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e27e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6.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展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组织人员对一九八0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再一次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文件要求的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已告结束,有的文件确定的商品价格、经营范围已经放开,有的文件已有新的文件所替代,有的文件规定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抵触,有的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鉴于此,现决定废止以下四十四个文件: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情况报告》(津政发〔1980〕42号)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0〕114号)三、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压缩议价商品品种范围的报告》(津政发〔1980〕121号)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1〕35号)五、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津政发〔1982〕10号)六、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2〕43号)七、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津政发〔1982〕91号)八、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津政发〔1982〕141号)九、批转市科委、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评定权限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2〕156号)十、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报告》(津政发〔1982〕185号)十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津政发〔1982〕224号)十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2〕232号)十三、天津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天津市公安局通告)十四、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3〕116号)十五、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30号)十六、转发市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决定》(津政办发〔1984〕49号)十七、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政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155号)十八、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税收若干具体规定的改革意见》(津政发〔1984〕204号)十九、关于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津政发〔1985〕101号)二十、关于继续从新建住宅中按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房举办托幼园所的通知(津政发〔1985〕104号)二十一、批转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粮油销售价格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85〕160号)二十二、关于市水产供销公司塘沽分公司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津政办函〔1986〕3号)二十三、关于颁布《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1号)二十四、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86〕21号)二十五、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54号)二十六、关于颁布《天津市水土保持工作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74号)二十七、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63号)二十八、关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87〕71号)二十九、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通知(津政发〔1987〕85号)三十、转发市二商局《关于猪肉、牛羊肉凭票定量供应的意见》(津政办发〔1987〕183号)三十一、转发市二商局《关于调整居民猪肉定量标准和适当压缩销量的安排意见》(津政办发〔1987〕189号)三十二、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查禁取缔赌博活动的意见》(津政发〔1988〕21号)三十三、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8〕142号)三十四、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津政发〔1989〕97号)三十五、批转市技改办《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市重点技改(基建)工作管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发〔1990〕16号)三十六、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津政发〔1991〕2号)三十七、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津政发〔1991〕26号)三十八、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39号)三十九、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市政府令〔1991〕40号)四十、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1号)四十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2号)四十二、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991〕44号)四十三、批转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津政办发〔1991〕52号)四十四、批转市技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1〕60号)——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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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津政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1)附2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87件)┌──┬─────────┬─────────┬─────────┬────┐│序号│ 政策措施文件名称│文号│停止执行理由│ 部门│├──┼─────────┼─────────┼─────────┼────┤│1│《天津市外侨房地产│1949年10月1│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办法》│日市政府发布│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代替││├──┼─────────┼─────────┼─────────┼────┤│2│批转市总工会、人事│津革发〔1979〕│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劳动局《关于获│9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各全国劳动模范等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号的干部、工人提高││例实施细则》代替││││退休费标准的请示》││││├──┼─────────┼─────────┼─────────┼────┤│3│关于收取住宅配套建│津政发〔1981〕│被市政府1996年│市建委│││设费的规定│49号│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价局│││││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代││││││替││├──┼─────────┼─────────┼─────────┼────┤│4│批转市农委《关于严│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2000年│市农委│││格控制基建占用园田│110号│颁布的《天津市基本││││的请示》││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代替││├──┼─────────┼─────────┼─────────┼────┤│5│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津政发〔1981〕│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的几项规定│154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6│关于大力开展全民义│津政发〔1982〕│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