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范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学校学生证是每个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必备的身份证明。
它不仅代表着学生的身份,还具有管理功能,对学校管理和学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对学生证的发放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学生证应该在学生入学时发放,由学校负责办理。
学生证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号、照片等。
同时,学生证应定期更换,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的安全。
此外,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也应有权利收回或注销其学生证,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学校应加强学生证的管理和使用。
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学生证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学生证应该在入学时与学生进行绑定,防止被他人冒用。
学生应该牢记自己的学生证号码,并妥善保管学生证,避免遗失或被盗用。
学校也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二维码、智能卡等,增强学生证的管理和防伪功能。
此外,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学生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
学生证不仅可以作为学生身份证明,还可以用于学生借书、进入学校图书馆、食堂消费等。
学校可以与当地社会合作,将学生证与公共交通卡绑定,方便学生出行。
同时,学校应规定学生证的使用规则,如禁止学生将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禁止学生利用学生证进行非法活动等。
另外,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还应对学生证的丢失和补办进行规定。
当学生证丢失时,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备并补办学生证。
学校可以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学生证明等,以防止学生证被他人冒领。
同时,学校应设立一个相应的程序和流程,尽快补办学生证,以减少学生的不便。
除此之外,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学生证的违规处理措施。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学校可以利用学生证来监督学生遵守校规校纪。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警告、扣分等,并记录在学生证上,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这样能够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总之,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对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经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凡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入校学习;2.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新生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并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按国家当年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凭学生证及校园卡到所在学院注册,成功注册后才能确认选课并参与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论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费,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主辅修第七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国际合作办学等单列计划者另文规定)。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为三到七年(参军入伍者参军时段不计入此年限)。
大学本科生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代表学生身份的证件,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证。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
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改,不准转借、送人。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登录教务网申请办理补办。
五、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火车乘车优惠,相关信息写入“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粘贴于学生证位置),乘车区间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由于学生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等原因需变动乘车区间的,在教务网学生证补办处申请更改,每人每年仅限更改一次。
六、学生如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院注销,方能离校。
学校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范本

学校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范本一、学生证管理规定1. 学生证的发放与使用(1)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重要证明,旨在保障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每位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籍情况统一发放学生证。
(2)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借他人使用。
(3)学生证的有效期为一学年,并应在每个学年开始前进行更新。
2. 学生证的申领与补领(1)每位新生须在入学报到时办理学生证的申领手续,提供相关材料以进行核实。
(2)学生证遗失或损坏时,学生应尽快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同时缴纳相应的补领费用。
3. 学生证使用规定(1)学生证仅限在校内使用,包括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各类公共场所。
(2)在学生证使用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违反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活动。
(3)严禁伪造、篡改或冒用学生证,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
4. 学生证的失效与注销(1)学生证在学生毕业、退学或休学期满后即失效。
毕业生可持学生证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或其他不良行为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证将被即时注销。
学生应立即交回学生证,并配合学校进行必要的处置。
二、校徽管理规定1. 校徽的形象与使用(1)校徽是学校的象征,代表着学校的荣誉与形象。
学校校徽应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并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文化内涵。
(2)学校校徽应统一设计与制作,确保形象的一致性。
校徽不得私自修改或使用其他版本。
2. 校徽的使用范围与要求(1)学校校徽应在学校正式场合和相关宣传资料中统一使用。
(2)学生应尊重校徽的形象,不得滥用或误用校徽。
严禁将校徽用于商业活动或与不良影响挂钩。
3. 校徽的保护与维护(1)学校校徽属于学校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收藏、翻制或非法使用校徽。
(2)保护校徽的完整性是每位师生的责任,如发现有人损坏或滥用校徽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学校学生证、校徽管理的规定范本,希望各位师生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形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

教务处
意见
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决定给予其退学处理。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公章):
送达或公告
记录
送交人签字: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公告人签字:
相关说明
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理工北京理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大学珠海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院学生学院学生退学处理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决定书性别性别性别学号学号学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所在专业学院所在专业学院所在专业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年级专业班级年级专业班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经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经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年年日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日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日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其退学处理
2、本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则由院系在校内(书面及专业学院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同送达;
3、退学决定书一式三份,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教务处各保留一份;
4、学生在签收本决定书后,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教务处将以公函形式将名单通报各相关职能处室,并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
学生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所在专业学院
年级专业班级
退学事由
退学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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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生证
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学生证是由学校签发给已获得学籍学生的身份证件,用以证明学生在校就读及学生身份。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条学生证的全部信息由教务处负责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基本信息中采集。
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由学生本人入学进行学籍注册后,自行进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其中,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到达站名,应为学生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实际居住地最近火车站的准确名称(例如广州东、深圳北等,而非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实际居住地地址名称)。
第三条学生证填写的各项信息(包括乘车区间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到教务处履行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用于学生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实际居住地至学校所在地之间往返乘坐火车,购买学生优惠票证明之用,同时还可记录学生可购票次数和已购票次数等信息。
优惠卡中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乘车区间、入学日期等信息由教务处根据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基本信息写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惠卡信息、学生证信息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三者必须保持一致;优惠卡必须与学生证一起使用。
大学生享受学生票优惠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3月31日及6月1日至9月30日,并且每年只能享受四次优惠。
在优惠卡充值期限内,学生可自助充值。
每张优惠卡每学年只能充值1次,每张卡最多只能充值至4次;购票4次后,可再次充值。
充值4次之后,优惠卡作废。
首次启用的优惠卡已自动充值,可购票4次。
第五条教务处每学期定期办理学生证补办,受理时间分别为第五周、第十二周;火车票优惠卡每学期补办一次,受理时间为第十二周;优惠卡每学期充值一次,充值开放时间为第十五周至十九周。
学生证补办须交工本费5元/本/次,优惠卡补办须交工本费7元/张/次。
学生遗失学生证,需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凭登报挂失证明材料申请补办;学生证损坏的,凭旧证申请补办。
优惠卡只能补办一次。
第八学期不再受理学生证、优惠卡的补办。
补办学生证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领取,原学生证作废。
第六条自2012级起,因降级、休(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发生变动者,学生证不再进行换发,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籍变动登记栏内进行记载,并在开学第四周内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加盖公章。
第七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由于丢失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进行注销。
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其学生证须由专业学院加盖注销章后,返还本人留作纪念。
第八条学生证除学籍变动登记外,其它内容手写无效。
对于弄虚作假申请补办、擅自涂改或伪造学生证及优惠卡信息者,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年修订版))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本办法(2013年修订版
原《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珠院发[2011]84号)以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暂行办法》(珠院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2013年修订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