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条例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1.商鞅------------------------改法为律2.夏刑-----------------------“禹刑”,启制定。
5刑3000条,墨、劓、刖、宫、大辟。
3.夏“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名。
主要针对贵族。
4.夏监狱------------------- “圜土”,另有“钧台”“夏台”。
5.商------------------------- “汤刑”,商朝刑法的总称。
6.商罪名---------------------“舍弃穑事”,“不吉不迪”----。
7.商继承制度----------------1。
兄终第及---氏族2.父死子继----家族3.嫡长继承----维护血统正统性8.商监狱--------------------“圜土”,“牖里”,“囹圄”领域。
9.夏商立法思想-------------主要体现神权思想、天命、天罚思想。
10.周立发思想--------------“-明德慎罚”---- 相对神权法思想,以德配天(神权+宗法思想)。
11.周“九刑”--------------1。
“刑书九篇”。
2.5刑+流、赎、鞭、扑。
12.周定罪量刑原则---------强调德、道德教化,及主观动机。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80,90岁以上,7岁以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过失,故意,偶犯,惯犯。
----。
13.周罪名---------------------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强盗罪”。
14.西周刑名----------------- 1。
“徒刑”----- 规定了期限,有期徒刑的开端。
2.“拘役”----- 近似拘留。
----。
15.西周契约------ -----------1。
买卖契约----“质剂”。
2.债务契约----“傅别”。
16.西周婚姻制度------------1。
原则--- “附远”、“厚别”。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名称夏——禹刑商——汤刑夏商:专门针对官吏而制定的单行法——官刑(三风之愆:巫风、淫风、乱风)皋陶造狱二、五刑又叫奴隶制社会法定刑,由原始时期的“五虐”演变而来,包括大辟、宫、刖、劓、墨。
五刑对后来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宗法制1、宗法制的由来:由原始社会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2、宗法制的核心:1)娣长继承制2)分封制3、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属远近关系的划分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配,避免内讧,稳定统治级的统治权;4、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本原则,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具体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了等级特权制;5、宗法制与娣长继承的关系:娣长继承是宗法制的核心,宗法制以嫡长继承来决定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四、礼与刑礼:1)礼的起源:祭祀活动2)周礼——“三礼”:《周礼》《仪礼》《礼记》3)周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周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其实质为等级4)周礼的类型: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5)原则:a 尊尊——君臣、上下、贵贱有序。
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许犯上作乱。
b 亲亲——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的依附关系。
尊尊与亲亲的关系:忠是目的,孝是基础,两者相结合成为等级名分的准则,巩固宗法制、奴隶制社会发展为社会发展为后来的三纲五常。
刑:1九刑——1)刑书九篇2)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2《吕刑》又叫《甫刑》:为实体法+程序法3适用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非眚(眚,过失;非眚,故意),乃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即罪不大,但因惯犯而处死;反之,犯大罪,因偶犯而不杀。
宽严适中,世轻世重——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
五、契约——债务契约:傅别、判书——买卖契约:质剂(大市,指买卖奴隶和牛马之类的大宗交易,使用长卷,也就是用质;小市是指买卖兵器和异珍之类的小宗交易,使用短卷,也就是用剂)六、婚姻和继承:1、同姓不婚原则目的: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2、七出+三不出(离婚)七出: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7种表现:不顺父母——不孝顺父母、无子——妻子未能生子、淫——女子不贞洁、妒——妒忌小姑、有恶疾——有严重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多言——多嘴多舌影响和睦、盗窃——妻蓄私财或盗窃他人财物,破坏家庭私有。
中国法制史笔记整理

立法思想:夏商:神权法细想,天罚神判.西周: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礼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二是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嘉,冠婚;宾,迎宾;军,行军作战;凶,丧葬.六冠(成年).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相见.九:冠.婚.朝(诸侯朝觐之礼).聘(诸侯之间的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出礼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3\宗法: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任人唯亲\世卿世禄.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汉:黄老: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禁,罚不患寡\儒家:德主刑辅(君躬亲则民自化;先德而后刑)天人感应(天人相类;阴阳五行;祥瑞相征;阴阳五行)纲常伦理(以君为本;纲常等级)礼法并用\相为容隐.唐: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呼礼”\稳定\“法不避亲贵”“一断于律”.宋:“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道德伦理观念)“气”:理的外化与体现,表现在人性上就是“气质之性”,为恶的本性就是“人欲”\理乃万世不易;气可一时而变\理想:存天理,灭人欲\方法:德.礼.政.刑并举.区别适用\原则:气质之性不同,德,礼政,刑的程度不同\最厚者:导之以德(其他三类不从)厚者:齐之以礼(其他两类不从)薄者:导之以政(后一类不从)最薄者:齐之以刑(被迫服从,但尚有“为恶之心”)元:附会汉法.分而治之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地区居民\汉人: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族人\南人:南宋统治地区的居民.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新)借”弼教”口实,重典治国(治吏.民).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参汉酌金.清末变法:思想:民主共和宪政(摆脱专制)\形式:改律令为民法刑法\内容:追求个人独立平等摆脱家庭法\机构:司法逐渐走向独立.民国时期: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主要立法\法典:夏:<禹刑>王命.誓.商:<汤刑>誓.诰.命.周:<吕刑>(甫刑).<九刑>.命.诰.誓.春秋:郑国“铸刑书”: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郑国)\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战国:<法经>第一部成文法典.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奖励农战\取消世轻世禄制度\奖励耕种重农抑商\土地私人所有制\集权制\以户征税.