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代表处更换一般代表,人已在国内,护照还需公证认证吗?
山东定式公证书

篇一:山东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正式稿)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暂定稿)1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2011年9月30日一、基本要求1、公证机构自今年10月1日之后出具公证书,应当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不再适用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2,且不宜擅自增删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内容。
如果对个案把握不准,优先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和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又可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的,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更能体现公证价值,更能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核心价值,这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方向。
但是,选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承办公证员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成实质性审查,则应当选择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公证书标题:只写“公证书”三字,不再写“xx公证书”(例如“出生公证书”)。
4、数字:公证书中的“公证书编号”、“身份证件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门牌号码的数字与居民身份证的记载一致;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包括:“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五十五条)和“时间”1 如发生公证书不被国外机构接受或被退回,请及时上报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将酌情对本“暂定稿”作出修改。
2 以下没有特别注明“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均指“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
(包括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离境时间、出证时间等)。
5、对于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公证事项”中没有对应的事项,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请示确定。
6、公证书粘贴的照片应当是二寸标准照片。
7、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落款仅打印“山东省xx市(县)xxx公证处”,不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5.25第一章一般条款 (5)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5)第2条适用范围 (5)第3条地域范围 (5)第4条定义 (6)第二章原则 (9)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9)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 (9)第7条同意的条件 (10)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11)第9条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1)第10条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12)第11条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12)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13)第一部分透明性与模式 (13)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13)第二部分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14)第13条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14)第14条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15)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16)第三部分更正与擦除 (17)第16条更正权 (17)第17条擦除权(“被遗忘权”) (17)第18条限制处理权 (18)第19条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18)第20条数据携带权 (19)第四部分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19)第21条反对权 (19)第22条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20)第五部分限制 (20)第23条限制 (20)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21)第一部分一般性责任 (21)第24条控制者的责任 (21)第25条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21)第26条共同控制者 (22)第27条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22)第28条处理者 (23)第29条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24)第30条处理活动的记录 (24)第31条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5)第二部分个人数据的安全 (25)第33条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个人数据的泄露 (26)第34条向数据主体传达个人数据泄露 (26)第三部分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提前咨询 (27)第35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27)第36条提前咨询 (28)第四部分数据保护官(DPO) (29)第37条数据保护官的委任 (29)第38条数据保护官的职位 (30)第39条数据保护官的任务 (30)第五部分行为准则与认证 (31)第40条行为准则 (31)第41条对已生效行为准则的监控 (32)第42条认证 (33)第43条认证机构 (34)第44条转移的一般性原则 (35)第45条基于认定具有充足保护的转移 (35)第46条转移所需要的适当安全保障 (37)第47条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37)第48条未经欧盟法授权的转移或披露 (39)第49条特殊情形下的克减 (39)第50条为保护个人数据的国际合作 (40)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41)第一部分独立性地位 (41)第51条监管机构 (41)第52条独立性 (41)第53条监管机构成员的一般性要求 (41)第54条设立监管机构的规则 (42)第二部分职权、任务与权力 (42)第55条职权 (42)第56条领导性监管机构的职权 (43)第57条任务 (43)第58条权力 (45)第59条活动报告 (46)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46)第一部分合作 (46)第60条领导性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 (46)第61条互相协助 (47)第62条监管机构的联合行动 (48)第二部分一致性 (49)第63条一致性机制 (49)第64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49)第65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纠纷解决 (50)第66条紧急程序 (51)第三部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 (52)第68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52)第69条独立性 (52)第70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 (53)第71条报告 (55)第72条程序 (55)第73条主席 (55)第74条主席的任务 (55)第75条秘书 (55)第76条机密性 (56)第77条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56)第78条针对监管机构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6)第79条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7)第80条对数据主体的代表 (57)第81条法律诉讼的中止 (57)第82条获取赔偿的权利与责任 (58)第83条行政罚款的一般条件 (58)第84条惩罚 (60)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60)第85条处理、表达自由与信息 (60)第86条处理与公众对官方文件的访问 (61)第87条对全国性身份识别号码的处理 (61)第88条雇佣语境下的处理 (61)第89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中的安全保障与克减 . 61第90条保密责任 (62)第91条现有的的对教会和宗教协会的数据保护规则 (62)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62)第92条对授权的行使 (62)第93条委员会程序 (63)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63)第94条 95/46/EC指令的废止 (63)第95条与2002/58/EC的关系 (63)第96条和之前已经达成的协议的关系 (63)第97条委员会报告 (63)第98条对欧盟其他数据保护法案的审查 (64)第99条生效与适用 (64)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

第一篇 前言..................................................................................................2
第二篇 使用须知...........................................................................................3
第四篇 进入或退出系统 ................................................................................6
第五篇 通用功能...........................................................................................8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申请)
第一篇 前言
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 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 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 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 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 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 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 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货物申报篇)

第四篇 进入或退出系统 ................................................................................8
第五篇 通用功能........................................................................................ 10
第三篇 货物申报介绍 ....................................................................................5
功能简介.................................................................................................................................... 5 术语定义.................................................................................................................................... 5 重要提醒.................................................................................................................................... 6
国籍认定意见收件清单