务植树运动搞好全市│50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绿化造林工作的通知││植树条例》代替││├──┼─────────┼─────────┼─────────┼────┤│7│印发《天津市新建住│津政发〔1982〕│被市政府1999年│市房管局│││宅分配试行办法》的│215号│发布的《天津市进一││││通知││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8│关于颁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容委│││市街道清洁卫生管理│24号│颁布的《天津市环境││││暂行办法》的命令││卫生管理条例》代替││├──┼─────────┼─────────┼─────────┼────┤│9│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财政局《关于独│30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生子女保健费改为由││生育条例》代替││││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的意见》││││├──┼─────────┼─────────┼─────────┼────┤│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97年│市绿办│││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89号│颁布的《天津市义务││││动的实施细则││植树条例》代替││├──┼─────────┼─────────┼─────────┼────┤│11│批转市计划生育办公│津政发〔1983〕│被市人大1988年│市计生委│││室、侨务办公室《关│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计划││││于归侨、侨眷实行计││生育条例》代替││││划生育的请示》││││├──┼─────────┼─────────┼─────────┼────┤│1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津政办发〔1983│被市政府1996年│市经协办│││各省、市、自治区人│〕68号│发布的《天津市外地││││民政府恢复或新建驻││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津办事处有关问题暂││行办法》代替││││行规定》的报告││││├──┼─────────┼─────────┼─────────┼────┤│13│关于颁布《天津市河│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常委会19│市水利局│││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130号│88年颁布的《天津││││》的令││市河道管理条例》代││││││替││├──┼─────────┼─────────┼─────────┼────┤│14│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通知│210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代替││├──┼─────────┼─────────┼─────────┼────┤│15│批转市征地办公室《│津政发〔1984〕│被市人大1992年│市规划局│││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213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用农田试行“包征”││管理条例》代替││││办法的请示》││││├──┼─────────┼─────────┼─────────┼────┤│16│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4│被市政府1986年│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1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理的请示》││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意见》代替││├──┼─────────┼─────────┼─────────┼────┤│17│转发市统计局、物价│津政办发〔198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市物价局│││局《关于改进职工生│〕174号│局2000年发布了││││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工作的报告》││、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原报失效││├──┼─────────┼─────────┼─────────┼────┤│18│关于加强盘山风景游│津政发〔1985〕│被市人大1991年│市规划局│││览区规划建设管理工│26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市市容委│││作的通知││规划条例》代替││├──┼─────────┼─────────┼─────────┼────┤│19│关于修订临时水费收│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4发│市水利局│││取标准的通知│134号│布的《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0│批转市房管局《关于│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92年│市房管局│││停止发展“行事干租│161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金”的请示》││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代替││├──┼─────────┼─────────┼─────────┼────┤│21│关于颁布《天津市植│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2001年│市农业局│││物检疫实施办法》的│165号│发布的《天津市植物││││通知││检疫办法》代替││├──┼─────────┼─────────┼─────────┼────┤│22│批转市劳动局、征兵│津政发〔1985〕│被市政府1986发│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应征入│169号│布的《关于城镇义务││││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定(试行)》││行规定》代替││├──┼─────────┼─────────┼─────────┼────┤│23│转发市房管局、劳动│津政办发〔1985│被市政府2000年│市房管局│││局、财政局拟定的《│〕191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的意见》代替││││法》││││├──┼─────────┼─────────┼─────────┼────┤│24│批转市计委、市建委│津政发〔1986〕│被市政府1992年│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27号│发布的《天津市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代替││├──┼─────────┼─────────┼─────────┼────┤│25│关于解决和防止土地│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1992年│市农委│││撂荒的通知│42号│颁布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代替││├──┼─────────┼─────────┼─────────┼────┤│26│批转市物价局、公用│津政发〔1986〕│被1999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局《关于调整煤气销│87号│《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售价格实施意见的报││燃气价格的通知》代││││告》││替││├──┼─────────┼─────────┼─────────┼────┤│27│批转市计委、经委拟│津政发〔1986〕│被市人大2001年│市计委│││订的《天津市实施〈│119号│颁布的《天津市节约│市经委│││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能源条例》代替││││例〉的细则》││││├──┼─────────┼─────────┼─────────┼────┤│28│关于颁布《天津市殡│津政发〔1987〕│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葬管理暂行办法》的│91号│《天津市实施〈天津││││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29│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津政发〔1987〕│被1998年发布的│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天津市小│105号│《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经营规定(试行)》││再补充意见》代替││├──┼─────────┼─────────┼─────────┼────┤│30│批转市口岸委《关于│津政发〔1987〕│被1997年转发的│市外经委│││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138号│《外资运输计划管理││││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办法实施细则》代替││││定》││││├──┼─────────┼─────────┼─────────┼────┤│31│转发市劳动局、财政│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7年│市劳动局│││局、中国人民保险公│〕20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司市分公司《关于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例实施细则》代替││││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32│关于补充《天津市汽│津政办发〔1987│被市政府1998年│市交通局│││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66号│发布的《天津市汽车││││