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答:我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方法是: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二是选择守信的客户;三是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
5.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方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为了偿付。
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答: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
因此,在本安可,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6.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拉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中文应该如何处理为好?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
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7.国外客户开来一份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我出口公司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
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答:开证银行对议付银行凭该信用证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不得拒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撤销信用证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等当事人而可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行对办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和议付,则仍然须负责偿付。
故此,本例已由议付行在接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前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开证行仍需向议付行偿付。
8.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
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现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等开证行无办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9.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与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
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赔偿要求。
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
(3)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就布何方负担?答: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
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
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
因此本案中:(1)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丙。
(2)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
(3)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丙向出口商甲支付相应赔偿。
10、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月-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月-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
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
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到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答: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货物连续分批分期装运,或者定期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或一期未按时装运,则以后各批均不得继续装运。
包括已过期装运的该批货物既不能延期装运,也不能在下批中补充。
因此,本案中,开证银行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除非开证人同意悠入信用证并通知银行办理者,开证行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
至于出口人是否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获得继续交货的权利,这同银行无关,只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问题。
11.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份。
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
问:中方应如何对待?答: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他地区购买。
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备货。
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
阿方应如期履约。
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向阿商提出索赔。
1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答:在这种情况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即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