秦: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律.令(皇帝的诏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准则,范例,模式,格式).廷行事(判例.后代的“比”“决事比”的渊源).汉:律,令,科,比(决事比)/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户.兴.厩\<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三国:律.令.科.比.格(北魏时期”以格代科”,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曹魏<新律>18篇.体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全篇之首.内容:八议入律/西晋<泰始律>,疏议与律文一体颁行20篇.体例:改”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五服治罪.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北魏律>20篇.体例:”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官当制度.存留养亲.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九品中正制度魏文帝/<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改”刑名”.”法例”为”名例”1篇.内容:重罪十条.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北朝尢以齐律为最/<陈律>20官当/<北周律>20流刑分等.唐:律.令(政权组织).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典(行政法律)/<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开元律疏>删定律令格式.“律疏三十卷”\<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按照官制进行编排,共分三十卷,系统地叙述了盛唐时期职官建制和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同时还对各项制度的演化和发展作了介绍.\<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对于刑律的进行的编撰.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又分别附上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刑统”→宋.宋:律.令.格.式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雕版印刷刊印颁行的法律.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体例是继承后周的<大周刑统>(显德刑统)的基础.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编纂的综合性法典.行文表述:避讳/编敕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发布的.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后发布的命令.是断案的依据.“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神宗时有专门的“编敕所”.一般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编纂:仁宗以前为单独编排,独立于<宋刑统>外/编例:断例”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宋神宗《熙宁法寺断例》12卷;事例:条例:皇帝的“特旨”;指挥:尚书省官署签发的指令/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的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归类,分门编纂的法典编纂体例.目的是防止“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元:<至元新格>元第一部;<大元通制>:仿唐宋,有代表性;<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规大全(非法典);凤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明:遵崇祖制<大明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法史上占重要地位,清律直接继承其体例/明<大诰>(明朝特别法)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明刑弼教”刑法思想的具体化/<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明会典>国家基本的职官制度所做的行政法律汇编仿<唐六典>.民事:周1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汉:盐.铁.烟酒专卖2重农抑商3对外贸易唐: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抵押:指质;/质押:收质.典质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和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宋代: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唐: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元: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订立婚书:元首次明确,规范媒妁.明: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主婚权:明朝首次明确规定独子承祧(兼祧):一子继两房/奸生子继承权上升司刑罚:宋:刑罚制度的改变:1折杖法:目的在于改“五刑之苛”,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世纪中通常与配役相配合用.结果:刑罚与犯罪本是相关的,但轻罪与重罪的处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陵迟”.也叫网眼刑.俗称“剐”.在执行死刑时零刀碎割.使犯人受痛苦而死的死刑制度.3刺配刑:配役加墨,杖刑等附加刑.附加刑:有刺面.杖责.罚铜;籍没等/主刑:配役有军役,劳役;有远近,有放还时间的规定.原则:理学影响:刑罚加重:“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机构:审刑院:临时性机构.神宗以前皇帝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然后大理寺复核,然后返回审刑院详议.提点刑狱司:地方独立性较强的机构.程序:翻异别勘:犯人翻供,而干系重大的情况,置换主审官员.证据与法医学发展.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明:刑罚(大量法外用刑):死刑:凌迟(制度化)枭首示众(恢复)/肉刑:墨,刖,膑,宫/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廷杖: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杖刑的法外刑罚,一般是司礼监监刑,由锦衣卫执行/发遣刑:仅军人,永不得返./枷号刑: 原则:从重从新主义;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不孝罪中的“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明律处以杖一百.“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明律处以杖刑六十.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等,明律规定,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以斩刑.强盗罪: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严惩官吏失职,渎职.六赃图: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其中的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都与官员有关的职务犯罪./大兴文字狱./司法机构:中央分为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全国分13道,设监察御史110人/厂、卫制度:东厂,西厂,内行厂(监督东西厂)锦衣卫:下设镇抚司;职权: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司法制度: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复审翻供不服案件;会官审录:皇帝直接任命中央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秋审: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近代部分一、预备立宪:(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
