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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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股份有限公司;4.企业集团;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12、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委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档案管理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员,并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排列、查找、利用、移交等事项。

四、档案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做到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

(二)建设档案室,配备保管和查阅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档案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三)编制档案目录和档案目录著录项目表格,印制统一著录表和标签,标示档案盒号,分类号,并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检索、整理、翻译等加工处理。

(四)规范档案借阅、调阅,制定档案信息发布制度。

(五)档案管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应当严格保守档案机密,防止档案被窃取、不当使用、破坏、灭失等事件。

(六)负责组织档案的鉴定、审定、移交和销毁等工作。

(七)定期对档案物理和特殊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档案受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的破坏。

(八)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档案服务,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

五、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查询(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文件形成形式和内容,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二)档案借出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借出档案必须按时归还。

(三)查询档案时,应当提供准确的查阅目的及相关信息材料。

六、档案移交(一)国有企业实施档案移交,应当经过报告和协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档案移交必须附带移交清单,并按照规定填写移交责任书和移交单。

(三)档案移交双方,应当签署档案移交记录,确认移交情况。

七、档案销毁(一)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将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理。

(二)档案销毁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按照规定的销毁方式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

档案馆会计档案查阅流程

档案馆会计档案查阅流程

档案馆会计档案查阅流程
一、预约登记
用户需要提前电话或者上网预约查阅档案,说明需要查阅的具体事项和时间。

二、凭证确认
用户按照预约时间到档案馆,向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预约目的。

接待人员则根据预约登记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

三、查阅申请
用户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交由档案管理员审核通过。

四、档案准备
档案管理员根据申请表内容,在档案库中查找和准备相关会计档案。

五、档案查阅
用户在工作人员带领下,进入查阅室查阅已经准备好的会计档案。

期间如有需要,可随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六、登记借阅
如需要随访查阅或影印档案,须办理《档案借阅登记表》,说明需要的资料,并承诺按时归还。

七、完成登记
查阅完畢,用户向工作人员说明无需求,办理相关登记后便可离开。


借阅档案,需按约定日期归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查询工商档案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工作,我们应该比较熟悉。

在上海,自去年工商局对工商内档信息查询提高门槛后,部分内档(主要是企业年检信息、财务信息等)不再直接对律师开放,而是必须有法院调查令。

今天网上读到一篇律师写的上海工商档案查询知识,觉得总结的比较好,供大家看看。

到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尤其是内档和年检,是企业尽职调查,资信评估,诉讼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人过去曾专职此项工作,对此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此著文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以便诸位律师在涉及到查档业务时少走弯路,省时省力。

本文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在工商局有哪些档案,每个档案里有哪些内容。

二是到各工商局的地址及公共交通。

律师在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分三类:一、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该企业的登记资料,经过归纳汇总,以WORD文档的形式存在电脑里的档案。

该档案全市联网,通常是一页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如果有两页以上,也是因为股东或出资人过多的缘故。

查这个信息,费用是10元,公民凭身份证也可以查。

并且不论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的哪个区/县,在上海的任何一个区/县的工商局都可以查到。

查这个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证明起诉或者仲裁的被告适格,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要有确定的被告”的要求。

二、内档。

内档是一个企业的原始纸质档案扫描进电脑,并储存在电脑里可以方便、高效的查询、打印的电子文档。

这个档案只有在企业登记注册的那个工商局才能查到,因此在到工商局查询之前,应该先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一栏查看这个企业登记于哪个工商局,然后再到那个工商局去查。

这个档案只有公检法,律师(凭执业证和介绍信),和该企业授权的人(持该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和介绍信)才可以查看和打印。

员给的密码打开电脑里查看即凭工商局工作人该企业的档案,逐页查看,这个费用是50元,可以摘抄(免费)但有时间限制,通常是半小时;也可以借工商局的打印机打印,打印的费用是每张0.1元。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和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可供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指南》所列查询人身份分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公众(公民或法人)三类,企业登记档案分为电子信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化影像)三种。

档案内容划分不同密级,查询人凭借身份证明材料与证明文件可查询到的档案密级有所不同。

一、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三、电子信息查询电子信息是指基本登记信息或核准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办理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前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窗口打印企业登记信息(即机读资料),可直接通过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或者通过“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根据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结果在办理业务时可作为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行政部门。

四、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即电子化影像档案资料)是书式档案资料经影像电子化形成的电子影像文件,是书式档案资料原始面貌的真实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粤商通”APP自行查询打印或者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打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实现档案影像电子化后,原则上只提供档案电子化影像资料的查询,不提供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

如需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原件,请预约查询。

◆粤商通APP查询群众可通过登录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事项名称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工商〔1990〕166号)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下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4、《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年3月13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登记的企业信息查询。

办理条件和范围申请查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企业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申请材料目录(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律师查询书式档案提交材料:1.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表A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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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被修订)
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1996-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八条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九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第十条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案件)。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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