》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维修管理办法》代替││││知││││├──┼─────────┼─────────┼─────────┼────┤│3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津政办发〔1987│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清理整顿我市行政、│〕175号│《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安││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排意见》││知》代替││├──┼─────────┼─────────┼─────────┼────┤│34│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津政发〔1988〕│被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门拟订的《关于促进│10号│2000年转发的《││││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规定(试行)》││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35│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2001年│市建委│││《关于贯彻国家建设│57号│颁布的《天津市防震││││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减灾条例》代替││││会议的几点意见》││││├──┼─────────┼─────────┼─────────┼────┤│36│关于颁布《天津市消│津政发〔1988〕│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管理处罚办法》的│71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通知││条例》代替││├──┼─────────┼─────────┼─────────┼────┤│37│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津政办发〔1988│被市人大1996年│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27号│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请示》││理若干规定》代替││├──┼─────────┼─────────┼─────────┼────┤│38│转发市园林局《关于│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7年│市园林局│││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6号│发布的《天津市实施││││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城市绿化条例〉办││││点意见》││法》代替││├──┼─────────┼─────────┼─────────┼────┤│39│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1998年│市环保局│││《天津市海域水质区│〕55号│发布的《天津市近岸││││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代替││├──┼─────────┼─────────┼─────────┼────┤│40│转发市重点工程指挥│津政办发〔1989│被市政府2000年│市建委│││部拟订的《天津市第│〕68号│发布的《关于改革住││││一热电厂供热工程管││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理体制和分工的暂行││意见》代替││││办法》││││├──┼─────────┼─────────┼─────────┼────┤│4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检查查整改火险隐患│62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的几点意见》││条例》代替││├──┼─────────┼─────────┼─────────┼────┤│42│关于对《天津市建筑│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防火管理办法》作部│114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3│关于对《天津市殡葬│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2000年│市民政局│││管理暂行办法》作部│118号│《天津市实施〈天津││││分修改的通知││市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代替││├──┼─────────┼─────────┼─────────┼────┤│44│关于对《批转市公安│津政发〔1990〕│被市政府1997年│市公安局│││局〈关于生产、使用│125号│发布的《天津市生产││││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使用氯气安全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的││定》代替││││通知││││├──┼─────────┼─────────┼─────────┼────┤│45│关于对《天津市临时│津政发〔1990〕│被市人大1999年│市公安局│││建筑防火管理办法》│133号│颁布的《天津市消防││││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条例》代替││├──┼─────────┼─────────┼─────────┼────┤│46│转发市体改委、商委│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3年│市体改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31号│发布的《天津市公物││││管理的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代替││├──┼─────────┼─────────┼─────────┼────┤│4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津政办发〔1990│被市政府1998年│市劳动局│││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96号│发布的《天津市流动││││力管理的意见》││人口就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48│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津政办发〔1991│被2001年发布的│市环保局│││《天津市〈城市区域│〕57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知││代替││├──┼─────────┼─────────┼─────────┼────┤│49│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津政发〔1992〕│被市人大2000年│市劳动局│││《天津市个体工商户│10号│颁布的《天津市劳动││││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就业管理条例》代替││││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市规划局、物价│津政发〔1992〕│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财政局拟订的《│23│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5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津政告〔1992〕│被1999年市政府│市规划局│││于加强外环线专项管│2号│发布的《天津市外环││││理的通告》││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代替││├──┼─────────┼─────────┼─────────┼────┤│52│关于调整城镇部分个│津政函〔1992〕│被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局│││人土地使用费标准问│87号│2000年转发的《││││题的批复││关于调整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级别及标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代替││├──┼─────────┼─────────┼─────────┼────┤│53│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0年│市市政局│││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2号│发布的《天津市污水││││定》的通知││处理费管理办法》代││││││替││├──┼─────────┼─────────┼─────────┼────┤│54│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水利局│││《天津市引滦入港输│4号│发布的《天津市引滦││││水管道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办法》代替││├──┼─────────┼─────────┼─────────┼────┤│55│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31号│发布的《关于迎宾馆││││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及其周围地区规划建││││有关规定》││设管理的规定》代替││├──┼─────────┼─────────┼─────────┼────┤│56│批转市计委、经委、│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40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的《天津市出售用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权暂行规定》││急通知》代替││├──┼─────────┼─────────┼─────────┼────┤│57│关于调整水、电价格│津政发〔1993〕│被2001年发布的│市物价局│││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