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防控
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案件防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单位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员工。
二、案件防控的目标和原则(一)案件防控的目标1、建立健全案件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2、及时发现和处置案件,降低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案件防控的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手段,提前防范案件风险。
2、综合治理: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全员参与的案件防控工作格局。
3、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员工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案件防控工作合法合规。
三、案件防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一)成立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案件防控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案件防控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2、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发现潜在的案件风险,督促整改落实。
3、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案件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4、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审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5、人力资源部门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员工行为管理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防控的主要措施(一)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涵盖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使其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的需要。
(二)教育培训1、开展常态化的案件防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法律意识。
2、针对不同岗位和业务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不足在案件防控中,司法资源始终是一个瓶颈。
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司法系统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往往无法满足全面而高效的案件处理需求。
此外,一些地区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的案件防控能力明显低于其他地区。
2. 信息共享欠缺对于跨部门和跨机构的信息共享,目前仍然存在困难。
警方、检察院、法院等各个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或互相封闭,在提供及时有效线索以促进案件预防和侦查方面形成了障碍。
3. 效果评估不充分在实施案件防控工作后应当进行审查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时常缺少深入细致研究和准确数据支持;同时也没有形成起码化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以调整优化任务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等工作机制。
4. 预警系统尚未健全预警机制在加强案件防控中应承担重要作用,它能帮助及早预判犯罪趋势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的预警系统尚未健全,在技术、数据共享、协调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案件防控的不足之处1. 依靠传统手段当前,案件防控仍然主要依靠传统手段,如巡逻、摸排等。
虽然这些方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抑制犯罪现象的作用,但与日益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在加强科技手段应用方面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2. 英才缺乏现有刑事警察队伍往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某些地区甚至存在“配备不足”的情况。
同时,各类刑事法制专业高级人民法庭或者其他检查机关无专门从事网络外挂团队背景调查以及资产来源审理部门引进培养特聘星暗访组织等方式匹配配备领导班子审计系统不存在是顾忌需要充实改进.3. 刑事政策不完善刑事政策在案件防控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有效性。
然而,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还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角色分工不明确、监督机制薄弱等问题。
4. 领导责任缺失案件防控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的综合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机构。
案件防控上的措施

案件防控上的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案件的数量和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为了加强案件防控工作,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案件防控上的措施,并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加强警务力量首先,加强警务力量是案件防控的基础和关键。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大招聘培训力度,提高警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适时调整警力的配置,增加巡逻和盘查频次,加强对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处理,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其次,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是案件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掌握异常情况。
这不仅有助于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还可为案件调查和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三、加强社会治安宣传和教育此外,加强社会治安宣传和教育也是案件防控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各类讲座、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案件防控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与社区的合作此外,加强与社区的合作是案件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要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对社区干部和志愿者的培训力度,使其成为案件防控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社区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深化信息化建设最后,深化信息化建设是案件防控的必然要求。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案情信息库和犯罪分析系统,实现数据的快速共享和精确分析。
这将大大提高案件防控的效率和精准度,有助于提前预警和及时处置各类案件。
综上所述,案件防控上的措施包括加强警务力量、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加强社会治安宣传和教育、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以及深化信息化建设。
这些措施在整体上构筑了案件防控的多层次、全方位的防线,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配合和合作,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件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防控工作报告(共7篇)

案件防控工作报告(共7篇)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20XX上半年,在市分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行紧紧围绕市分行案防安保工作总体思路,狠抓制度落实、力促问题整改,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坚持把案件防控工作放在首位,案防工作取得阶段成效,实现“零案件”案防目标,各项业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下面,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力抓好案件防控工作年初,我行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专题研究安全运营和案件防控工作,并通过召开全行案防工作大会的形式,安排部署全年案防工作,提出抓好“四个落实”的案防工作要求:一是按照监管部门案防工作要求,确定案防工作的年度目标,做到目标落实。
二是制定全年案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计划落实。
三是深刻领会我银监局和上级行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认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围绕案防十项重点工作,稳步扎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重点工作落实”。
四是我行案防工作实行各层级一把手负总责制,并在不同层级设立专兼职案防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防控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管理,做到责任落实。
目前,我行上下更加重视案防工作,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得到提高,确保了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1二、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思想教育工作常常说起来重要,但实际上却最容易被忽视,在基层则更显薄弱。
思想教育工作的缺失,也是引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持续开展制度培训,提高全员遵章守纪意识。
我行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了各个条线规章制度的培训活动。
截至我月底,全行已有10余人、参加了集中培训,使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员工防范意识。
我行注重将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抓教育、抓引导,抓防范。
今年以来,我行开展各种警示教育我场次,组织全行员工观看《警示教育》短片,并要求员工撰写,深刻反思,汲取教训。
案件防控管理制度

