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
通信行业纠纷案例分析

通信行业纠纷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通信行业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通信行业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同角度分析通信行业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用户服务质量纠纷在通信行业,用户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然而,由于某运营商网络不稳定,经常出现信号中断、网络延迟等问题,导致用户无法顺利使用服务。
一位用户因为连续多次遭遇这些问题,无法忍受,决定与运营商发生纠纷。
分析:这一案例揭示了通信行业纠纷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
首先,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未能满足用户的期望和需求,导致用户的不满。
其次,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解决方案: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运营商应加强对网络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并且制定有效的补偿机制以弥补用户的损失。
案例二:商业合作纠纷通信行业中,不同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非常频繁。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不一致,往往会引发合作纠纷。
例如,某家通信设备供应商在与一家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对方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双方陷入争议。
分析:这一案例揭示了通信行业纠纷中涉及商业合作的问题。
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产品,同时运营商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并按时支付费用。
解决方案:合作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纠纷升级。
在商业合作中,签订明确的合同对于预防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各方应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合法。
案例三:竞争纠纷通信行业是竞争激烈的市场,不同运营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常常会引发纠纷。
例如,某家运营商对一家竞争对手提出不正当竞争的指控,声称其采取了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手段,导致竞争受到不公平待遇。
分析:通信行业竞争剧烈,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竞争中,各方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在现代社会中,电信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逐渐开放和竞争加剧,一些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也日益增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加强对电信服务商的监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某电信服务商在广告中宣称其提供的网络速度极快,并承诺在签约后提供无限量流量。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网络速度极其缓慢,且在使用一定流量后,该服务商就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
此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电信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二: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某消费者与一家电信服务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该服务商频繁出现网络故障,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网络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某电信服务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承诺提供特定服务内容,如电话咨询、维修服务等。
然而,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该服务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电信服务商的监管,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面对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使电信服务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移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移动公司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为例,探讨移动法律问题。
某移动公司是一家大型移动通信运营商,为广大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2019年,某移动公司用户信息泄露事件被曝光,涉及大量用户隐私数据。
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对移动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信息泄露2019年5月,某移动公司用户小王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
小王立即向某移动公司客服反映,但客服表示无法提供帮助。
2. 调查与处理事件发生后,某移动公司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信息泄露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发现,此次信息泄露是由于公司内部员工违规操作导致。
调查组对涉事员工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用户维权事件曝光后,众多用户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表达了对某移动公司的不满。
部分用户甚至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某移动公司发布整改措施后,部分用户表示对整改效果持观望态度。
三、法律分析1. 移动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某移动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此次事件中,公司内部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公司未能有效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用户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不被收集、使用、泄露、篡改的权利。
”某移动公司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侵犯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用户有权要求移动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通信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XX公司与YY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例,分析通信行业法律案例的典型特征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YY运营商是我国一家大型通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网络服务。
2018年,XX公司与YY运营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运营商提供一批通信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设备供应义务,但YY运营商却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XX公司认为,其提供的通信设备均符合行业标准,且在设备交付前已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因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运营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通信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YY运营商是否有权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提供的通信设备在交付前已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行业标准。
因此,YY运营商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YY运营商支付XX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通信行业法律案例的典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
本案中,XX 公司与YY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即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技术争议: 通信行业涉及众多技术领域,技术争议在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尤为突出。
本案中,XX公司与YY运营商对通信设备质量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来确定。
