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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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

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

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已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职工安置问题。

职工安置对于企业的顺利进行、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针对企业中待安置的职工提出一种合理、公正、稳定、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

二、安置原则和目标1.安置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就业优先原则;2.安置目标: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就业、专业转岗、自我发展。

三、安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企业中待安置的所有职工。

四、安置步骤1.企业职工登记:职工应按时、按要求参与企业职工登记,提供详实、真实的个人信息。

2.职工分类:根据职工的工种、岗位、技能等情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确保安置方案的个性化。

3.就业转岗:针对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开展市场调研,为职工提供转岗机会。

在转岗过程中,提供培训、教育等支持,确保职工顺利转岗。

4.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政策支持,协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5.就业安置:组织专项招聘会、就业推介会等,为职工安置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6.自主择业: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能力的职工,鼓励他们自主择业,并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

五、安置保障措施1.职工权益保障:确保职工在企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不受损害。

2.培训支持:为待安置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提升职工的就业竞争力。

4.创业支持: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政策支持等。

六、安置结果评估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确保安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七、安置方案宣传和落实1.方案宣传: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职工了解安置政策和措施。

2.落实责任: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置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工作分工,确保职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八、预算及资源保障1.资金预算:企业应根据职工安置的实际需要,合理预算和调配相关经费。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财企[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5月27日财企[201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

(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1、哪些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可以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答:在地方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组建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二)有主办企业且主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原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三)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集体企业。

2、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答:1、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由主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并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结果由主办企业或其主管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认及批复。

厂办大集体法人、中介机构、清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复。

2、核实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认真摸清各类人员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3、厂办大集体改制时,如何处理各项债务?答:厂办大集体所欠债务,必须妥善处理。

其中,职工与企业债务,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协商,由企业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方案和职工、企业协商的“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主办企业在厂办的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会同厂办集体企业制定改制或清算方案和实施,同时负责做好企业改革中的稳定工作。

5、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在厂办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属企业厂办集体改革总体规划,确定改制取向和改制模式,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 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变革,改制已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

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涉及到职工的生计和生活稳定。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合理、公正、可行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既满足企业的改制需要,又保障职工的权益。

2. 背景根据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改制职工安置方案:2.1 能力评估在职工安置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职工进行能力评估,了解他们的技能和潜力。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安置工作提供参考。

2.2 职工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就业竞争力,我们将组织相关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将根据职工的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制定。

2.3 内部调整在改制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岗位调整或变动的情况。

我们将根据职工的意愿和能力来调整他们的岗位,使其更好地适应企业的新需求。

3. 安置方案根据职工能力评估、职工培训和内部调整的结果,我们制定了以下改制职工安置方案:3.1 职位调整针对一些在当前岗位上表现良好但需要调整的职工,我们将根据其能力和意愿,将他们从原岗位调整到新的岗位上,并提供培训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3.2 岗位调动对于一些需要岗位调动的职工,我们将根据他们的能力和意愿,将他们调动到其他部门或项目组,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岗位。

3.3 转岗培训对于需要转岗的职工,我们将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培训内容将针对新岗位的要求进行制定,以提高职工的就业竞争力。

3.4 市场化安置对于一些不适合在企业内部工作的职工,我们将提供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帮助他们在市场上重新就业。

我们将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职工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4. 员工福利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我们将保障职工的权益,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具体包括:•给予职工合理的赔偿,包括经济补偿和一次性福利。

•提供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会降低,并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改制员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的安置是一个关键问题。

将员工进行合理安置,既能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针对改制员工的安置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企业的改制工作提供参考。

二、整体方案1. 调查员工情况在制定安置方案前,首先要对企业的员工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员工的工龄、能力、岗位档案等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的安排与分配。

2. 制定岗位调整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适当的岗位调整计划。

根据员工的能力和经验,合理调整员工的岗位,确保员工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3. 提供培训机会对于改制后需要转岗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4. 考虑员工意见安置方案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需求。

可以通过员工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让员工参与到安置方案的制定中,减少员工的反对情绪。

三、具体方案1. 内部调配将一部分员工调配到其他岗位或部门,以满足组织的需求。

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减少岗位调整带来的不适应问题。

2. 岗位转换对于不适应岗位调配的员工,可以考虑通过岗位转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将他们调往能够更好发挥优势的岗位,或根据其职业规划进行调整。

3. 团队重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团队进行重组。

将原本不同部门的员工合并成新的团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能力。

4. 特殊岗位安置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可以通过竞聘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人员进行分配。

这样既能保证岗位的稳定运行,又能给予员工公平竞争的机会。

四、执行步骤1. 宣传教育在制定安置方案之前,要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让员工了解改制的原因和必要性,以缓解员工的紧张情绪。

2. 制定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员工意见,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岗位调整、培训计划等内容。

3. 实施安置方案按照制定的安置方案,进行员工的岗位调整、培训等工作。

4. 跟进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安置后,对员工的适应情况进行跟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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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中集研袁敬华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其认定程序为:(1)企业内部公示(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2)接近内退条件人员(3)其他年龄段人员(4)在主办国企混岗工作十年及以上人员(5)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6)内退人员(7)其他不在岗人员(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休长假、长期学习人员和两不找等人员)(8)三期女职工(9)医疗期职工(10)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11)残疾人员(12)土地工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1.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内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内退人员可由改制企业、主办企业或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用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1.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六、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规定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是对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罚则●对这种罚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基本方法:按《劳动合同法》:一年本企业工龄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变通方法一:参照劳部发【1994】481号:对改制企业,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对关闭企业,必须裁员时,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变通办法二:参照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本企业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的,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计发。

●当地政府和企业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另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计算厂办大集体改革,以职工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正式实施止,计算工作年限。

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期间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4.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标准厂办大集体正常经营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厂办大集体生产经营不正常,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或厂办大集体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本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厂办大集体离岗职工,一般没有工资收入或只有少量生活费,其计发工资标准从地方规定;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5.支付形式●对不愿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对愿意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如本人自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可全部或部分转为对新企业的股权;转股后的经济补偿金余额转为对新公司的债权。

如本人不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转为新公司的债权,转为新公司债权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分期还款协议。

6.经济补偿金纳税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特别提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与社会保障1.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2.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按规定接续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以哈尔滨为例,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凭《档案保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由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按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已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了缴费标准和办法;●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4.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处理●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支付;●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底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十年,由改革厂办大集体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5.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管理●可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暂时交不出去的由改制企业或主办企业代管;●已移交社会的要在一定时期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其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其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房改的,管理和维修仍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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