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京地税地[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0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略)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4.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二○○八年八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两税合并简称“房土税”)征管工作,摸清我市房土税税源底数,市局决定开展房土税税源清查工作。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目标(一)摸清全市房土税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土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房土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本次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土税纳税人占用的房屋、土地,主要包括房土税入库信息、税源登记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包括企业契税完税信息和国土局的土地出、转让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1.05
•【字号】赣国税发[2008]206号
•【施行日期】200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次年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 中国烟草总公司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国家电网公司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农业银行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国家开发银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铝业公司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中国华润总公司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 汇丰银行43 富士康科技集团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4﹞1053号【发文日期】2004-07-02【实施时间】2004-07-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财税[2004]74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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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
单(第四批)的通知
【标 签】试点物流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9﹞34号
【发文日期】2009-12-26
【实施时间】2008-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
函[2008]9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8]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四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1.北京宝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
3.北京环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弘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北京双汇物流有限公司
7.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8.嘉里京泰物流有限公司
9.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0.北京西南物流中心
11.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
13.唐山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14.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15.太原钢运物流有限公司
16.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7.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8.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9.东芝物流(大连)有限公司
20.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
21.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
22.吉林省福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3.长春联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
25.长春一汽国际物流中心
26.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27.上海新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28.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
29.上海东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30.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
31.上海金山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32.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33.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34.上海市纺织运输公司
35.上海康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36.上海万创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37.上海新金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8.上海云峰集团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39.上海航空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40.上海东陆物流有限公司
41.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42.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43.无锡太运物流有限公司
44.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香山物流)
45.常州新长江港口有限公司
46.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
47.昆山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8.昆山飞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49.苏州日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0.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
51.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
52.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53.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4.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宁波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56.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
57.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58.宁波市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
59.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
60.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61.浙江长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62.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3.浙江物产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64.绍兴市集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65.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66.嘉兴远方物流有限公司
67.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
68.振石集团浙江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9.金华市中宇物流有限公司
70.金华市经纬货运有限公司
71.巨化集团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72.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73.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74.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
75.合肥宏胜物流有限公司
76.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77.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78.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
79.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80.马鞍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81.芜湖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8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
83.铜陵金江海运贸有限责任公司
84.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85.福建宏捷物流有限公司
86.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87.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
88.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
89.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90.厦门象屿太平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91.厦门夏商物流有限公司
92.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93.江西铜业集团(贵溪)物流有限公司
94.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95.江西昌荣物流有限公司
96.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97.德州市蓝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98.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
99.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00.莱芜钢城云通物流有限公司
101.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02.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
103.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
104.山东力诺物流有限公司
105.济南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06.烟台打捞局
107.青岛天天配送物流有限公司
108.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09.青岛交运联运有限公司
110.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11.青岛交运零担运输有限公司
112.胜狮物流(青岛)有限公司
113.安阳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14.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15.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116.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
117.武汉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118.武汉长江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19.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
120.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121.武汉市车城物流有限公司
122.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123.武汉东本储运有限公司
124.东风襄樊物流工贸有限公司
125.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26.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127.襄樊风神物流有限公司
128.荆门市弘业物流有限公司
129.荆州市鑫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130.武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131.长沙市实泰物流有限公司
132.湘潭龙畅物流有限公司
133.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34.广东省华大物流总公司
135.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
136.深圳市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137.近铁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138.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
139.深圳市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40.广东天润物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141.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广州中联环宇货业储运有限公司
143.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
144.广州大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145.深圳盐田港珠江物流有限公司
146.广州和黄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147.柳州市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48.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
149.防城港市高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150.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含分、子公司) 151.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52.四川长虹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53.攀枝花钢企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154.成都市攀成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55.简阳川橡天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56.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
15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
158.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物流有限公司
159.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160.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161.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162.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
163.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64.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5.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166.重庆远志达物流有限公司
167.贵州商业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168.贵州穗黔物流有限公司
169.云南红河物流有限公司
170.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171.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172.云南新铁物流有限公司
173.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174.云南电力物资公司
175.西部机场集团航空物流(西安)有限公司
176.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77.宁夏交通国际物流港
178.银川长城远通物流有限公司
179.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180.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1.乌鲁木齐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
182.北京顶通物流有限公司
183.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
184.深圳速必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