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01.1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忠信200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哈价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哈价发〔2009〕3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清费治乱工作的要求,落实全市党政干部大会精神,努力创建优良价格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物价局决定组织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本地大型早夜市、退路进厅农贸市场。
二、调查内容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之间,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执收部门及隶属机构等。
三、几点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清费治乱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实际。
(二)找准问题,提出建议。
要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影响我市集市贸易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侵害经营者利益的乱收费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性意见,为进一步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当好参谋助手。
(三)迅速实施,抓紧反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9月末前,将调查报告及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市局综合处。
如遇特殊情况,请随时沟通。
联系人:吕岩,电话:84632192;王然,电话:84641494。
附件:1、哈尔滨市大型早夜市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2、哈尔滨市退路进厅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附件1哈尔滨市大型早夜市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批人:填附件2哈尔滨市退路进厅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批人:填。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减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增加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免收)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1、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
2、从2006年5月1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防洪保安费。
3、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和机动车辆排污费;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费;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加入各类协会并收取会费。
二、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标准1、降低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其中,捷达类车型由现行的350元降到280元,夏利类车型由现行的308元降到246元。
2、降低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6元降到45元,每年检定1次。
3、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5元降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4、降低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其中,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现行的200元降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5元降到53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1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
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市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市财政拨款
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3.31
•【字号】哈价联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市财政拨款类幼儿
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联发〔2009〕5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我市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哈教函〔2009〕16号)收悉。
根据《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哈价联发〔2009〕2号)文件精神,现就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幼儿园等22所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批复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哈尔滨市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

基于基础物业服务项目在单体车库物业服务中基 本不体现,级差物业服务项目也只是部分体现,根 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做降价调整。《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费, 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未解决小区内停车难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 可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 根据《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规定,每月每台60元至90元,所得收入扣除管 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特有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管理、车辆管理、装修管理、 公共责任险等4项服务内容。其中,电梯管理服务费 保留了原标准规定的每月每户11元至120元的标准,但 对电梯管理中的基础费用管理作出相应的补充修订。 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 平面和立体车位两档价格,平面车位物业费80元/月, 有塑胶地膜90元/月;立体车位物业费110元/月,有塑 胶地膜120元/月。立体车位要求有专业的维保公司定 期维修保养,若不能通过相关部门质检,则不允许使 用。同时,室内停车场泊位物业费与热费分别收取。
物业服务包含,二次加压费电子门维护。 与过去不同,《办法》将物业服务等级倒置, 由原来的一级为最高等级变成最低等级,逐 级上升,开放了服务等级设置,为今后更高 等级服务标准的设定预留了空间,避免目前 指导价格封顶导致的高端物业服务收费困境。
新的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 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其中,基 础物业服务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 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 等5项服务内容。基础服务不分等级,实行无 差别化定价成本,不论其他等级服务高低,这 部分统一定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13元。这是所 有物业企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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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
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价函[2008]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03
【实施日期】200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
函
(哈价函〔2008〕3号)
各调价备案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此程序履行调价备案手续。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
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黑价字[2008]18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调价备案企业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的通知》(哈价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哈尔滨市物价局2008年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特制定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调价备案时间
凡是列入《公告》目录的企业在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价格时,依据《通知》规定,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由专人送达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处。
二、调价备案的书面报告
(一)填报表格。
企业在备案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完整填写《调价备案表》(表格附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价格变动的凭证。
(1)进货价格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发生变动前后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也可),或其它证明材料。
(2)其它费用发生变化导致商品价格调整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或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
企业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