案件防控管理制度案件防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目的是加强对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全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案件风险评估、案件防范、案件处理和案件监督等方面探讨案件防控管理制度。
一、案件风险评估案件风险评估是案件防控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对现有案件和潜在案件进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案件风险评估中,需要全面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特别是案件的背景、当事人和相关证据等。
同时,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如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案件防范案件防范是案件防控管理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发现和遏制案件的蔓延。
在案件防范中,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案件防控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案件处理案件处理是案件防控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包括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程序。
在案件处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对于复杂和敏感的案件,还应采取专门的措施,加强对当事人和证人的保护。
四、案件监督案件监督是案件防控管理的最后一环,它主要包括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在案件监督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案件监督的公正度和透明度。
此外,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举报等,扩大案件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结论案件防控管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案件风险评估、案件防范、案件处理和案件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案件,保障全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的案件防控管理制度还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防控措施

案件防控措施1. 概述案件防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和控制各种类型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在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中,案件防控举足轻重,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介绍案件防控的重要性,归纳案件防控的主要原则与方法,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2. 案件防控的重要性案件防控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犯罪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并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首先,案件防控能够减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可以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案件防控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通过加强巡逻防控、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等手段,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最后,案件防控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健全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案件查办和审理的效率,可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和制裁力度,增强社会公正与法制观念,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3. 案件防控的原则与方法3.1 原则案件防控的原则是指在实施案件防控工作时应遵循的指导性准则,包括:•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等各个部门和群体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防控工作的开展。
•科学依法原则:立足于法律法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创新发展原则: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案件防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案件防控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3.2 方法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件防控方案

案件防控方案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案件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案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感,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案件防控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案件防控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案件防控方案。
第一部分:案件防控的重要性一、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有效的案件防控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的平安与安定。
各种案件犯罪活动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案件防控机制,对于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定至关重要。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案件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案件防控方案,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方向。
三、提高司法公平与正义案件防控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司法公平与正义。
通过加强对案件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公平与正义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第二部分:案件防控方案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社会综合治理是案件防控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加强社区矫治和社会心理疏导工作,开展群众性防范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案件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是案件防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对执法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加强警务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更新,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三、健全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全面的录入、汇总和分析,可以快速掌握案件犯罪动态和趋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
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案件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案件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案件防控规定

