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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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7.06
【实施日期】198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6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在我省贯彻实施这一办法,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我省将根据实施能力,逐步实行分期分批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计量局(或标准计量局,以下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陕西省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即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二、县级以上计量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计量授权按省计量局制定的《陕西省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县级以上计量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必须配备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

配备此项设施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使用本省实行强制检定目录所列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所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报当地县(市、区)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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