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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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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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与本 县张某(人称“烂崽”)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劝开,但张某 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是说到做到之人,为 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同年4月16日下午, 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 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 走?”刘误以为是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 转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说在 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取乐。刘某 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杨 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甲:抢劫? 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相互斗殴
对象条 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5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 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情急之下的哥夺刀杀死劫匪
周太荣,42岁,成都市天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 在龙泉驿区同安镇,一位搭车的小伙子持刀抢劫周太 荣,在双方搏斗中,小伙子被杀死。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问:该少年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例 案例分析
一对夫妇生下一个女孩,丈夫一直怀疑这个女孩不 是自己的,于是为了报复妻子的不忠,就在女孩十几岁 时多次强奸了她。妻子发现后就经常提防着,一日,半 夜妻子醒来,发现丈夫不在床上。急忙跑到女儿房间, 见丈夫正在女儿床上,于是跑上前把他从床上拉了下来, 让女儿将旅游鞋带取下,一根绑住双手,一根绑住双脚。 有对女儿说,去找根绳子,于是女儿找来一根绳子交给 母亲。母亲在丈夫脖子上绕了几圈,一头交给女儿,自 己拉一头,将丈夫勒死。
⒉相互的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 ⒊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㈤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⒈“必要限度” ⑴客观需要说: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 ⑵适应说: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
度、后果上要基本相当。
客观需要说
适应说
折衷说
⒉防卫过当
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⒉ 鼓励和支持公民树立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观念,使 人们在与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险的斗争中,培养 集体主义精神,提高思想境界。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㈠起因条件:合法利益遭受危险的威胁。 危险: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
状态。 ⒈来自人的不法侵害来; ⒉来自自然界的威胁(水、火) ⒊来自动物的侵袭; ⒋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⒌突发、偶然事件造成的危险
⒈不法侵害行为: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⒉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⒊不法侵害行为:不包括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 ⒋对于合法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⑴公民的扭送;⑵
执行职务的行为;⑶紧急避险行为;⑷正当防卫行为。 (不存在反防卫) ⒌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在迫不得已的情 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排除危害社会性的行为

排除危害社会性的行为
上看似乎是犯罪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 害性,而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时应当受到 支持、鼓励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条 件 前提条件 2个
合法性条件 3个
防卫过当及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照 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原则(无限防卫原则) 无过当防卫原则(无限防卫原则)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 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 前提条件 2个 件 合法性条件 3个
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其必要限度: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 要避免的损害,如果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 要避免的损害,即为避险过当。

第十讲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十讲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 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不负刑事责任。 当,不负刑事责任。
指控 2009年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16日 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 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 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进入公诉程序后, 追究其刑事责任。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 父母对曹天、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父母对曹天、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 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16 注意: 注意:司法文书说理
舆情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除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除个别支持者, 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 中山市某网友:如果不是伤害到小偷, 中山市某网友:如果不是伤害到小偷,请问有啥方 法可让小偷自愿停车并把车还给失主,然后等警察来? 法可让小偷自愿停车并把车还给失主,然后等警察来? 他来时小偷都不知去哪儿了, 他来时小偷都不知去哪儿了,赃物追回就更难了 开封市某网友:以后谁还敢管这些事情, 开封市某网友:以后谁还敢管这些事情,那是给自 己找麻烦,以后要是别人被抢, 己找麻烦,以后要是别人被抢,我还是乖乖地当观众 专家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某副教授说,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某副教授说,曹天为 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 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 弘扬。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 弘扬。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 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 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 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 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 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 果将更加恐怖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 的目的。 的目的。 不具备防卫意图: 不具备防卫意图:以具体故意犯罪处理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 概念 阻却犯罪性事由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 行为。 行为。 2.构成特征: 2.构成特征: 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 的客观要件。 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与刑事违法性。 性与刑事违法性。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概念题1.防卫过当(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10年研)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特殊防卫(武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

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武大2011、2010年研)相关试题:(1)正当防卫(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5研;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扬州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2)紧急避险(西南科技大学2015年研;人大2004年研;武大2004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
答案及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 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
司法考试真题
4.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 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 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2)都属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 责任。 (3)主观上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正当 目的。
(4)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 都规定了相同的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 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 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 性。
我国刑法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 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 主客观因素。
答案及解析:2002-2-6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 题中,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在自己外出时,于住宅内 安装防卫装置 ,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危险 ,当乙以实施盗窃目的而 正在进行撬门等一系列不法犯罪行为时 ,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的 ,对此, 甲的行为该当前述条文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无须对致使乙轻伤的结果承 担刑事责任.应注意区分在家中安置和在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 进入的场所不同,后一种情形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B项正确.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
所避免的损害。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 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 的损害。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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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险过当
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 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 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 转化为违法行为。一、排除社会危Fra bibliotek性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 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1、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 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
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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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本章主要论述了排除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概念,正当防卫及其紧急 避险的成立条件。
【本章关键术语】
1、正当防卫的条件
2、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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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正当性 2、私利救济性 3、功利性 4、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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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
(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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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误区——以下8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假想防卫)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事前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事后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象错误)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故意伤害)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防卫挑拨)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
“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没有不法侵害)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含义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1.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合法权益受到的危险主要是:来自自然界的破坏力量;动物的袭击;犯罪分子的侵害。

3.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首先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假想的危险。

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避险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

4.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避险行为只能针对第三者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题:
1.【单选】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假想防卫
B.事后防卫
C.防卫过当
D.特殊正当防卫
2.【多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A.假想防卫
B.事后防卫
C.防卫挑拨
D.第三者实施防卫
3.【单选】下列情形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是()。

A.小王正骑自行车回家,一机动车突然斜冲过来,小王赶紧躲闪,结果将旁边一货摊撞坏
B.小李见一花盆从高空坠下,即将砸中小赵,便用力推了小赵一把,结果小赵摔成轻伤
C.小张在回家途中遇到劫匪,情急之下,小张用力推了匪徒一把,结果匪徒摔成轻伤
D.某客轮行驶过程中忽遇台风,船长决定抛弃大量贵重货物以减轻重量,保护旅客生命安全
答案解析
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选D。

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假想防卫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B项,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C项,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D项,正当防卫一定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无关的第三者。

故选ABCD。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项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紧急避险。

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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