案件防控规定案件防控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各项案件防控规定,加强对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工作。
一、案件预防规定1.加强社会宣传。
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宣传案件危害性,并普及预防案件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的案件防范意识。
2.加强警力部署。
增加巡逻警力和巡逻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和时段的监控力度,做到早发现、早防控。
3.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
对前科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进行动态监控和防范,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5.加强与社区、邻里组织的合作。
建立健全社区防控网络,加强与邻里组织的联系,共同参与案件预防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防控合力。
二、案件打击规定1.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对各类案件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对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要加大打击力度,采取集中行动、联合行动等方式,割断其经济利益链条,破坏其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案件侦破机制。
加强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和侦破专业能力,建立完善的侦破机制,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水平。
4.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
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犯罪案件的快速审查、起诉,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处。
5.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案件信息系统,实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打击效果和办案效率。
三、案件救助规定1.加强案件受害者救助。
建立案件受害者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
2.建立赔偿机制。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追究,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获得赔偿。
3.加强家庭和社会救助。
对于因案件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受害者,要加强政府救助和社会组织的关爱,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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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年防控一、全国农村信用社案件治理概况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的,于2005年初启动,最初主要是集中在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一直到2005年7 月份才扩大到农村信用社。
大中型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用了两年时间,从2007年开始,转入操作风险的日常监管。
2006年初,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银监会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三年案件治理工作规划,并明确“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的工作目标。
2006 年主要工作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暴露陈案,严控新案; 2007年的主要工作是:继续深挖陈案,实施分类治理,遏制案件高发势头。
2008年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案件治理“回头看”,巩固和扩大成果,启动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案件治理工作向纵向发展。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从2009年起,银监会决定再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
深入研究农村信用社案件高发部位和易发环节,前三年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治理措施。
主要有:一是针对信用社主任职位作案较多的情况,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全员岗位资质认证制度,实行主任持证上岗等一系列措施和办法。
二是针对信用社干部职工因黄、赌、毒、炒股、经商办企业等案件较多的现状,推广了陕西排查“九种人”的方式。
三是针对冒名贷款案件较多的现状,倡导完善由借款人本人在柜台领取款的流程,严格会计、出纳人员的职责,建立贷款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发挥制衡监督作用。
四是针对普遍存在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引发案件的现状,提倡建立精细化管理流程,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并在全国推行辽宁“格式化、作业式”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
督促建立实施合规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及亲属回避等四项制度。
五是针对过去普遍存在只追究基层机构不追究管理机构责任、只追究当事人不追究相关管理、监督岗位和领导责任的现象,特别是针对重大案件没有对有关高管人员实行问责或问责力度不够,导致有关违规违法人员和不作为的监督管理人员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的问题,推行对新发案件和重大责任案件实行“双线问贵”、“上追两级”、和“一案四问贵” (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相关负责人)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与治理对策1、风险与案件。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还有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并称为银行业的三大主要风险。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估计,在银行所有风险中,因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仅次于信用风险。
从银行业机构暴露的案件来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能转化为损失的都与操作风险相关。
操作风险是产生案件的主要根源,案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表现的直接后果就是违法违规操作所引发的犯罪和各类案件。
根据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定义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实施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或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银行案件主要是指金融犯罪,我国刑法界定的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保险、证券等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共明确具体罪名37个工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二类是金融诈骗罪。
除了上述罪名,在侵犯财产罪中还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盗窃罪等可适用。
2、案件防控。
防控案件首先是一个“防”。
”防“得有力,才能“控”得就有效。
衡量案件防控成效的重要标志,不仅是严查彻处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在于防止、堵截了多少案件的发生。
案件防控工作有两个目标,一个是控制案件高发多发势头,这就叫所谓“治标”;一个是构建起防控案件发生的体制机制,这就叫所谓“治本”。
在案件防控工作中,“治标”和“治本”不可或缺。
“标”治不了,案件评价指标降不下来,很难说案件防控工作是有成效的,但如果不在“治本”上下功夫,体制机制的问题不彻底解决,防控案件的长效机制不真正建立起来,“治标”的成果又一定是表面的、暂时的、脆弱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成效就不会持久,复发、继发、高发的可能性就始终存在。
所以讲,案件防控工作必须很好贯彻一个原则,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下一阶段,我们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治本’上去,在构建长效机制这个“本”上下更大的力气。
“治本”主要从四个方面人手,也就是要更加重视发挥“四种力量”:一是更加重视发挥制度的力量。
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制度比人强,人必须生活在制度中。
有了针对性很强的、科学的、严密的、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和防范案件的发生。
特别是内控制度,一定要健全和完善起来。
这里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制度的执行力建设问题。
现在,我们突出的不是没有制度,也不是制度不先进,而是在于有了制度不执行,执行起来不严肃,执行过程不持续。
比如印章管理,从刻制、领取、启用、使用保管、更换收缴到销毁,都有具体的制度安排,但就是思想不重视、执行不到位,因而印章也成了不法分子伺机作案并屡屡得逞的目标。
有了制度却不落实,往往比没有制度更糟糕,我们要高度重视解决好这个问题。
二是更加重视发挥科技的力量。
防控案件光靠人还不行,还要靠科技手段的支撑。
例如,工行案件相对较少,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有比较先进的IT系统的支持。
因此,要高度重视IT系统建设,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尽量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三是更加重视发挥文化的力量。
这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力量。
文化是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积淀并深深浸漫于员工血脉的独特力量,是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精”、“气”、“神”,一种不可复制的“软竞争力”。
这种文化对员工的思想、观念、行为都有巨大的、无形的导向性和约束力。
要通过文化建设,特别是作为文化建设核心的价值观的熏陶,认同和内化,提升员工的道德境界,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是更加重视发挥法规的力量。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震慑犯罪,这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三、案件责任追究⑪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
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根据以上原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教育惩罚相结合。
在案件责任追究中,应通过惩处案件责任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2.依据要充分。
评价案件责任人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要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具体来说,就是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哪些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受哪种方式的处罚,都要有规范文件或条文明确规定。
3.处理要公平。
对案件责任行为,不管涉及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责任。
一是集体失职的共同责任行为,不能搞法不责众。
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是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的人员不承担责任的现象。
三是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处理轻重要适度。
案件责任追究既要与案件责任性质相符,又要与案件责任情节相符,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加重处罚等规定,公正地进行责任追究,即根据案件责任过错大小和情节性质决定惩处的轻重。
⑫案件责任追究政策1.纳入案件责任追究的案件范围。
包括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纳入案件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
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具体可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
指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
指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指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分管负责人指在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相关负责人指在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
(3)其他间接责任人。
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⑬案件责任追究方式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理和其他处罚三种: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⑭案件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管理不力、知情不报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