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
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1•【文号】国质检量函[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根据总局2007年工作安排,决定在2006年强检计量器具建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目标通过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一是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建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二是要实现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动态化管理,既要实现对已建档计量器具的信息更新,还要定期将新增计量器具的信息及时添加到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中去;三是要通过建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切实提高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受检率,推动强制检定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二、建档范围和建档模式本次建档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在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建档采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技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模式。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建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制定具体的建档实施方案,明确负责建档的技术机构,监督检查建档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建档的技术机构及时上传和更新相关建档数据,分析和总结建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建立动态档案的更新和管理制度等。
技术机构负责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具体建立、档案数据的上传和更新等。
三、具体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定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建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建档工作的目标要求,建立必要的奖惩考核措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闽质监〔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
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渝质监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发〔2007〕171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检测中心,各计量授权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推进我市计量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有效共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251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建档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开展强检计量器具建档工作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又一项具体举措,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一是摸清辖区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建立强检计量器具明细档案;二是实现对强检计量器具档案的动态管理,既实现对已建档信息的更新,又要定期将新增计量器具信息及时添加到档案中去;三是通过建立强检计量器具档案,实现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间的信息共享,进一步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推动强检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二、建档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在用的强检器具。
三、工作模式建档工作主要采取“谁检定谁建档”的模式,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的责任分别如下:(一)市局负责对建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制定建档实施方案,明确负责建档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监督检查建档工作的开展情况;(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强检器具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技术机构建立档案,并督促技术机构及时上传和更新相关建档数据;(三)各计量技术机构(授权机构)负责强检器具档案的具体建立、档案数据的上传和更新,分析和总结建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建立动态档案的更新和管理制度等。
国家规定强检的计量器具定期与计量...

行政后勤管理制度院办公室工作制度1 安排各种行政会议,负责会议记录以及文件、报告、计划、总结等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印发,并督促检查执行,及时向院长汇报情况。
做好职能科室的沟通联系工作。
2 做好来访、参观等接待工作,做到安排周密、妥当、热情。
3 做好行政类文件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收回、催办、归档及保管工作,针对文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对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通知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请示办理意见。
4 组织文件的打印装订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字迹清楚,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5 搞好档案室车辆的管理,适时安排医院总值班工作。
6 及时做好信访工作,热情接待,做到有登记,有结果,不积压,不拖延,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7 认真做好监督印刷打字、通讯联络、外事接待、印章管理等工作。
8 做好医院年初工作安排,中期、年终工作检查、评比和全院工作总结等。
9 深入科室了解情况,收集信息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主动给院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发挥参谋、助手等作用。
10 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要尽快完成并随时汇报。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1 院长办公会是医院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院党支部提出的有关行政执行的重要问题和医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问题;听取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和职能科室的月考核测评;医院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医院经费的预决算和开支计划;大型仪器设备的引进及计划外的开支;对职工的奖惩,奖金分配方案,人员的调进、调出;重大活动的接待日程;安全保卫的重要问题和其他重要工作。
2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参加人员有:院长、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必要时通知相关职能科室主任和人员列席。
3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召集,负责会议的议题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4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做好准备,认真填写议题内容,拟定解决措施的办法,经过分管院长同意,由院办公室主任汇集后交院长确定议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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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晖 穗质监南〔2007〕14号 签发人:彭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
管理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
强制检定工作是确保医用计量器具准确、有效、安全、
可靠的必要手段,是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只有切实加强计量器具管理,落实强制检定工作,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放心、安全的医疗环境。
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
二、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
为有效地加强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安全可靠,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医疗机构一是要根据《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见附件1)编制《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见附件2),报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按期申请强制检定;二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仪器上标明编号,并加贴检定状态标识,清晰地标明检定日期、有效日期、检定机构等信息;三是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包括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验收安装记录、维护修理记录、检定记录等。
各医疗机构在抓好计量器具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落实周期检定计划,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2—
具。
三、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将计量管理作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由主管院长负责,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计量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职责。
同时根据《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见附件3)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区质监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计量工作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使用未经强检、超期使用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 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参考)
2. 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
3. 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七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黄小敏,联系电话:39910379)
附件1
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参考)
一、医用辐射源:主要包括(拍片、透视、牙科)X射线机、CT、深部X射线治疗机、医用直线加速器等装置上的医用辐射源。
二、医用超声源:主要包括彩超、黑白B超、经颅多普勒、多普勒胎音仪、胎儿监护仪和超声治疗设备上的医用超声源。
三、医用激光源:主要包括He-Ne激光器、Co2激光器等医用激光源。
四、其它:血压计(表)、眼压计、压力表、氧气表、氧气吸入器、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天平、砝码、戥秤、电子秤、声级计、听力计、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生化分析仪(比色计)、血球计数器、体温计、心电图机、脑电图仪、心电监护仪等。
—4—
附件2
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
注:1、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法定计量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2、此表不够可复印。
—6—
附件3
南沙区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1.1 计量管理
1.1.1 领导职责
医疗机构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熟悉《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计量法律、法规等知识。
1.1.2 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主要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应形成文件认真执行。
1.1.3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计量培训教育制度;
b)计量管理机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
员的岗位职责。
c)计量器具采购、建档、入库、流转制度;
d)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修、保管和保养制度;
e)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和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f)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g)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
1.1.4 计量、检测人员
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和检测人员。
单位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2 计量单位
医疗机构在各项经营、服务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技术文件、自制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试剂标签、病历、处方单上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 计量器具配备
1.3.1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备计量器具。
1.3.2计量仪器设备应实行标志管理。
所配备的国产计量器具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8—
1.3.3医疗机构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具备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1.4 计量检定(校准)
1.4.1 计量器具管理
医疗机构应对计量器具的申购、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周期检定(校准)、停用及报废等流转全过程实施管理。
1.4.2 强制检定
医疗机构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1.4.3 非强制检定
有条件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自行开展批准项目范围内的检定工作。
对不能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单位应将其送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应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
1.4.4 标志管理
医疗机构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经检定合格的使用合格证标志,不合格的使用停用证。
标志应注明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检定(校准)人员。
1.5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单位对任何不合格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贴上停用证标志。
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符合使用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1.6 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保存完整的计量记录和档案。
计量记录和档案一般应包括:计量器具说明书及使用、维修记录;贵重计量器具的购销合同;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10—
主题词:医疗机构△计量器具△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2日印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