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指南
常见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南

市常见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目录1编制目的和背景 (1)2适用范围 (1)3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1)4名词辨析 (2)5工作框架 (2)5.1工作程序和基本原则 (2)5.2确定工作开展责任主体 (3)5.3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4)5.4应急处置工作中环境污染证据注意事项 (5)5.5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应急处置方法 (6)5.5.1固体废物倾倒填埋案件 (6)5.5.2污染地表水类案件 (7)5.6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监管方法 (7)5.7应急处置工作中其他注意事项 (7)5.8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常见验收方法 (8)5.8.1现场踏勘 (8)5.8.2环境监测 (9)5.8.3场地环境调查 (9)6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材料整理 (9)1编制目的和背景市于2011年开始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办理了若干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
常见环境污染案件主要涉及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倾倒填埋经常需要开展污染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指南旨在为基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指导其自行制定工作方案、指挥开展具体工作、固定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证据。
本指南对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起草了本指南,规范场地污染环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工作要点、注意事项,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本指南为试行版,将根据市环境污染案件新情况,适时修订。
2适用范围本指南可适用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及数量较少的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填埋现场的应急处置。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形研判,不受特定数量、特定污染物类型限制。
3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本指南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为:简单、实用,并考虑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4名词辨析一般认为,应急处置是指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环保投诉处理实施方案

环保投诉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投诉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环保投诉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环保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环保投诉问题,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投诉接收与登记。
1. 投诉接收。
环保投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接收,包括电话、网络、邮件等。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接收服务热线,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各类环保投诉信息。
2. 投诉登记。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登记系统,对接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及时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和分类。
同时,要建立投诉信息的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投诉调查与处理。
1. 投诉调查。
对于初步登记的投诉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投诉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要与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意见,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2. 投诉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环保问题,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同时,要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做好沟通工作,解决投诉人的合理诉求。
四、投诉结果跟踪与评估。
1. 投诉结果跟踪。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结果跟踪机制,对处理完毕的投诉案件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结果,增强公众对环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2. 投诉评估。
定期对环保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环保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环保问题的趋势和规律,为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环保投诉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环保投诉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有效解决环保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投诉接收与登记机制、加强投诉调查与处理工作、做好投诉结果跟踪与评估,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常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指南

常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指南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投诉受理机制。
本文将为您介绍常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环境污染投诉的范围环境污染投诉的范围涉及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多个方面。
在投诉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具体涉及哪种污染类型,了解相关的投诉受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二、确定投诉对象和相关证据进行环境污染投诉时,需要明确投诉的对象是哪个单位或个人。
同时,也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声音录音等,以便在投诉过程中能够提供证明。
三、选择合适的投诉方式和渠道在投诉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进行投诉,如书面信函、电话、网络平台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诉方式,并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四、详细陈述问题和要求在投诉时,需要详细陈述问题的发生经过和具体情况,并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
例如,要求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等。
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投诉时,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这些材料可以是照片、视频、报告等,能够更直观地展示问题的严重程度。
六、保留投诉记录和沟通记录投诉过程中,保留好投诉记录和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记录非常重要。
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也方便双方对沟通内容的回顾与核对。
七、关注投诉进展并跟踪处理结果在投诉后,及时关注投诉的进展情况,并与相关单位保持联系,跟踪处理结果。
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或处理结果,可以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八、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如果投诉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或满意的结果,可以依法维权。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利用媒体和社会力量进行曝光,引起更高层次的关注和处理。
总之,投诉环境污染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投诉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投诉方式和渠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跟踪。
(完整版)环境纠纷流程及投诉登记表

(完整版)环境纠纷流程及投诉登记表环境纠纷流程及投诉登记表
一、背景
本文档旨在指导个人或组织在环境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流程,并
提供一个投诉登记表,以便记录相关信息。
二、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1. 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问题,第一步是收
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照片、视频、记录等。
2. 联系相关部门: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
或有关部门。
他们将会进行调查并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3. 寻求解决方案: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可以与涉事方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进行协商、达成谅解、签署协议等。
4. 可选择的诉讼程序:如果涉事方不积极解决问题,或者环境纠纷严重影响到公众利益,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审判程序:如果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将会进入审判阶段。
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断是否给予救济。
6. 判决执行:如果法院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判决,涉事方有义务履行判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投诉登记表
以上是环境纠纷流程及投诉登记表的完整内容。
请按照流程处理环境纠纷,并在投诉登记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还可以联系相关部门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2369环保热线管理制度

12369环保热线管理制度(一)、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xx市辖区范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通过“12369”环保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揭发。
(二)、办理程序(一)登记受理:热线电话分为人工接听和录音留言相结合。
上班时间热线电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详细记录电话内容,热情回答有关事项,询问来电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非正常上班时间热线电话采取录音留言受理投诉,信访登记人员每天上午上班时负责查询上一个工作日之后的信访投诉留言,并予立案登记。
所有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受理后,当日交分管领导批转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查办。
(二)调查取证:监察人员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作好调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办理的案件,监察人员要进行案情分析,重大问题要报局办公会研究、讨论,明确责任,做到依法、秉公、科学办案。
(四)协调监督落实:复杂案件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统一认识后监督污染责任方按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结案时间:一般性投诉案件在15日内结案,复杂性投诉案件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延期须在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未处理完毕的原因。
(六)回访:除匿名和无法联系的电话外,都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七)结案归档:整理已结案的所有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名后交档案人员立卷。
(三)、奖惩措施信访投诉案件在30日内未办结,又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案人员被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将对办案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办案人员办案及时,受到各新闻媒体表扬或者送锦旗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将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参考依据,列入年度考核。
(四)、其他规定“12369”环保热线电话投诉案件实行急事急办制度,对一些紧急重大的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并向局领导报告。
环保投诉热线12369受理范围是什么