41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通知││格的通知》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代替││├──┼─────────┼─────────┼─────────┼────┤│58│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3〕│被市人大1998年│市市政局│││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45号│颁布的《天津市城市││││》的通知││排水管理条例》代替││├──┼─────────┼─────────┼─────────┼────┤│59│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2001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47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代替││├──┼─────────┼─────────┼─────────┼────┤│60│关于颁布《天津市鼓│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61号│1996年转发的《│市外经委│││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暂行规定》的通知││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1│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津政发〔1993〕│被市政府1994年│市法制办│││作的通知│69号│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代替││├──┼─────────┼─────────┼─────────┼────┤│62│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建委│││开发办公室《关于当│〕47号│发布的《天津市危陋││││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安置工作的意见》││房出售办法》代替││├──┼─────────┼─────────┼─────────┼────┤│63│转发市计委、市物价│津政办发〔1993│被市政府1998年│市计委│││局拟订的《天津市征│〕58号│发布的《关于取消电│市物价局│││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办法》││急通知》代替││├──┼─────────┼─────────┼─────────┼────┤│6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34号│1996年转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优惠待遇暂行办法》││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65│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房管局│││改革办公室《关于外│52号│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条例》代替││││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66│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津政发〔1994〕│被市政府1997年│市房管局│││《天津市处分抵押房│81号│发布的《天津市房地││││地产办法》││产抵押管理规定》代││││││替││├──┼─────────┼─────────┼─────────┼────┤│67│批转市建委拟订的《│津政发〔1994〕│被市人大1995年│市建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98号│颁布的《天津市建筑││││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条例》代替││├──┼─────────┼─────────┼─────────┼────┤│68│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津政办发〔1994│被市政府1999年│市规划局│││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22号│发布的《关于禁止填││││面的有关规定》││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代││││││替││├──┼─────────┼─────────┼─────────┼────┤│69│转发市统计局拟定的│津政办发〔1994│被市人大1997年│市统计局│││《天津市统计违法行│〕36号│颁布的《天津市统计││││为处罚规定》││管理条例》代替││├──┼─────────┼─────────┼─────────┼────┤│70│关于对外环线内基准│津政函〔1994〕│被市政府1998年│市规划局│││地价实施及管理意见│103号│发布的《关于同意公││││的批复││布实施天津市中心市││││││区1998年基准地││││││价的批复》代替││├──┼─────────┼─────────┼─────────┼────┤│71│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24号│2001年转发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关于我市2001年││││核成果的意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代替││├──┼─────────┼─────────┼─────────┼────┤│72│关于发布《天津市客│津政发〔1995〕│被市人大1998年│市建委│││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28号│颁布的《天津市客运││││规定》的通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73│批转市物价局、财政│津政发〔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物价局│││局、规划局《关于修│62号│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市规划局│││改〈天津市城市规划││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代替││││〉的意见》││││├──┼─────────┼─────────┼─────────┼────┤│74│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制│津政告〔1995〕│被市政府2000年│市规划局│││止私搭乱盖的通告│1号│发布的《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代替││├──┼─────────┼─────────┼─────────┼────┤│75│批转市物价局等三部│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门《关于调整我市公│5号│2000年转发的《││││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意见》││路费标准的复函》代││││││替││├──┼─────────┼─────────┼─────────┼────┤│76│关于发布《天津市城│津政发〔1996〕│被市人大1997年│市劳动局│││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条例实施细则》的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知││例》代替││├──┼─────────┼─────────┼─────────┼────┤│77│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津政发〔1996〕│被市政府2000年│市体改委│││《天津市企业集团组│38号│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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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7-1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1984]131号发布日期:1984-7-13执行日期:1984-7-1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标准局拟订的《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问题,请与市标准局联系。
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我市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一九八四年国家标准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含企业内控标准)中,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注1〕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注2〕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企业标准和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取得数据,制订标准,也是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一种形式。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要促进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对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要以国际标准的最新文本为蓝本,其中文译本应经各部行业归口所或我市行业(公司)以上总工程师负责审定。
