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人权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最新【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人权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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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主体:人的个体和群体,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和国际人权。
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2.人权的客体: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3.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
4.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人权的层次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
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第一部分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单2017.1}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
【考点】刑法的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说来具有3种机能:规制机能即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人民、社会、国家的法益的作用。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1:1.简述刑法的机能(和任务)。
”{单2017.2}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B。
【考点】空间效力。
【解析】保护管辖权▲记忆:领域外、外国人、原则不追究。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复习考点:刑法的渊源、解释、原则、空间效力。
”2017年《法硕6套卷》第32页卷3单选第15题——同考点★★,点击查看{单2017.3}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B。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2017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7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1、债权属于( )A.公权利B.对人权C.对世权D.绝对权2、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 )A.事件B.物质财富C.精神财富D.法律权利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表现为( )A.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B.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力量源泉C.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原则D.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4、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 )A.法律法规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以下诸项中,关于法学产生和特征的正确描述是( )A.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有法就有了法学B.法学是超阶级的、超政治的C.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是法学产生的标志D.法学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6、关于公、私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私法的划分是普通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方法B.罗马法学家帕比尼安首先提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C.公法一般是指宪法、行政法、民法和程序法D.私法包括商法7、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 )A.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载体B.一个法律规范就等于一个法律条文C.一个法律规范不能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8、以下法典中,突出地反映法律社会化精神的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英国宪法D.美国宪法9、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是靠( )A.社会舆论B.领导的威信C.自觉遵守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10、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 ( )A.国内法和国际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 一般法和特别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1、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适用法律时( )A.就不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B.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C 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D.法律应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12、美国的法属于( )A.法典法系B.罗马一一日耳曼法系C.大陆法系D.英美法系13、法的本质是()决定的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C 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D.执政党的意志14、甲是法学院教授.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
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事前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预防犯罪。
保障机能主要强调保障人权,即类似于罪刑法定原则。
保护机能是指保护法益的功能。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
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C题干中唯一与中国联系的信息是犯罪人刘某为中国人,因此只可能适用属人原则。
致人重伤不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
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A甲构成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乙构成逃税罪,但是逃税罪可以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第201条)也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第204 条),所以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题意不是很清楚)但这两种犯罪都是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丁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4.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溺水死亡【答案】DAB 选项中甲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因果关系;C 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而且介入因素对结果具有较大原因力情况下,应认定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 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1.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2}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3}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4}4.甲影楼为乙拍摄婚纱照,后擅自将乙的婚纱照卖给丙杂志社做封面,乙得知后,与甲和丙交涉未果,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与乙的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B.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C.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5}5.“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B.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C.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D.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定,自由便荡然无存{6}6.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B.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C.提升司法公信力升必须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7}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
人格权 法硕概念

人格权法硕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且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2.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即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3.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4.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对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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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人权
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5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
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
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此外。
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
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
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要求。
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
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限制。
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
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此外,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
因此,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二、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人权入宪,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宣示: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在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上,新的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这一规定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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