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矫正文件汇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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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挽救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社会化支持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融入社会。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工作人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受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提出,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查,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收到社区矫正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者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社区矫正执行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别化矫正计划,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社区矫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第四章:社区矫正终止与解除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终止社区矫正:(一)被决定收监执行的;(二)逃跑的;(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四)其他应当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工作,根据《档案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和工作记录,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据为己有。

第四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章档案制作第五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三)确定矫正小组和监管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监管审批与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9施行日期2010.08.01文号赣综治办[2010]19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2011年1月19日赣综治办〔2010〕19号)根据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赣综治委〔2009〕25号)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监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劳教期满前一个月,应通知其原籍县(市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刑释解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员陪同其亲属将其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负责接回。

村(居)委会从监所每接回1名刑释解教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接送路途远近按照以下三类标准安排发放经费补助:从设区市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300元;从设区市外的省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500元;从省外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

二、回归原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3天内由村(居)委会干部陪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采录相关信息,并落实安置帮教责任和工作措施。

三、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从出监所当月起,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本人到当地村(居)委会按月领取,发放期限为6个月,本人当月不来领取的取消当月生活补助费。

学习《社区矫正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汇编(2篇)

学习《社区矫正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汇编(2篇)

学习《社区矫正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汇编(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促使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学习《社区矫正法》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和作用。

1. 《社区矫正法》的背景和目的社区矫正法是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完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制度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旨在通过社区矫正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力度,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 《社区矫正法》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社区矫正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和人员;•犯罪分子的权益保障等。

3. 学习《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学习《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强化社区矫正的法治意识学习《社区矫正法》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深入地了解社区矫正的法律基础和规定,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这将促使他们在执行社区矫正任务时更加依法、科学地进行工作,有效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3.2 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水平《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学习《社区矫正法》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社区矫正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3 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和措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和措施,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职责和权益。

学习《社区矫正法》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

4. 《社区矫正法》的推广和应用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法》的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推广和应用措施,包括:•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法的认识和理解;•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治意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计分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组织体制、工作流程、程序要求、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刑罚轻微、社会危害性低、能够改造的刑罚被执行人以及缓刑、暂时出狱等刑罚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帮教、服务和约束等措施,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解决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促使其改变不良思想和行为,成为社会的有益分子。

第二章组织体制第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由江西省司法厅牵头负责,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具体责任由省、市、县三级责任划分。

第五条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规划、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评估、考核和督导。

第六条市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执行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县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筛选、矫正计划的制定、矫正期间的具体监督和帮扶工作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筛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制定相应方案。

第九条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帮扶,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章程序要求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正性。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档案,确保矫正对象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法律的支持为基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

《社区矫正法》全文内容PPT

《社区矫正法》全文内容PPT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 0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内容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
1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
2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
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区 矫正法》7 月1 日起施 行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重要制度。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丰富实践经验 的总结和升华,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 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
同时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 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矫正委员会。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 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 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 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同时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途径 和方向,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主讲人:xxx
时间: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 9年1 2月28日通过,该法共 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 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 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 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报告.(7月)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报告.(7月)

关于开展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4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徐州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按照“高位开端、规范管理、重在质量、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注重创新矫正教育、监督管理方法,提升矫正质量,实现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开局和健康发展。

现将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五月底)各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镇(街道)数量情况。

全市149个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占全市应开展镇(街道)的94%。

其中:沛县应开展15个,已开展13个;邳州市应开展24个,已开展23个;丰县、铜山县、睢宁县、新沂市、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全部开展(金山桥开发区未统计)。

各县(市)、区接收矫正对象情况。

全市已经接收手续齐全的矫正对象1278人(包括五类罪犯:管制12人、缓刑706人、假释151人、暂予监外执行65人、剥夺政治权利344人),其中丰县127人;沛县107人;铜山县186人;睢宁县 196人;邳州市 161人;新沂市215人; 贾汪区95人; 鼓楼区39人;云龙区26人;泉山区44人;九里区29人。

各县(市)、区为社区矫正工作投入经费情况。

丰县2006年财政拨付6万元(2006年拨付6万元是大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数);沛县财政2006年未拨付;铜山县2006年财政未拨付;睢宁县2006年财政未拨付;邳州市2006年拨付11万;新沂市2006年拨付5万元; 贾汪区2006年拨付1.5万元; 鼓楼区2006年财政拨付9万元;云龙区2006年财政拨付6万元;泉山区2006年财政拨付11.5万元;九里区2006年财政拨付1.5万元。

共计51.5万元。

二、主要做法(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了一支相互协作的社区矫正队伍1、构建三级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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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手册丰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二0一0年四月目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2)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15)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暂行规定》、《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38)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暂行规定 (39)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49)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5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5日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适用范围我省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下列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主要任务(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四)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五、试行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年内全省所有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

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1.司法行政部门。

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

司法所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衔接,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

2.人民法院。

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对于犯罪较轻又必须判处刑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尽量不适用监禁刑。

对于在服刑过程中符合假释条件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假释。

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可依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裁判文书及时抄送当地社区矫正办公室。

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经查明属实,依法减刑;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收监改造;对于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人民检察院。

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对有关单位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监督。

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

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

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

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4.公安机关。

把社区服刑人员列入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基础信息和动态实行信息化管理。

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心理和行为矫治、教育帮扶等工作,对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5.财政部门。

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6.民政部门。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7.编制部门。

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评选表彰、职称评定、考试考核等工作。

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9.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

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志愿者组成。

执法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国家公职人员组成。

辅助人员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组成。

志愿者由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学生、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成员等组成。

八、工作制度(一)规范矫正机构工作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

(二)规范矫正工作环节制度1.接收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与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的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完善管理、监督、考察程序,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通过定期谈话、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制、公民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奖惩。

5.解除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矫正的相关手续;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6.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要详实、全面,并符合管理规范。

7.监护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纪律、请示报告、人员培训规划、信息管理等制度。

九、工作要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抓紧制定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积极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要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政法经费保障和管理各项规定,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要结合实际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确定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增长机制。

(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其丰富资源,吸收和聘请专业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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