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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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每年有数百万人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废除家庭暴力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次,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受害者可能长期处于恐惧和压抑之中,导致心理创伤和自尊心受损。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严重的抑郁症和自杀行为。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是保护受害者身心健康的必然选择。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破坏了个体的幸福生活,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如果它不尊重所有的成员,并且不保护他们的权利。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政府干涉可能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有些人认为家庭事务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该过多干涉。

正如英国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曾经说过,“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家庭内部事务。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滥用法律的情况出现。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废除家庭暴力的法律来打击对方,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

正如美国作家海伦·凯勒曾经说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法律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问题。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滥用法律的情况出现。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多的困扰。

有些受害者可能不愿意报警或寻求帮助,他们担心报复或者害怕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受害者更加无助和孤立。

家庭与社会意识思考中国反家暴纪事观后感

家庭与社会意识思考中国反家暴纪事观后感

家庭与社会意识思考中国反家暴纪事观后感近年来,中国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逐渐增加,各种反家暴纪事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这些纪事向我们展示了家庭与社会的连接,引发了我对于家庭与社会意识的思考。

在这篇观后感中,我将就中国反家暴纪事展开探讨,探究家庭与社会对于此类问题的认知与反应。

中国是一个团结的社会,家庭关系在中国文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经历了许多家庭暴力事件,这对于中国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通过观看这些反家暴纪事,我深感中国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逐渐增强,也逐渐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首先,家庭与社会意识是相互联系的。

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是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许多家庭暴力事件由邻居、亲戚、朋友等其他社会成员揭露出来,他们的关注和举报才使得这些问题得到曝光。

因此,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知和关注至关重要。

反家暴纪事向我们展示了家庭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也敦促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稳定。

其次,中国反家暴纪事突出了家庭与社会意识的缺失。

许多家庭暴力问题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关注和认知。

许多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观念仍然停留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家庭内部问题应该私下解决,不应该公之于众。

这种观点的存在导致了家庭暴力的持续上升,同时也为施暴者提供了便利。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扭转这种观念,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知和警惕。

此外,中国反家暴纪事中的许多受害者也对家庭与社会意识提出了疑问。

他们常常感到无助和孤立,没有足够的支持和保护。

这引发了我对于社会对于受害者的关注与支持的思考。

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帮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资源,让他们能够勇敢面对暴力,寻求帮助。

在中国反家暴纪事中,不仅展现了家庭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多渠道地提高家庭与社会意识。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首先,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使他们在身心上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超过1.5亿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侵犯,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

其次,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它会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名人名句,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女人应该因为她是女人而被伤害。

”这句话表达了对家庭暴力的强烈谴责和反对态度。

经典案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比如美国的“霍洛威案件”和中国的“李明案件”等,这些案件都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反方观点: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个别家庭成员的行为,而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影响。

首先,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关,这些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于社会和经济压力所引起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也与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有关,一些传统的家庭结构和权力观念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和矛盾。

因此,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从社会和文化层面入手,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教育,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

名人名句,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们不能用同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这句话表达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入手,不能简单地用打击和制裁来解决问题。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教育和咨询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比如瑞典、挪威等国家通过推行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家庭是一个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应该相互尊重和关爱。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不仅伤害了受害者,也对整个家庭造成了伤害。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不牢固,整个社会就会动摇。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其次,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死亡和伤残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且,受害者往往会因为害怕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受害者长期处于恐惧和痛苦之中。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是保护受害者权益和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的必要举措。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的。

联合国大会曾于1993年通过《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的宣言》,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包括立法和教育等手段,来消除家庭暴力。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要举措。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废除。

废除家庭暴力不仅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也是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生命安全的必要举措,更是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的必要举措。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废除家庭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首先,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家庭暴力可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矛盾所导致的,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家庭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废除家庭暴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中国反家暴纪事家庭和谐的呼唤与观后感

中国反家暴纪事家庭和谐的呼唤与观后感

中国反家暴纪事家庭和谐的呼唤与观后感中国反家暴纪事——家庭和谐的呼唤与观后感在当代社会,家庭和谐被视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指标,而反家庭暴力活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反家暴不仅仅是一项社会责任,更是一种意识和观念的培养。

家庭和谐是一种对社会公德和法治观念的尊重,它加强了家庭团结,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反家暴的现状和相关措施,以及对于家庭和谐的呼唤与观后感的探讨。

一、中国反家暴的现状与相关措施近年来,中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家庭暴力不仅涉及身体的伤害,还有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造成人的性命危险。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统计数据,每年约有1000万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这只是冰山一角,很多受害者因为不敢或者不愿公开说出来,导致真实的数据无法真正被统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进反家暴工作。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了家庭暴力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受害者的援助力度,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机构和热线,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和经济援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摆脱暴力环境。

此外,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反家暴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尽管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认识仍然有待进一步统一。

有些对家暴的认识仍停留在“家务事”或者“家庭隐私”的层面上,导致很多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