国籍认定意见收件清单一、国籍认定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外籍华人,须进行国籍认定,对确认为外国国籍的,可以签发签证证件。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二、国籍认定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国籍认定对象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之一:(一)已退出中国国籍的证明: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合法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证明:是指当时作为中国公民向外国护照国申请入籍,经批准由外国护照国出具的加入或取得该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交验外国护照国出具的“入籍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曾经为中国境内户籍居民的,还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中国护照、通行证、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在中国办理的结婚证等证明。
(三)被批准出国定居的证明:交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交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前持用的中国护照和当时作为中国公民取得的外国护照国永久居留证、永住许可、移民许可等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在国外至少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交验在国外至少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可以提供出入境证件及中国边防出入境验讫章证明至少连续两年在国外。
(六)曾经具有华侨身份的证明:1. 取得外国护照国长期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交验中国护照和上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外国护照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外国护照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外国护照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 个月的,交验中国护照和上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身份不包括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人员。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年月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目录1 概括性描述 (10)1.1 概述 (10)1.2 文档名称与标识 (11)1.3 电子认证活动参与者 (11)1.3.1 政务CA (11)1.3.2 注册机构(RA) (12)1.3.3 证书持有者 (12)1.3.4 依赖(证书)方 (12)1.3.5 证书使用者 (13)1.3.6 其它参与者 (13)1.4 证书应用 (13)1.4.1 证书类型及应用范围 (13)1.4.2 证书禁止使用的情形 (13)1.5 策略管理 (14)1.5.1 策略文档管理机构 (14)1.5.2 联系人 (14)1.5.3 决定电子认证业务说明符合策略的机构 (14)1.5.4 电子认证业务说明批准程序 (14)1.6 定义和缩写 (15)1.6.1 定义 (15)1.6.2 缩略语 (15)2 信息发布与信息管理 (16)2.1 认证信息的发布 (16)2.2 发布的时间或频率 (16)2.3 信息库访问控制 (16)3 身份识别与鉴别 (16)3.1 命名 (16)3.1.2 对名称有意义的要求 (17)3.1.3 证书持有者的匿名或伪名 (17)3.1.4理解不同名称形式的规则 (17)3.1.5名称的唯一性 (17)3.1.6商标的识别、鉴别和角色 (17)3.2 初始身份确认 (18)3.2.1 证明拥有私钥的方法 (18)3.2.2 组织机构身份的鉴别 (18)3.2.3 个人身份鉴别 (18)3.2.4 没有验证的证书持有者信息 (19)3.2.5 授权确认 (19)3.3 密钥更新请求的标识与鉴别 (19)3.3.1 常规密钥更新的标识与鉴别 (19)3.3.2 吊销后密钥更新的标识与鉴别 (20)3.4 吊销请求的标识与鉴别 (20)1)在证书持有者自己吊销时,可接受的鉴别过程如下: (20)4 证书生命周期操作要求 (21)4.1 证书申请 (21)4.1.1 证书申请实体 (21)4.1.2 注册过程与责任 (21)4.2 证书申请处理 (22)4.2.1 执行识别与鉴别功能 (22)4.2.2 证书申请批准和拒绝 (22)4.2.3 处理证书申请的时间 (22)4.3 证书签发 (22)4.3.1 证书签发过程中政务CA和RA注册机构的行为 (22)4.3.2政务CA和RA注册机构对证书持有者的通告 (23)4.4 证书接受 (23)4.4.1 构成接受证书的行为 (23)4.4.2 政务CA对证书的发布 (23)4.4.3 政务CA对其他实体的通告 (24)4.5 密钥对和证书的使用 (24)4.5.1 证书使用者私钥和证书的使用 (24)4.6 证书更新 (25)4.6.1 证书更新的情形 (25)4.6.2 请求证书更新的实体 (25)4.6.3 证书更新请求的处理 (25)4.6.4 签发新证书时对证书持用者的通告 (26)4.6.5 构成接受更新证书的行为 (26)4.6.6 政务CA对更新证书的发布 (26)4.6.7 政务CA对其他实体的通告 (26)4.7 证书密钥更新 (26)4.7.1 证书密钥更新的情形 (26)4.7.2 请求证书密钥更新的实体 (27)4.7.3 证书密钥更新请求的处理 (27)4.7.4 签发新证书时对证书使用者的通告 (27)4.7.5 构成接受密钥更新证书的行为 (27)4.7.6 政务CA对密钥更新证书的发布 (27)4.7.7 政务CA对其他实体的告知 (28)4.8 证书变更 (28)4.8.1 证书变更的情形 (28)4.8.2 请求证书变更的实体 (28)4.8.3 证书变更请求的处理 (28)4.8.4签发新证书时对证书持有者的通告 (28)4.8.5构成接受变更证书的行为 (28)4.8.6 政务CA对变更证书的发布 (28)4.8.7 政务CA对其他实体的通告 (28)4.9 证书吊销和挂起 (28)4.9.1 证书吊销的情形 (28)4.9.2 请求证书吊销的实体 (29)4.9.3 吊销请求的流程 (29)4.9.4 吊销请求宽限期 (30)4.9.5 政务CA处理吊销请求的时限 (30)4.9.7 CRL 发布频率 (30)4.9.8 CRL 发布的最大滞后时间 (30)4.9.9 在线状态查询的可用性 (31)4.9.10 在线状态查询要求 (31)4.9.11 吊销信息的其他发布形式 (31)4.9.12 密钥损害的特别处理要求 (31)4.9.13证书挂起的情形 (31)4.9.14 请求证书挂起的实体 (31)4.9.15挂起请求的流程 (31)4.9.16挂起的期限限制 (31)4.10 证书冻结 (32)4.10.1 证书冻结的情形 (32)4.10.2 请求证书冻结的实体 (32)4.10.3 证书冻结与解冻流程 (32)4.10.4 冻结的期限限制 (33)4.11 证书状态服务 (33)4.11.1 操作特征 (33)4.11.2 服务可用性 (33)4.11.3 可选特征 (33)4.12 证书持有终止 (33)4.13 密钥生成、备份与恢复 (34)4.13.1 密钥生成、备份与恢复的策略和行为 (34)4.13.2 会话密钥的封装与恢复的策略与行为 (34)5 认证机构设施、管理和操作控制 (35)5.1 物理控制 (35)5.1.1 场地位置与建筑 (35)5.1.2 物理访问 (35)5.1.3 电力与空调 (35)5.1.4 水患防治 (35)5.1.5 火灾防护 (36)5.1.6 介质存储 (36)5.1.7 废物处理 (36)5.1.8 异地备份 (36)5.1.9 注册机构物理控制 (36)5.2 程序控制 (36)5.2.1 可信角色 (36)5.2.2 每项任务需要的人数 (37)5.2.3 每个角色的识别与鉴别 (37)5.2.4 要求职责分割的角色 (37)5.3 人员控制 (37)5.3.1 资格、经历和无过失要求 (37)5.3.2 背景审查程序 (38)5.3.3 培训要求 (38)5.3.4 工作岗位轮换周期和顺序 (38)5.3.5 未授权行为的处罚 (38)5.3.6 提供给员工的文档 (38)5.4 审计日志程序 (39)5.4.1 记录事件的类型 (39)5.4.2 处理日志的周期 (39)5.4.3 审计日志的保存期限 (39)5.4.4 审计日志的保护 (40)5.4.5 审计日志备份程序 (40)5.4.6 审计收集系统 (40)5.4.7 对导致事件实体的告知 (40)5.4.8 脆弱性评估 (40)5.5 记录归档 (40)5.5.1 归档记录的类型 (40)5.5.2 归档记录的保存期限 (41)5.5.3 归档文件的保护 (41)5.5.4 归档文件的备份程序 (41)5.5.5 记录的时间戳要求 (41)5.5.6 获得和检验归档信息 (41)5.6 事故与灾难恢复 (41)5.6.1 事故和损害处理流程 (41)5.6.2 计算资源、软件、数据的损坏 (42)5.6.3 实体私钥损害处理程序 (42)5.6.4 灾难后的业务连续性能力 (42)5.7 政务CA或注册机构的终止 (42)6 认证系统技术安全控制 (43)6.1 密钥对的生成和安装 (43)6.1.1 密钥对的生成 (43)6.1.2 私钥传送给证书使用者 (43)6.1.3 公钥传送给证书签发机构 (43)6.1.4 政务CA公钥传送给依赖方 (43)6.1.5 密钥的长度 (43)6.1.6 公钥参数的生成和质量保证 (44)6.1.7 密钥的使用 (44)6.2 私钥保护和密码模块工程控制 (44)6.2.1 密码模块标准和控制 (44)6.2.2 私钥多人控制(m 选n) (45)6.2.3 私钥托管 (45)6.2.4 私钥备份 (45)6.2.5 私钥归档 (45)6.2.6 私钥导入、导出密码模块 (45)6.2.7 私钥在密码模块的存储 (45)6.2.8 激活私钥的方法 (46)6.2.9 冻结私钥的方法 (46)6.2.10 销毁私钥的方法 (46)6.2.11 密码模块应达到的标准 (46)6.3 政务CA密钥的保管 (46)6.3.1 公钥归档 (46)6.3.2 证书和密钥对使用期限 (46)6.4 系统升级与相关安全性控制 (47)6.4.1 系统升级控制 (47)6.4.2 安全管理控制 (47)6.5 网络安全控制 (47)6.6 生命周期技术控制 (47)6.6.1 系统开发控制 (47)6.6.2 安全管理控制 (48)6.6.3 生命期的安全控制 (48)6.7 网络的安全控制 (48)6.8 时间戳 (48)7 证书、证书撤销列表和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49)7.1 证书 (49)7.1.1 证书格式标准 (49)7.1.2 证书标准项 (49)7.1.3 证书扩展项 (49)7.1.4 算法对象标识符 (49)7.1.5 名称形式 (49)7.1.6 名称限制 (50)7.1.7 证书策略对象标识符 (50)7.1.8 策略限制扩展项的用法 (50)7.1.9 策略限定符的语法和语义 (50)7.1.10 关键证书策略扩展项的处理规则 (50)7.2 证书撤销列表 (51)7.2.1 版本号 (51)7.2.2 CRL 和CRL 条目扩展项 (51)7.3 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51)7.3.1 版本号 (51)7.3.2 OCSP 扩展项 (52)8 认证机构审计和其它评估 (52)8.1 评估的频率或情形 (52)8.2 评估者的资质 (52)8.3 评估者与被评估者的关系 (52)8.4 评估内容 (52)8.5 对问题与不足采取的措施 (53)8.6 评估结果的传达与发布 (53)9 法律责任和其他业务条款 (53)9.1 费用 (53)9.2 财务责任 (53)9.3 业务信息保密 (53)9.3.1 保密信息范围 (54)9.3.2 不属于保密的信息 (54)9.3.3 保护机密信息的责任 (55)9.4 个人信息私密性 (55)9.4.1 隐私保密方案 (55)9.4.2 作为隐私处理的信息 (55)9.4.3 不视为隐私的信息 (55)9.4.4 保护隐私的责任 (55)9.4.5 使用隐私的告知与同意 (55)9.4.6 依法律或行政程序的信息披露 (56)9.4.7 其它信息披露情形 (56)9.5 知识产权 (56)9.6 权利和责任 (56)9.6.1 政务CA的权利和责任 (56)9.6.2 政务CA下属RA的权利和责任 (58)9.6.3 证书持有者的权利和责任 (59)9.6.4 证书依赖方的权利和责任 (60)9.6.5 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 (60)9.7 有限责任与免责条款 (60)9.7.1 特定责任的排除 (60)9.7.2 免责条款 (60)9.8 赔偿 (62)9.8.1 理赔 (62)9.8.2 索赔 (62)9.9 CPS的有效期与终止 (62)9.10 CPS的修订 (62)9.11 争议解决 (63)9.12 管辖法律 (63)9.13 与适用法律的符合性 (63)9.14 一般条款 (63)9.14.1 完整协议 (63)9.14.2 分割性 (63)9.14.3 强制执行 (64)9.14.4 不可抗力 (64)9.15 各种规范的冲突 (64)9.16 补充说明 (64)1概括性描述1.1概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电子认证业务规则》,CPS),由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依据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制订,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美国人在国内兼职需要办理护照公证认证吗?

美国人在国内兼职需要办理护照公证认证
吗?
一位美国人已经在中国代表处任职,但是他想继续在一家外资公司兼职董事,需要持护照做公证,但因工作忙碌,没有时间前往国外,是否可以在中国做公证?有什么途径?需要什么文件?
美国护照是由美利坚合众国出于国际旅行目的发放给美国公民和美国国民使用的ZhengJian。
持有人受到美国海外领事guan员的保护。
如想把美国护照拿到中国使用,像结婚、投资、诉讼等有关事宜,需要经过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的一个流程,才可以使用.
在国内是无法办理的,必须在美国当地办,如果他很忙,可以不用亲自回去办,国内有公司就可以办。
美国护照公证流程:
首先是美国公证人公证,
然后经州务卿认证,
最后由中国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094.html。
CCAP-GZ-5810:2019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办法 汽车安全带 (1)

1 适用范围................................................................................................................ 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代表处更换一般代表,人已在国内,护
照还需公证认证吗?
美国公司驻北京的外资代表处更换一般代表,新代表是美国人,其人已在北京,护照公证认证还需在回到美国,在中驻美使领馆办理吗?
可以凭护照上的入境证明复印并签字后办理。
但是代表处更换一般代表,需要母公司也就是这家美国公司出具任免书,免去老代表,任命新代表,这份文件也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要在中驻美使馆办理。
所以还是避免不了公证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