3. 违约责任: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违约责任是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其提供的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通信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通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案例选取某通信企业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争议,旨在分析通信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通信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公司交付全部设备,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向甲公司交付了设备,但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设备功能不完善;2. 设备存在瑕疵;3. 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无权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验收标准,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前,甲公司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设备质量、验收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应注重证据保全,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提供设备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3.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甲公司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例中,甲公司选择了诉讼方式,但未能充分准备证据,导致诉讼结果不利。
四、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通信企业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合理而引发纠纷。
2. 注重证据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信企业应注重证据保全,如设备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法律保护通信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信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通信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张某与某通信公司之间的通信权纠纷,旨在探讨法律在保护通信权方面的具体应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宽带上网业务。
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其频繁收到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等。
张某认为,某通信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他的通信权。
张某多次与某通信公司沟通,要求其采取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但某通信公司未能给予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张某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某通信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张某将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通信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通信权?2. 若某通信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通信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某通信公司在张某办理宽带上网业务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张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张某的通信权受到侵犯。
法院认为,某通信公司作为通信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某通信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侵犯了张某的通信权。
因此,法院判决某通信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评析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通信权的保护力度,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评析:1. 通信权的法律地位:通信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案的判决表明,通信权不仅受到《宪法》的保护,也受到《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保护。
2. 通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为通信服务提供者,某通信公司有义务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通信基站建设已成为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土地征用、环境评估、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通信基站建设纠纷案为例,分析通信工程法律纠纷的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案情简介某市A区计划建设一座移动通信基站,涉及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环境评估等方面。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引发了法律纠纷:1. 土地征用纠纷:基站选址位于某住宅小区附近,小区业主对基站辐射、噪音等问题表示担忧,认为基站建设将对他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部分业主以集体名义向当地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取消基站建设。
2. 工程建设纠纷:基站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就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工程延期。
3. 环境评估纠纷:基站建设涉及环境评估报告,部分业主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评估报告未能全面反映基站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纠纷处理过程1. 土地征用纠纷处理(1)政府部门介入: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业主的诉求,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协调基站建设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2)公开听证:政府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就基站建设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3)达成协议:在听证会上,政府部门与业主代表就基站建设方案、辐射防护、噪音治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业主代表同意基站建设。
2.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1)加强沟通: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加强沟通,明确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2)调整施工方案:针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环境评估纠纷处理(1)重新评估:政府部门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环境评估,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公开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完成后,政府部门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四、法律依据1. 土地征用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依法征用土地,保障基站建设顺利进行。
手机停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居民,持有某通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
2018年10月,张某发现其手机无法正常接听和拨打电话,短信也收发不畅。
在多次尝试重启手机和联系客服无果后,张某前往营业厅了解情况。
经查询,张某的手机因欠费已被停机。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手机并未欠费,且在停机前一周内曾向家人确认过话费情况,并未收到欠费通知。
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张某在营业厅与运营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认为运营商未及时通知其欠费,导致手机停机,给其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2. 投诉与调解: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运营商退还停机期间的通信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退还停机期间的通信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手机确实因欠费被停机。
运营商在停机前一周内,通过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了张某,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上述通知。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营商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通知用户欠费情况,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户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3.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运营商在停机前已尽到通知义务,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通知,故对手机停机承担责任。
同时,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能及时解决张某的疑问,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运营商退还张某停机期间的通信费用,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案例分析:1. 通信运营商的责任:本案中,运营商在停机前已尽到通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收到通知。
