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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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最新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最新用地控制指标
183
≥0.8,(医药制造业≥0.7)
通信、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
281
255
217
≥1.0
注:细化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具体予以确定。家源自制造业116105
90
≥0.8
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3
112
95
≥1.0,(纺织业≥0.8,造纸及纸制品业≥0.7)
塑料制品业
132
120
102
≥1.0
印刷业,石油化学制品业,橡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
165
150
128
≥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5)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
198
180
153
≥0.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36
215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行业名称
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开发区、桐君街道道、凤川、江南镇
富春江、分水、瑶琳、横村镇
其他乡镇、街道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99
90
77
≥0.6,(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2012.9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2012.9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 总体规划信息 (1)城市概况
(2)城市总体规划图或县(市)域总体规划 图(比例尺建议1:20000-1:100000,图 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标、规模、 结构、批准文号等简要文字);
(3)中心城区规划图(比例尺建议1:50001:20000,图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 标、规模、结构等简要文字)。
1.4 用地性质控制
0573-HN-ZX-08单元规划用地面积为389.27公顷,在原有乡镇基础上布置居住与配套服务、商贸用地,本单元沿南北大道保留原有缔艺家市场用地。结合 高压走廊与洛塘河南岸绿化布置公园用地。
用地以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为主,居住总用地面积为144.75公顷,占总用地比例37.1%;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6.37公顷,占总用地比例4.2%;绿 地61.78公顷,占总用地比例15.9%。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 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
1.6 道路交通规划 片区对外交通主要为东西两侧的城市快速路南北大道与过境公路(丁屠大道)。片区道路交通主要由环西一路、环西二路联系南北交通,通过联合路
联系东西各片,构成地区主要的道路骨架。片区内部根据交通需求与用地性质规划支路,改善整体道路交通结构。
1.7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为为居住区服务的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各类交通设施与各类市政供应设施。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进行市区级、街道社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五、附录(建设标准)
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A、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m2/生)
学校 标准



类别 类别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I类
-
27 26.23
23 22.39
完全 II 类 27.86 22.61 21.71
10727
14038
17508
21565
生均
面积
13.24
11.55
10.81
10.65
建筑
II 类 面积
8477
11463
14823
18233
生均
面积
10.47
9.43
9.15
9
九年
建筑
一贯 III 类 面积
6105
8317
10938
13160
制学
生均

面积
7.54
6.85
6.75
6.5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 计算
3、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
学校规模 生均用地 面积(平
方米/生)
24 班 41.28
30 班 39.85
建筑面积(平 方 米)
28418
35465
生均建筑 面积(平 方米/生)
23.68
23.64
36 班 38.62 41532 23.07
48 班 39
53987 22.49
60 班 37.13 66497 22.17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标规定执行。

本《控制指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文本不再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一、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严格项目用地准入,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包括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我省对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和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等七个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七项控制指标标准。

具体指标见《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1)。

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建筑系数等四个指标构成。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2分级与分类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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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教育局:
将《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联系。

2004年印发的《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学校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学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学校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的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学生数计每学生用地面积)表述,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条例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教育事业民展的需要,以提高办学水平、
改善办学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设施。

第2.2条学校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改、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学校班额人数标准为: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第2.4条寄宿学校学生宿舍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小学人均6平方米;中学人均8平方米。

第2.5条学校体育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小学高250米环形跑道或4条60米直形跑道;中学设300米(400米)环形跑道或4条100米直形跑道。

篮球或排球场按每6个班设置1个场地。

第2.6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5。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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