其次,反家暴工作的落实不够到位,尤其是在基层和偏远地区,反家暴资源有限,援助和保护机构不够健全。

最后,加害者的教育和改造问题也亟待解决,对于家暴加害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社会再教育机制。

二、家庭和谐的呼唤中国作为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家庭和谐一直是社会共识的核心之一。

在当代社会,家庭和谐的呼唤越来越强烈,这不仅仅是对家暴问题的关注,更是对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呼唤。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保护,而不是被迫接受辩论的审视。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所说,“家庭暴力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侵犯,我们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暴力。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其次,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应该成为辩论的话题。

根据法律,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施暴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被辩论的对象。

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错误引导,让社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不容忍性。

正如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所说,“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建立和谐的关系,而不是通过辩论来审视家庭暴力的合理性。

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首先,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权益。

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应该成为公共讨论的话题,而不是被禁止讨论的对象。

只有通过辩论和研究,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的权益。

其次,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能会阻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只有通过辩论和讨论,我们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可能会导致家庭暴力问题被忽视,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艾尔金所说,“只有通过辩论和讨论,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每年有超过1.3亿人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大部分是女性和儿童。

这些受害者在家庭暴力的威胁下生活在恐惧中,无法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废除家庭暴力可以有效保护受害者的人权,让他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

其次,家庭暴力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还会对整个家庭和社会造成破坏。

据统计,家庭暴力是导致家庭破裂和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儿童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的重要因素。

废除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破裂和儿童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伟大的人道主义者甘地曾经说过,“眼还眼,使全世界盲目。

”废除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教育和改造。

通过废除家庭暴力,我们可以倡导和平、宽容、理解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废除家庭暴力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受害者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废除家庭暴力,为我们的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家事,不应该由外部干涉。

废除家庭暴力会侵犯家庭成员的自由和权利,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首先,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事务,不应该由外部干涉。

