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
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为了规范审核员的行为举止、加强审核员的管理、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审核员。
二、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度的需求:明确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必要性。
2.制定草案: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研究和修订草案。
3.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人员征求建议和意见。
4.讨论修改:在公司内部开展讨论,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施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施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四、审核员管理制度的内容
1.制度名称:审核员管理制度。
2.制度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审核员。
3.目的:明确审核员的管理规范,加强审核工作的管理。
4.内容:
(1)审核员的职责及义务;
(2)审核员的权利;
(3)审核员的行为准则;
(4)审核员的流程和规范。
5.责任主体:公司的审核部门和审核员。
6.执行程序:审核员应按照流程执行审核任务。
7.责任追究: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审核员应当进行纪律处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制度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审核员的管理,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同时,待制定完善后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并正式施行。
审核员管理制度范文

审核员管理制度范文审核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审核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特制定本证明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审核员。
第三条审核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规范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为审核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审核员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审核员的工作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审核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审核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熟悉审核程序和方法。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审核员:(一)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二)终身病人或严重疾病患者。
(三)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审核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和讲座,不定期进行自我学习和知识更新。
第三章审核员的职责第九条审核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二)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四)及时向上级汇报审核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五)保守公司和申请人之间的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核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时间的统一和效率。
第十一条审核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相悖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有权要求审核员参加外部的职业考试或认证,以提高审核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审核工作的流程第十三条审核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审核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二)审核员初步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审核员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四)审核员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和判断。
(五)审核员向上级报告审核结果。
(六)审核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员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核程序和方法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和操作。
审计审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审核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审计审核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审计审核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审计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审计审核工作的真实、公正、合法。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审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审计审核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审计审核业务;3.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4. 通过公司组织的审计审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审计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1. 依法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项目进行审计审核,确保审计审核工作真实、公正、合法;2. 负责编制审计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审核工作;3. 对审计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4.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审计审核人员的权限:1. 调查取证权:在审计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凭证等;2. 监督检查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监督检查;3. 整改建议权:对审计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4. 汇报建议权:对审计审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有权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审计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审计审核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能力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工作质量等;2. 工作态度考核:包括责任心、敬业精神、团队合作等;3. 工作实绩考核:包括完成任务情况、发现问题数量、整改效果等。
审核员管理规定-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五条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有不少于三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三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第八条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第九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二)考核结果称职;(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内部审核从而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满足用人单位对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用人单位内部或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经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资格。
第三条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评审、备案等管理。
第四条内审员培训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统编教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程》。
第五条内审员考试试题库由培训机构建立,安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将有关结果报安注委批准;安注委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内审员资格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证书。
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加盖安注委办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a) 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b)从事2年以上(含2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实践;c) 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d)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e)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八条内审员资格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a)个人申请。
参加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并需填写规定的内审员报名申请表;b)按照内审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c)由培训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申请内审员备案;d)安注委办公室与培训机构颁发内审员统一资格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安注委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审核员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审核员服务能力,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审核员和审核工作。
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编制委员会。
编制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安全环保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或经理助理任组长。
2.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
编制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并在制度制定前进行讨论和研究。
3.制订初稿。
编制委员会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讨论结果,制订审核员管理制度的初稿。
4.内部讨论和修订。
由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内部讨论和修订,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审批和发布。
经总经理或经理助理审批,正式发布并实施。
各项制度具体内容:制度名称:审核员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审核员和审核工作。
目的: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审核员服务能力,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内容:1.审核员的职责和权限(1)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准确、真实、完整。
(2)审核员有权要求审核对象提供必需的材料,否则审核对象应对此次审核承担全部责任。
2.审核员的表现要求(1)审核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学历、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2)审核员应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审核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3)审核员应积极主动,具备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审核流程和程序(1)审核员应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过程清晰、顺畅。
(2)审核员应根据审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对审核内容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4.违规行为处理(1)审核员如存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2)审核员违规行为包括:放弃相关审核工作、审核记录不实、泄露机密信息等。
责任主体:所有审核员、审核工作相关人员。
执行程序:按照审核流程和程序进行审核。