因此,法院认定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这提示通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加强用户通知工作,确保用户及时了解欠费情况。
2. 用户的义务:用户作为通信服务的消费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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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11月份在小区内拨打电话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11月8日通话地点有企业新建基站,因基站号未添加到小区内,导致系统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现企业已将小区代码和基站号添加成功,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用户今后在此地点通话可享受小区优惠资费。
案例分析: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冒用别人身份申诉内容:用户反映联通公司在2013年9月1日之前私自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20多张手机卡,本人发现投诉后,企业又私自转到其他人名下。
调查情况:经核查,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工作人员曾拾到一张用户临时身份证件,拾到后并未还给用户,擅自利用用户证件办理多张手机卡入网。
发现此问题后,绥化联通分公司已对合作营业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将违规利用用户信息办理的手机卡进行清理,保证用户以后可以正常办理业务。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宣传口径不统一申诉内容:申诉人136XXXXXXXX反映,本机9月中旬被无故停机,当天通过10086自助系统查询还有余额583元,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3日,但10086客服代表告知已过有效期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手机卡为标准神州行用户,用户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充值金额50元,有效期90天,再加上之前的有效期,进入保留期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
用户拨打10086查询时,自动台提示用户“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13日”,实际为用户保留期的到期时间,用户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充值,用户误解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
企业答复,标准神州行用户进入保留期系统不下发提醒短信,若用户想继续使用,需在号码进入保留期后三个月内进行充值,以延长有效期,确保号码正常使用。
该用户手机卡因未及时充值被停机。
案例分析:企业在停机前未提醒用户,10086语音提示使用户产生误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企业应尽快完善该项业务的相关服务内容,让这部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消费情况,享受应有的服务。
夸大宣传申诉内容:申诉人138XXXXXXXX反映,2013年2月办理存费赠机业务,每月低消40元,当时营业员承诺低消中包含所有费用,但实际使用中彩铃费用未包含在内。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于2013年2月6日办理合约计划预存购机业务,月底限消费40元,业务有效期18个月(含办理当月)。
业务工单中未就月底限消费金额中包含或不包含项目进行说明。
企业回复,此项业务的月底限消费不包含彩铃等增值业务费,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都会告知用户。
案例分析:业务协议中未说明底限消费中不包含彩铃费,企业擅自额外收取彩铃费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建议企业对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在协议中明确标注,完善协议内容,让用户明白消费。
虚假宣传误导用户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在电台听到移动公司宣传“发短信就可以办理动感地带幸福套餐”,但发送短信后,一直未办理成功,10086告知其不符合办理条件。
调查情况:经核查,企业业务规定2013年7月1日之前入网的用户可以凭短信方式办理“动感地带幸福套餐”,但申诉用户开户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不符合变更要求。
企业在广播宣传时没有说明限制条件。
案例分析:企业在宣传时隐瞒限制条件,误导用户,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要求,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员工或代经销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对用户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覆盖范围、使用功能和优惠事项,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含糊其辞。
不按时装宽带赔偿用户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9月19日申请安装固话0452-611XXXX,至今未装通。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9月19日办理固话,9月21日安装人员到现场时,确认用户安装地点是光纤工程,无法办理固话,建议用户尽快到营业厅办理退单、退费。
案例分析:企业已向用户收取相关业务费用,并办理业务手续,却迟迟不为用户安装固话,已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提前停机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电信公司宽带包年到期未通知,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于2012年8月15日办理4M-包年-672光纤,包年刚刚到期,企业在用户欠费未到30日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9日将用户宽带停机。
企业曾于8月5日、7日、13日、18日与用户联系,通知用户宽带账户余额,5日、7日用户均未接听,13日、18日用户正常接听,已告知用户宽带欠费情况。
案例分析:企业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私自销号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131XXXXXXXX如意通卡一直没有使用,在2013年7月份发现该号码已经被其他人使用, 10010答复“此号码已在7月中旬因超过540天未激活,未使用,所以重新放号”。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客户手机卡为如意通预付费号码,需先充值后使用,此卡于2008年3月24日入网后一直未激活、也未充值话费,企业按照《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管理规范2G业务总册》中规定,未激活期最大为540天,未激活期可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配置,逾期未激活,号码可立即回收使用,故于2012年1月23日销户,且客户一直未使用,故拆机时打电话或发短信均无法联系到客户。
此卡已于2012年2月17日重新开户入网,无法为其重新返回原号码。
案例分析:企业无依据证明“如意通预付费手机卡未激活期的规定”曾告知过用户,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手机卡销号,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乱扣费,用户察觉不返还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手机189XXXXXXXX被无故扣除170元增值业务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中有天翼视讯业务5元/月,该业务于2010年9月份开通业务,2010年11月份开始扣费。
企业回复,因开通时间较早,未查询到订制方式,同意为用户申请双倍返还2010年11月-2013年8月的信息费,共计340元。
案例分析:企业无依据证明此项增值业务是用户主动申请开通,擅自扣除用户费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九条,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第十条,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协议到期继续扣费申诉内容:用户反映宽带包年业务于2013年5月到期,到期后企业未通知继续扣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宽带于2012年5月15日入网,办理包年套餐,至2013年5月14日到期。
用户宽带协议中虽已标明包年到期时间,但未就包年到期后的宽带收费方式进行约定,且在包年到期前未提醒用户。
案例分析:企业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不履行协议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卡133XXXXXXXX在8月2日已办理10元包60M流量,但8月份仍产生流量费89元。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于2013年8月2日在金楷代理商处办理10元流量包,营业员通过“深度平台”已为用户办理流量包,并打出工单,但系统中并未生效。
企业同意为用户返还流量费。
案例分析: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履行协议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2013年6月办理电信宽带融合业务,手机卡153XXXXXXXX执行89元套餐,月返还42元话费,但9月初发现三个月均未返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执行e9加装版套餐必选促销_月功能费0元,201203上网版89元,2015年5月到期,由于企业CRM系统到计费侧数据传输异常,导致用户专项款6-8月份无法正常使用。
企业已为用户双倍减免此费用共计252元,同时考虑到用户前期有过多次停机情况,一并为用户减免2个月手机月租。
案例分析: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给用户过户侵犯权益申诉内容:申诉人158XXXXXXXX反映,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办理过户,被企业限制不给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