废除家庭暴力会侵犯家庭成员的自由和权利,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僵化和不自由。

家庭暴力问题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而不是由外部强制干涉。

其次,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废除家庭暴力可能会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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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对象。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规定:“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 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 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 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将前配偶和曾经 同居者也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内。美国法律中对家庭暴力 的主体规定更为宽泛,“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对象是家庭中的亲 密者,如配偶、同居者、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祖父母、孙辈、 半血缘父母或兄弟姐妹”。新西兰将这一范围扩大至作为“伴 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无论是同性还是
隐私权和家庭自治权益造成损害。图嗣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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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胡健 中州大学 人民论坛 People's Tribune 2012(26)
引用本文格式:胡健 对家庭暴力有关问题的思考[期刊论文]-人民论坛 2012(26)
主体范围
行为方式
家庭矛盾
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 始,尤其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推动了对家庭 暴力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 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但是,该解释一出台 便受到法律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质疑,因此,对家庭暴力 内涵的界定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异性,无论现在还是过去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暴力主体
不再局限于异性夫妻。这些国家对主体范围规定显然是更注重 是否存在“亲密关系”,而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 之间,如日本2001年的《关于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法 律》将调整对象范围限定在现时的丈夫和妻子,包括事实婚 姻,但不包含婚后的丈夫和妻子、情人、订婚者。韩国1997年的 《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在家 庭成员之间。 我国婚姻法解释将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也限定于家庭成员 之间,而且一般理解为合法婚姻家庭的成员之间,与日、胡健
【摘要】家庭暴力概念在比较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国内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存在争议。对家庭暴力内涵的界
定,既要借鉴域外立法成果,也不能脱离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念,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应对精神暴力 做限缩性解释,并将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家庭矛盾加以区分。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可予以“容隐”。否则,如果家庭暴力规定的过于宽泛,会造成
公权力轻易地介入家庭生活,未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固有的伦理性及情感因素 具有自我消化家庭矛盾的功能,不能将这种消化功能简单地理 解为弱势一方的隐忍或者强势一方的有所收敛与慈悲。而更多 地是基于“恩义情爱”而激发出的体谅、宽容与眷顾的心理在 发挥着作用,这就是世界各国在没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情况 下,多数家庭能维持和谐与稳定的缘由。所以,应当客观看待 这种家庭矛盾的自我融化功能,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家庭中出现 的冲突都归为家庭暴力。 任何类型的暴力行为的界定,应该考虑一个程度的问题, 虽然这里的程度并不要求构成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 但还是要避免把偶然的、单次的轻微的过激行为划归家庭暴 力的范畴内,尤其是对于精神暴力,要突出行为的“持续性”和 发生的“连续性”。
应当将暴力行为与一般家庭矛盾区别开
庭中强势一方(主要是丈夫)对弱势成员(主要是妻子)恣意
控制,因此,公权力介入家庭生活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势必 出现公权力对家庭生活的干预与对家庭自治、家庭隐私权的尊 重之间的冲突。在处理这种冲突中,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因 为法律措施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家庭成员权利平等从而促进
对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意见尚不一致,在立法中是 否应当对精神暴力作出规定也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鉴于家庭
中确实存在家庭成员间心理伤害的事实,以及比较法上许多国 家将精神暴力进行立法的基本趋势,尤其是我国作为第四届世 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共同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参与者和倡 导者,没有理由再将精神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外。但 由于对精神暴力具体内涵的界定比较困难,因此精神暴力并没 有一个系统的概念,各国立法中也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精神暴 力的行为方式进行规定。 通常认为,精神暴力方式包括对家庭成员威胁、恐吓、辱 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等属于针对精神的作为, 以及对对方漠不关心、疏远、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属于针对精 神的不作为。本文认为,精神暴力一方面不像肢体暴力或性暴 力行为伤害那么容易表现于外在,它无法量化。另一方面,如 果对心理伤害行为不作限定,将诸如纠缠、唠叨、沉默不语、 不断打电话、威胁、恐吓等等让人郁闷的干扰,宽泛地界定为 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家庭暴力就会变得非常普遍,这种泛家庭 暴力使公权力过度介入家庭纠纷,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所
界定相近似,近似的传统家庭观念和文化使然,似乎反映出东 方国家在家庭观上与西方国家存在的某些差异。 本文认为,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探讨家庭暴力,离不开对家庭概念的理解。在我国 家庭虽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尚没有一个规范的界定。通常认 为,“家应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系实质意义之家。 形式之家即户,实质上纵为一家而在形式不属同一户籍,则不
结语
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不能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的 范畴,不可以将家庭成员的外延的理解突破“亲属关系”这个 大的范畴,否则势必出现法律虽然调整了人与人之间因暴力侵 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与维护家庭的和谐却没有关联或没有 直接关联的情形。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由家庭暴力防治法来规 制,应该重点对家庭中强势一方为维持和达到对家庭控制的 暴力进行遏制或消除,而对于一般的家庭矛盾与冲突不宜纳入 家庭暴力的范畴进行调整,无视家庭对家庭冲突或家庭矛盾 的自我消化功能,或者简单地从负面理解这种功能,势必造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越俎代庖,不仅不能起到维护家庭权益的 目的,反而有可能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会对家庭成员的
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才是家庭成员长远利益所在。保留适度
的家庭自治也具有一定的消化家庭矛盾促进家庭稳定的作用。 所以,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使公权力在 介入家庭生活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家庭暴力范畴内的肢体暴力和性暴力的界定,从主流观 点看没有太大的争议,这两类行为构成的家庭暴力目前已经形 成共识。本文仅对精神暴力行为发表浅见。精神暴力是指对受 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行为。有不少国家称之为心理伤害,国 际社会也用“心理伤害”表述精神暴力造成的后果。我国目前
,58
1人民论坛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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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
对暴力行为的界定需慎重,这关系到公权力对家庭生活 的介入。家庭生活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具有私密性和自治 性。在家庭暴力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之前,国家公权力对家庭 的介入更多地表现在对家庭成员间犯罪行为的惩治,给家庭留 下较大自治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家庭成员自由权和 隐私权的尊重。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妇女维权 运动的高涨,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间权利平等观念的张扬,人 们对家庭关系的认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不能继续容忍家 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常常会发生,这 也符合矛盾论。家庭成员遇事都能理智处置可能只是一种理想 化的方式,事实上,偶然的过激言行在所难免。因此维持家庭 的稳定与和谐就需要彼此的宽容与谅解,来自家庭成员的小的 或偶然的心理痛苦与不快,只要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或 以,对肢体暴力行为方式的界定可适当宽泛,而对精神暴力行 为的方式应当从严掌握,做限缩性解释。
能成为一家。狭义的家的概念框定了家庭的主体要素为亲属团 体,也就是家庭成员。本文认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应以该亲属 团体成员为主要适用对象,但根据该法主体范围扩张的立法趋 势,将适用对象扩大至非共同生活的亲属较为合适,因为通常 人们认为这些属于广义的家庭成员。 其次,家庭暴力防治法应该是通过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 暴力行为发生,实现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纯洁,从而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统一。所以,其立法 本意包含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家庭和谐。 基于这种认识,如果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离婚的配 偶、曾经同居者以及恋爱、己订婚者,既造成家庭概念的混乱, 也会颠覆社会公众对家庭的认知,而且,从家庭暴力防治法维 护家庭和谐的目的考虑,将适用范围夸大到家庭之外也似乎超 出其应当承载的负荷。 再次,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受本国本民族传统文化影 响更深,家庭暴力防治法作为家庭法,当然不能脱离本土文化 的土壤。同居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将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主体 范围可以理解,但我国不承认这种两性结合形式的合法性; 前配偶或曾经同居者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法观念下的法律关 系,将其纳入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不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念。 家庭暴力防治法重在对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所以,不能 脱离我国的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和现行婚姻家庭法的框架, 简单移植国外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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