第八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九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只规定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的情况下,采用这类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作出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采用国际标准,一般应符合我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一条原材料工业、机械工业和电子工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下列产品要首先采用国际标准:一、由国外引进的技术和与外国企业合作生产的产品;二、部分出口产品和顶替进口的产品;三、国家、部、市优质产品和市重点产品;四、使用面广的主要原材料、电子元器件、基础件及通用零部件;五、节能产品、交通运输设备、支农设备、家用电器、耐用消费品、化纤织物和塑料制品等。
〔注3〕第十二条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对产品质量指标和检测试验方法,可择优采用。
对产品的基本参数系列、安装连接尺寸、互换性要求等,采用时必须注意国际标准的制订动向,不要轻易改变我国已有的标准规定。
第三章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第十三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根据我国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注4〕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只有小的差异,〔注5〕编写上不完全相同;参照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但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仅表示它们之间的异同情况,不表示技术水平的高低。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应在标准的引言中说明,并写明国际标准的编号、年份和名称。
如:本标准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名称)。
第十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标准的封面和首页上要用双重标准编号。
表示方法为:津Q/××××-××ISO××××-××××第十六条为了便于查找和统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在标准目录、清单中,应分别用三种图示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可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代号表示。
采用程度图示符号缩写字母代号等同采用≡idt或IDT等效采用=eqv或EQV参照采用≈ref或REF第十七条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小差异,应在有差异条文所在页面的最下方,以“采用说明”为标题,说明差异的内容。
要说明的小差异内容较多时,也可作为标准的目录(参考件)。
第十八条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三种以及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的形式,可在标准的“附加说明”中加以说明。
封面及引言皆不作任何表示。
第四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第十九条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编制、标准制订、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程序,按天津市标准局(1982)津标标字第3号《关于转发〈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在采用国际标准时,要注意利用国外在制订国际标准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好调查研究,必要时,要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一条凡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报批时,除需备有标准审批发布部门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两份。
第二十二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含企业内控标准)编写方法,应符合GB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GB1.2-8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天津市标准局(1982)津标标字第19号《关于颁发〈加强企业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要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引用标准时,如果被引用的标准已有我国标准,则应引用我国的标准,如果被引用的标准无我国标准或我国标准不适用,则应先将被引用的标准制订或修订为我国标准后,再予引用;如果被引用的标准一时难以被我国采用但又急需,可视引用内容的多少,在标准正文中直接写出引用条文,或作为标准附录(补充件)。
第二十四条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可参照本章以上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采用国际标准的物质条件和标准的贯彻执行第二十五条天津市标准局标准情报所作为我市标准情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其中文译本并编成馆藏目录,向各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我市各系统及中央在津有关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如出国考察、培训、技术座谈、技术引进等),努力收集与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的国外标准资料,将资料目录及时上报天津市标准局,并在我市标准情报网内交流。
第二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科研计划;验证中必须增添的测试设备,应纳入主管部门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七条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制订、修订标准所需要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费用,应与制订、修订其他标准一样,根据标准级别,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贯彻执行新标准。
对于贯彻标准中需要增加的设备和测试仪器等,其主管部门应纳入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天津市标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各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的产品,要申请认证。
一、申请认证的条件:1.产品性能、质量指标及检测试验方法均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不低于行业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出口产品应达到相应有关规定的要求。
2.能正常批量生产。
二、申请认证的程序:具备条件的工厂进行自验,并经主管公司复查,主管局审核后向市标准局提出认证申请,经市标准局委托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确认(检验机构不具备条件时,也可转请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由市标准局发给证书。
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了的产品以及经国家和其主管部认证了的产品,可不再申请复查。
第三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后,质量水平有显著提高的产品,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实行优质优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制订和修订我国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贯彻实施后取得较显著技术经济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奖励按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天津市标准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释〔注1〕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除ISO、IEC外的其他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某些标准。
目前,这些国际组织是: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合成纤维标准化局(BISFA)、食品法规委员会(CAC)、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国际乳制品业联合会(IDF)、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I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橄榄油委员会(IOOC)、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国际材料与结构研究试验所联合会(RILEM)、国际铁路联盟(UIC)、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
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如国际电信联盟(ITU)、万国邮政联盟(UPU)、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羊毛局(IWS)、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等制订的某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