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种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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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侦查学专业知识点

高三侦查学专业知识点

高三侦查学专业知识点一、介绍高三阶段是学生们备战高考的重要时间,对于侦查学专业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高三侦查学专业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帮助同学们全面了解该专业,为高考做好准备。

二、刑事侦查1. 案件流程:了解案件从侦查开始到结案的流程,包括报案、立案、侦查、定性、侦查结束等步骤。

2. 侦查方法:掌握常见的侦查方法,如讯问、搜查、刑事侦查技术的应用等。

3. 证据收集:明确如何采集、保全、鉴定和使用证据,在侦查中的合法性和关键性。

三、技术侦查1. 电子痕迹:了解电子设备留下的痕迹,并学习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追踪、收集和分析这些痕迹。

2. 网络犯罪侦查:熟悉网络犯罪类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以及如何通过网络痕迹追踪和取证。

3. 数据恢复和分析:学习数据恢复技术,能够从受损的存储介质中获取关键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四、侦查学理论1. 侦查科学基础:了解侦查学的起源、发展和基本理论,包括侦查思维、侦查原则等。

2. 侦查心理学:认识侦查中心理学的重要性,学习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判断的基本方法。

3. 侦查伦理学:明确侦查中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了解警察职业的困境和应对之策。

五、法律法规1. 刑法相关条款:熟悉刑法中与侦查有关的重要条款,如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

2. 刑事诉讼法: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包括侦查权利和限制、证据收集等。

3. 便捷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搜查、逮捕和取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操作规范。

六、科学素质1. 逻辑思维:加强逻辑思维训练,提高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以便更好地分析案件。

2. 沟通表达: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与同事、上级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技巧。

3. 团队合作:了解侦查工作中的团队合作模式,学会协作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七、实践能力1.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侦查思维和判断能力。

2. 模拟训练:参与侦查学相关的模拟训练,如模拟侦查、模拟庭审等,锻炼实际操作技能。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侦查行为:分类: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

包括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选择重点了解)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的种类总结

侦查的种类总结
③混杂:公安机关在主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检察机关的人和照片都为5—10张。
辨认物品时,实物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④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时或辨认人可以清楚描述物品特征时,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通缉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批准与决定:①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
③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以及期限实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应该销毁。

侦查的种类总结

侦查的种类总结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侦查的种类总结

侦查的种类总结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侦查的种类总结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侦查措施与策略

侦查措施与策略

侦查措施与策略
侦查措施与策略
一、侦查
1. 信息收集:依据事前已获得的线索,收集有关案件的信息,分析案件特点,根据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侦查。

2. 对行踪的跟踪:跟踪当事人的行踪,收集相关的记录,对其可疑行踪进行跟踪研究。

3. 调查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拘留、审讯等,分析犯罪证据,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二、策略
1. 阻击战术:以原动态令牌和犯罪嫌疑人,采取阻击力度最大化,扭转犯罪局势,将犯罪集团一扫而空的战术。

2. 网络追踪:采取基于网络的侦查追踪技术,运用位置反馈等数据,追查和破获幕后犯罪控制者的层层协作关系。

3. 破坏战术:采取破坏战术,加大破案的迅速压力,将犯罪嫌疑人的秘密情况一一暴露,加快案件的调查进展。

4. 善后处理:对案中涉及的证据、证人及财物,进行归案、打包、保存等处理,以助于后续调查工作。

侦查是什么意思

侦查是什么意思

侦查[zhēn chá]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成为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1]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

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2]侦查(zhēn chá)(investigation)理解(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二)侦查的客体是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三)侦查活动的内容(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 [3]行使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

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

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条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②电信监控;③电子监控;④邮件检查;⑤密搜密取;⑥外线侦查;⑦网络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桥西区律师井冈山市律师回民区律师赤城县律师许昌律师玉泉区律师双桥区律师漯河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时通常会使用一些国家经过严格审批通过的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帮助破案,比如在电视上常见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下面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范围。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应当是第148条的三种情形及第151条的一种情形,即四种情形覆盖下的犯罪案件,具体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照《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及十二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这里的“恐怖活动犯罪”,参照《刑法》第120条及第191条,涉及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等;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照《刑法》第29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表述;这里的“重大毒品犯罪”参照《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由于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大”标准也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重大毒品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人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中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种类及认定标准,《刑法》分则也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专门表述,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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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检与复查:检察院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复检复查
搜查
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进行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物品、人、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
①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者进行
②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有执行拘留、逮捕时也可以不出示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签发搜查证
④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见证人)在场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③混杂:公安机关在主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检察机关的人和照片都为5—10张。
辨认物品时,实物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④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时或辨认人可以清楚描述物品特征时,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通缉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控制下的交付:对于给付毒品、违禁品。公安根据规定可以实施控制下的交付。
批准与决定:①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
③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以及期限实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应该销毁。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
1、应当分别进行
2、特别对象(未成年人、聋哑人同上)
3、严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主体
对象
方法、程序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聘请)
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主要是人的身体(包括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程序:①需要证明文件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两者以上的侦查人员
①无须扣押证、但是需要物品清单
②须见证人在场
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④查询、冻结但不得划扣、存款、汇款
⑤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邮电部门对其邮件、电报予以扣押。
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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