环保投诉热线12369受理范围是什么
环保是很重要的事情关系到我们的⽣存环境,当遇到⼀些环保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拨打12369进⾏投诉。
那么⼤家就要知道其中的受理范围,这需要我们通过本⽂来进⾏详细了解,才能知道这⽅⾯的规定。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保投诉热线12369受理范围
1、⼀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举报。
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3、⼀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到现场,⽽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12369处理程序
市环境⾏政执法总队或有关区县(⾃治县)⽣态环境部门接到12369中⼼交办信息后,紧急情况30分钟内赶赴现场,其他投诉案件,15个⼯作⽇内完成现场调查,对涉嫌环境违法⾏为的7个⼯作⽇内⽴案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回复投诉⼈及重庆市12369环保举报受理中⼼。
投诉⼈可于30个⼯作⽇后致电12369查询办理结果。
看完本⽂之后⼤家都清楚了吧,在进⾏环保投诉的时候就要满⾜12369的受理范围,否则是不能被受理的。
所以⼤家需要根据本⽂的内容介绍来了解,就能清楚是怎么规定的,这样也有利于我们进⾏相应的投诉。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用于接收、处理和解决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社会监督,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并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接收和受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保障公众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畅通。
这些机构可以是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2. 受理程序和方式:确定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信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以方便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反映和举报。
3.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涉及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4. 处理和解决问题:对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可能会有处罚、补偿、修复等。
5. 通报和结果公示:对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公布给公众,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投诉和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恶意诬告或捏造事实的行为进行打击。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保障公众的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办理信访投诉举报的效率和公正性。
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

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第一章绪论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环保投诉处理流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对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系统性介绍,以期提高环保投诉的处理效率,保障环境质量和公众的权益。
二、研究意义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维护社会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的分析和研究,旨在为相关环保部门和公民提供一套科学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环保类投诉的特点环保类投诉是指公民、组织等因环境问题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
环保类投诉有以下几个特点:1. 基于环保法规的投诉发起:环保类投诉的核心是环境问题,投诉行为往往基于环保法规的要求,涉及废气、废水、噪音、固废等环境问题。
2. 公众参与度高:环保类投诉涉及公共环境,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投诉行为往往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环境的一种表达方式。
3. 社会影响大:环保类投诉一旦发生,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对投诉对象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复杂性和多样性:环保类投诉涉及领域广泛、问题繁多,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监测手段、环保设施等方面。
第三章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设计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设计的目标是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
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公众的利益诉求、环保部门的业务特点等方面。
具体来说,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投诉受理环保类投诉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投诉受理。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投诉受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条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受理。
对于涉及重大环保事件的投诉,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受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紧急处理。
二、初步核实投诉受理后,环保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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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风传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交付竣工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
河道漂浮物
水利、建设局等部门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区河道疏浚和保洁应遵守以下养护规程:(四)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漂浮物;”
第二十三条:“环城河以内15条内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市建设部门和越城区政府负责;环城河、大环河及古运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其它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越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渔业船舶造成
4
其他船舶造成
海事部门
5
船舶航行中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烧垃圾
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市建设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6
倾倒液化气残液
行政执法局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对液化气钢瓶加热、乱倒残液、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5
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
安监、交通等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
《绍兴市区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地区内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无照经营条例》第三条:“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杭州铁路分局、萧甬铁路公司
7
社会生活噪声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8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4
交通运输噪声
机动车辆噪声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5
房屋拆迁、土地平整中废料装卸引起的扬尘
建设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六)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三、水污染类
序号
投诉内容
调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
环保部门
2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渔、死蚌等水产养殖
渔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般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机动船舶噪声
港务部门
6
铁路机车噪声
8
泥浆水直接排入河流或城市下水道
建管部门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道路和排水畅通,不得在施工通道上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河流或城市下水道;保持场容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回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从高空随意抛弃废物。”
9
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体污染
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废气污染类
序号
投诉内容
调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工业企业废气投诉
6
洗车业污水
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指南
一、综合类
序号
投诉内容
调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饮食服务业(包括正餐、快餐、小吃、冷饮、茶馆和其他类未包括的餐饮业)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污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
行政政执法局
《关于市辖区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移交的备忘录》第2点第③款:“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移交的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含举报投诉处理)。”“③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是指国民经济行为分类代码标准中第67类所指的餐饮业(包括正餐、快餐、小吃、冷饮、茶馆和其他类未包括的餐饮业)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污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具体排污单位主要为: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招待所等)。”
4
建筑施工造成的扬尘
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对因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经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二、噪声污染类
序号
投诉内容
调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工业企业噪声
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