责任追究:对于审核员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4)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审核工作的规范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审核人员是指机构或组织内被指派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具备丰富的审核经验;
3. 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心。
第四条审核人员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
2. 执行审核任务,进行审核活动;
3. 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价和报告;
4. 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 参与审核培训和学习。
第五条审核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具备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参与或纵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保守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审核对象的商业秘密;
3. 尊重和维护审核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利益;
4. 不得接受或允许他人给予的任何贿赂、礼品或其他非法
利益;
5. 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审核报告和结论。
第六条审核人员的任职和退出应按照机构或组织的相关规
定进行。
第七条审核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审核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
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审核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其审核人员资格。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机构或组织负责审核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系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审核质量,保障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系审核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体系审核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体系审核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审核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的考核激励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体系审核员的基本义务第六条体系审核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审核准备工作,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体系审核员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不得受被审核单位或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对审核对象进行审核。
第八条体系审核员应当对审核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对待,及时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体系审核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条体系审核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体系审核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管理制度,明确审核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体系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审核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审核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的考核考察机制,定期对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四章体系审核员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体系审核员,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审核工作不力、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体系审核员,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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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办法实施的主管机关。
各审核机构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资格
第四条审核员证书类别分为A、B二类,等级分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持有A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资格;持有B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资格。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相应质
量体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四章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考试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A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二)B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船员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
(四)、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审核机构提出,并分
别填写《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经主管机关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完成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见习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初次审核或再有效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相应类别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一条高级审核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章第七条(一)的条件,同时具有不少于5次与所持审核员证书类别对应的审核经历;
(二)具有不少于5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3年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的B类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见习审核,经审核组考核称职,可申请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经主管机关审查后可为其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
第十三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主管机关定期公布审核员名单。
第四章注册和再有效
第十四条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再有效注册二种方式。
第十五条审核员注册由所在辖区审核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初次取得审核员证书者,审核机构应对其进行初次注册。
初次注册的日期为证书签发的日期
第十七条审核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申请再有效注册,除非满足第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证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满足以下条件,审核机构可为审核员进行再有效注册:
(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称职;
(三)参加再有效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申请再有效注册者应向辖区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员证书;
(二)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条审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主管机关报送审核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审核机构在审核员证书“注册登记”栏内进行注册,加盖注册章。
注册的审核员证书可自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相应展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审核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机构可保留其注册资格五年,五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章调派(邀请)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见习审核员可被调派参加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员的调派由主管机关负责,主管机关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四条船员教育和培训审核员的调派(邀请),由审核机构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由三或五名的奇数审核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一人担任秘书。
审核组还可包括一至二名见习审核员。
第二十六条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邀请)函》三天内回复调派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核员调用原则:
(一)根据审核种类、被审核单位的规模等相关因素确定审核组的组成及人数;
(二)考虑审核员的专长和能力搭配;
(三)执行回避制度;
(四)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二次担任同一被审单位的审核组长。
第六章审核组
第二十八条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对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和配合,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客观、公证的现场观察(询问、察看记录等方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清楚地提出不合格项;
(四)向审核机构提交是否满足要求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全体成员均需经过考核。
审核组长负责对各位审核员的考核,并根据各位审核员的实际表现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负责对审核组长的考核。
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等有关情况对组长进行考核,并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无任何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邀请)函》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长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审核纪律或被审核单位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可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
2、《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
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4、《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5、《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
6、《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管理机构的审核)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A类)填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B类)填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我局决定对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年月日至日(审核员于日报到),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审核组,担任审核员(组
长),望予以支持。
请通知该同志于年月日前将抵达的航班或车次、船
期告知被审核单位。
联系人:电话:
传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请于年月日前通知我局。
联系人:电话:
传真:该同志审核期间差旅、食宿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支付。
审核期间要求着装整齐,请通知该同志自备衬衣、领带。
海事局
年月日
注:(1)、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审核使用《审核员邀请函》。
(2)、对船员管理机构审核使用《审核员商调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
审核编号:
注:(1). 本表格由审核机构制定;(2). 审核编号由主管机关核准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安排方案
审核编号:
注:(1). 本表格由主管机关制定;(2). 审核编号由主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