中国法制史笔记.丁凌华.华东政法大学

一、绪论(一)何为中国法制史a) 台湾日本:统治集团习惯法令的大法制(政治、经济、军事)b) 中国大陆:成文法、部分习惯法的小法制(二)为何要学习中国法制史a) 归纳总结中国法制的教训,为今天的法制服务。
b) 重心:中国法制界限——清朝末年民国初年、德国大陆法制c) 中华法系:中国封建法系对今天的法制建设的影响:影响当今的制法立法。
封建法律的遗毒。
i. 皇帝诏令高于法律。
(当今:政策)ii. 重刑轻民,民事法规附在刑事法典中。
唯一:1930《中华民国民法典》,今天在台湾仍然在用。
(个人所有权不明确——》财产出逃)iii. 特权法律。
(以党纪代刑法)iv. 家族法:株连、连坐。
------尊卑等级,一人得道鸡犬,一人倒霉全家遭殃(右派)v. 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典,没有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冤案vi. 行政干预司法vii. 道德的法律化:第三者、不杀不可以平民愤viii. 法律形同虚设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古代法律起源的时间问题:传统观点:同步起源说-苏联提法。
马克思观点恰恰相反(见摩尔根与古代社会罗马元老院部分、恩格斯《马尔斯的村落组织》部分)丁凌华观点:法律在国家产生之前,在国家消亡后依然有法律古籍记载,法在国前-皋陶一、禹刑、汤刑:p11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二、奴隶制五刑阳数:单数,两个单数:阳气过剩——节日渡劫一月一,春节三月三:戏节五月五:端午七月七:七夕九月九:重阳节,邪气最盛,逃到山上去a) 大辟b) 宫刑男去势女幽闭c) 髌刑d) 劓刑(yi)e) 墨刑:秦朝黥刑,汉代废除,五代重新出现刺面刑法外刑:炮烙,孥戮及醢、脯、斫胫、剖心等三、“天罚”“神判”: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a)占卜:甲骨文、巫、筮草、八卦:拔三把草。
阳爻:横,阴爻:横断b)神兽四、监狱制度:圜土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封神榜、东周列国志西周首都:丰—镐京(西安)周公旦姬旦东周首都:洛邑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a) 天罚思想b) 明德慎罚: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帝祖合一说(商),以德配天命(周)c) 礼制思想:相当于今天的宪法二、西周的立法活动i. 周礼(宪法)1. 何为礼?宗法等级之分同姓堂、异姓表:姑表、舅表、姨表。
中国法制史司考笔记

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二)、西周的立法制度(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2、婚姻3、继承(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五)、西周的司法制度(六)、西周的诉讼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一)(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前(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二)、汉朝立法概况(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汉朝的司法制度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与法例喝酒,5、20、没有(禁欲)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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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9580028463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非法词被屏蔽]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
2、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
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性质和作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4、九刑。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5、遗训、殷彝。
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1、郑国铸刑书。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
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
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一)夏、商的主要罪名“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
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最突出的是[非法词被屏蔽]乱政最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
“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
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
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
有两种契约: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
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
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一)婚姻原则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宗法继承(一)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
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非法词被屏蔽]相辅相成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国王获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
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
下设正、史等属官。
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
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
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
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二)地方司法机关多以士命名。
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
在畿外称为蒙士。
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二、诉讼制度(一)天罚与神判(二)狱与讼。
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
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
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比神判进步。
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
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一)监狱名称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二)监狱管理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
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
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